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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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已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1月1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计划、经济、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外汇、海关、商检、保险等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吸收外资工作。
第三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依照本条例享受优惠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商来我省投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
第四条 外商可以在我省境内各地投资。
鼓励外商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
鼓励外商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项目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对现有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形式投资:
(一)举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四)从事国家允许的土地开发经营、企业租赁经营和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商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他的代理人。
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和运输条件、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并按照对当地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需要由中方供应的燃料和原材料,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在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额,除自筹部分外,差额部分可申请银行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可以优先贷放。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车辆和其他物料,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按国家规定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五条 外商来我省举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或到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举办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对再投资扩建、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七条 外商来我省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免领进口许可证;开展补偿贸易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
第十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缴场地使用费五年至十年,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
举办开发性农业、牧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至十五年;举办开发性林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至三十年。
第十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批准为以产顶进的,在国内销售可以收取外汇。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为了企业当年外汇平衡,经批准可以按国家规定收购国内产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的招聘、辞退、奖惩,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中方成员,在任期内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外商在我省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人、介绍人(不含直接从事吸收外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按外商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我省境内投资,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中的“来样加工”四字。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
三、第十六条在“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一语后面,加上“增加注册资本”一语。



199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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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技术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没有先进物证技术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完善和运用,检察机关就不可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因此,当前如何增强时代紧迫感,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检察技术工作,促进山区检察工作纵深发展,是摆在山区特别是贫困山区检察机关面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山区检察院技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山区检察机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措施,把加强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作为一项重工作来抓,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努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施科技强检,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当前山区检察检察机关对技术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一是认为技术工作无关紧要、可有可无。有些山区检察院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观念保守,没有把科技强检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二是满足现状。不敢大胆接受新事物,不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或者缺少科技意识,认为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照样办案;三是存在“两难”思想。认为科技强检投资比较大,而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如果将资金较多投入科技强检上,干警福利就会受影响,干警的一些实际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加大干警福利投入比例,就会出现技术装备经费不足,科技强检难以尽快实现的问题。鉴于山区检察机关经费比较困难,干警福利待遇本身就不高,对经费的投入,往往会选择后者,即加大干警福利待遇。
2、地方财政的困难制约了山区检察技术的发展。山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靠当地财政拨款,由于山区财政普遍困难,检察机关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一些单位甚至连工资发放都有困难,检察科技经费投入更是捉襟见肘,对检察科技的投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山区检察机关搞技术装备建设,首先面临的困难就是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短缺,检察机关无米下锅,造成了检察技术工作高科技含量小,技术设备落后。当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科技薄弱环节是:在日常办公方面,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单位内部公文的流转处理、综合管理事务等还靠单纯人工运作;举报电话受理系统未实现电脑自动化;在自侦案件侦查中没有实现同步录像和全程录像,测谎仪等先进设备更无从谈起;检察技术用房和专业用房不达标甚至没有。等等。
3、技术人才缺乏,专业技术培训滞后。科技以人为本。发挥科技第一战斗力作用的关键是人才,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要靠人才。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普遍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专业人才缺乏,从专业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不多,甚至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技术装备本领的人也是少数,致使一些经过认真争取、花大价钱买来的设备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另外,山区检察干警科技知识的普及面不广,也是造成山区检察技术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当前有些山区检察院重点科室均配备了电脑,但真正能应用的不是很多,普遍还停留于使用电脑打字的低水平。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约,技术培训工作也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受培训的机会少,而且教育培训仅局限在一般性的知识学习上,没有突出重点难点,抓住薄弱环节,在高、精、深字上下功夫。
4、山区检察院之间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的机会不多。当前山区检察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检察技术经费使用浪费现象严重,山区检察院之间没有很好的统筹协调,重复购置科技设备,或者盲目攀比,购置一些使用率不高的贵重设备。各行其是,各自为政,造成地区分割和学科分散的掣肘局面,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其结果是科技资源分散,系统运行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加强山区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
当前在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中,山区检察院取得了一定成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科技强检任重道远,山区检察机关要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谋思路,抓素质,努力开创科技强检的新局面。
1、领导重视,强化科技意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瞬息万变,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山区检察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传统的机关管理手段和过时的工作方式己难以适应山区检察业务的发展,科学技术对推进山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山区检察院第一把手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科技强检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头戏,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明确责任,把科技强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单位第一把手要认真抓好设备建设、人员培训、科技运用,切实加强对检察技术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逐步把科技强检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健全机构,稳定队伍。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配备精干人员,把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在技术部门,并保持足够的力量和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科技强检中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山区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结合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的一致性和科技发展的先进性、实用性,改变过去零敲碎打、各行其是的做法,本着“先进性、实用性、先急后缓、逐项解决”的原则,制订科技强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并通过办公自动化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科技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2、争取各方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山区检察机关经费一向十分紧张,筹集资金是山区检察院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科技强检面临的最大问题。面对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实际困难,不能依赖和等待,要明确思路,开源节流,想方设法增强科技投入,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而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一是要以良好的执法形象、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开展工作中,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等主要领导请示工作、汇报情况,并注意抓住机遇,利用这些机会,摆实际困难。这样,既使党委政府等对山区检察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到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又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检察技术落后,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工作在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对科技强检给予政策倾斜,增拨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配置和安装使用技术设备方面,减少和防止走弯路。二是合理利用资金,开源节流,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山区检察机关要注意紧缩内部其他开支,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把钱用在刀刃上 ,从每年财政下拨的办案业务费中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技术装备。
3、充分运用现有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山区检察院要注意抓好检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努力服务于检察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从而带动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一是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的步伐,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是山区检察机关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现有现代办公设备,发挥其效率高、质量好的优势,如传真、复印、打印等设备的应用,改变过去工作效率低的状况,加速办公流程,减轻工作量。山区检察院要注意开发电脑功能的运用,加快办公自动化的进程,使用各类电脑软件,促进各类案件、举报线索、工资、档案、检察羁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运用检察技术服务办案。离开办案,检察技术就没有用武之地。检察技术要为自侦部门查办大要案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服务,如广泛使用视听器材,将案件涉及的主要物证、书证用录像、摄影形式固定下来,便于搜集完备、固定的证据;采取录像形式将审讯过程全程拍摄,防止嫌疑人翻供、串供。同时,山区检察机关要把现有的科技设备与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紧密结合运用,发挥科技强检的威力。只要充分运用现有检察技术装备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自身也就会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4、以人为本,加强科技培训和科技交流工作。山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配备现代化的科技装备只是前提,更主要的是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技术精兵。一是要严格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案人员运用检察技术的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抓好技术人才的吸收和配置工作,招收干警应要求应聘者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将一些具备较高技术操作水平的人员配置到技术装备部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抓好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强检的关键。山区检察机关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个干警都有受培训的机会,人人学科学、用技术,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要定期走出去,通过学习和交流,取长补短,更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专业水平。三是抓好检察技术交流工作。要创造条件,广泛建立检察技术门类,深入了解和探讨新形势下的侦查手段,促进技术课题的开发,多渠道进行技术交流,加强与邮电、公安等部门的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在条件许可时组织技术人员赴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参观学习,全方位接触和掌握高新技术的发展动向,开拓视野。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交流和借鉴,不断提高山区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切实把山区检察机关战斗力的提高转到靠科技进步上来,进一步推动科技强检战略。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 蔡仕强
二00七年七月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2008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00年9月2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每年收集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执法检查建议项目,交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汇总提出计划方案,并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方面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后,拟订执法检查方案,于执法检查前十日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被检查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询问、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安排,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执法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