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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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员合同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职工(包括原有职工和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九条 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送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条 下列条款为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他聘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受聘人被聘用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为其他职工,由其本人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事业单位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或者按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固定。
聘用合同的履行期,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受聘人在同一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续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按其提出的要求,不固定聘用合同履行期。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原有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 不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不愿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设法流动,在此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期满未能流动的,停止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本人或者事业单位办理辞职或者辞退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在履行期满或者其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但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管理制度的;
(三)按人事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应当辞退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又不愿从事另行适当安排的工作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履行,又不能与聘用单位就签订变更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
(四)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受聘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并经医疗部门确认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受聘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经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聘用单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正在试用期内,或者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被开除、辞退,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规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无法履行,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不能就订立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商定的标准,由聘用单位对受聘人给予经济补偿;协商不成,聘用单位应当按受聘人在本
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标准,对受聘人给予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上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聘用单位原有固定制职工在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应当视为其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受聘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应当先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受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章 待聘职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职工,由于机构编制精简和能力、身体等方面的原因未被聘用,可以待聘一年,在此期间,由事业单位按低于原工作岗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岗位培训和开辟新产业等渠道,为待聘职工提供两次被聘用的机会。待聘职工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创造被聘用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待聘职工待聘一年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由事业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一年,在此期内,由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本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生活补助费,并由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工作;一年期满,仍无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聘用合同鉴证和争议仲裁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审查,并予鉴证。
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是进行争议仲裁的依据。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及时办理鉴证手续。
人事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证费。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门有权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医疗、病假期间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受聘人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后,应当对受聘人原来的人事档案妥善保存,在他们离开本单位或者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受聘人的工作岗位,签订工作岗位聘任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工作岗位聘任办法,由聘用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应当符合本市人员编制宏观调控原则,不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并注重提高受聘人素质,严格把住进人关。
第四十条 部属驻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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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应征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二)应征公民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是农村青年的,并在三年内不批给建房基地;(三)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和提升职务。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对逃避征集、拒绝入伍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次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
  
二、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责令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四、对《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搬迁;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的规定。
  
五、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六、对《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的规定修改为“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按照规定变卖”修改为“依法处置”,并删除“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的规定。
  
八、对《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中的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
  
九、对《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条款项顺序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