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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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辽源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主要是指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两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医院、车站、购物商场等公共场所,集中居住区人行道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和范围,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层次和标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托,承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公用、房产、水务、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由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计划)当中。无障碍设施规划(计划)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论证、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承担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义务。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对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维护由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主管部门(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占用、改变障碍设施的。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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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贵:毒品案件中“贩卖”与“运输”行为的区别与量刑要点
   
【案情简介】

   刘文与吴玲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关系甚好,一天,吴玲给刘文说,让他到外地稍些东西回来,吴联系好了地点和出货人,让刘前往带回,刘明白是冰片,但由于打麻将输了钱,心想可以从中能得到些好处费,于是前往,吴见刘走后,便给刘打款两万元,刘见到付货人后,问明需要三万元,刘便自垫一万把货带回,准备给吴交付时,被公安侦破,公安机关认为刘构成运毒品,起诉机关认为刘构成贩毒罪,法院依照贩毒罪裁判,贩毒与运毒在刑法中的量刑起点幅度一样,但性质不一,对基准刑的调整及宣告刑有一定影响。

【律师评案】

   如无足够证据明贩毒,则应定性运毒:

   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证据明显不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选择性罪名,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合事实。
   对同一宗毒品,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本案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起诉书对认定贩卖毒品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吴某委托到许昌市从他人处购得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冰毒,后在北京被民警当场查获。表现为“牟利”的证据系刘某供述的五千元“好处费”,但此项“好处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交易得所或牟利范畴无证明证明。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贩卖”的特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确认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意见,对同一宗毒品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刑法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刘某是受到吴某某指使的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好处费而为吴某某运输毒品,刘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买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运输毒品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刘某涉案毒品当场查获,没有扩散到社会,对社会危害小,如果按贩毒定性,则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受吴某指派代购毒品,系从犯,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代购而发生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吴是涉案毒品的主要出资者,也是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指使刘某参与犯罪的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量刑标准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另外查明,指控毒品含量与鉴定后含量之间有差额,应根据鉴定的毒品含量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本案经鉴定后纯度达到“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涉案毒品共有124.33克。吴是主出资者且出资额为两万元,吴所有的毒品量为82克,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主要刑事责任。
   
   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但并非唯数量处罚。

   毒品数量是重要的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刘某受雇他人而实施犯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180个月);按照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未遂可以减50%;从犯减少30%;当庭自认的减少10%;应在八年幅度内对刘某裁处刑罚,一审裁判刑期过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配套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扶持项目验收,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对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的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或者税务登记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七)同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终止,归还已经拨付的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企业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本金总额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项目总投资

已自筹资金

已到位贷款
(附证明)

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附证明)

申报补助资金

申报贴息资金

申报奖励资金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