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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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设立以来,在改善我国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中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于当前城乡建设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3.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4.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表彰在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奖办公室”)负责。人居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居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网络传送申报资料(文字材料以WORD格式、图片以JPG或JPEG格式上传,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邮寄到人居奖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负责录入数据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并出具推荐意见;

  3、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地报送有关材料,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的形式上报,一式三份报人居奖办公室。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7月31日为人居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采用网上申报的办法另行通知

  五、评选程序

  (一)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二)人居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三)人居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人居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人居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五)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由建设部公布;

  (六)人居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宜

  (一)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二)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当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列出预备名单,并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指导,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性。“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可以随时从网上传送材料,正式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预备名单的竣工项目中推荐。

  (三)建设部对已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对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每五年复查一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方杰义、徐春波

  电 话:010-58933089  传真:010-58934664


  附件2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 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m2

  2、城市规划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00人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每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8m2

  4、 城市燃气普及率:≥95%

  5、 集中供热普及率:≥65%

  6、 城市供水普及率:≥98.5%

  7、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8、 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率:≥20%

  9、 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1.5m2

  10、以步行、自行车和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居民比率≥55%

  11、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
    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35%

  12、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6m2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5%

  14、城市规划建城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

   (2006年)

   北方地区城市:≥30%

   过渡地区城市:≥25%

   南方地区城市:≥20%

  (今后每年此指标提高2~5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要求;

  2、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对土地使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各类案件及时查处;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合理,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

  5、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切实发挥其排涝和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作用,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建立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保障安全供气;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功能完善、状况良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城市应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8、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

  9、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档案、基础设施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管理科学规范;

  10、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近两年未发生拆迁恶性事件;

  13、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建立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5、有效地控制城市污水排放量,并实行达标排放,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16、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17、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切实可行;

  18、建立健全保护监管机制,各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完好;

  19、依法行政,城市规划、建设、监管法规、制度健全,体系完善;

  20、市民广泛参与城市规划、发展的重大决策,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良好,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综合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22、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村庄整治富有成效,村容村貌整洁、农民的居住条件良好;

  23、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状况良好,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24、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公告制度;

  25、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3、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3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宅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节能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基本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城市污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污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地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运行资金解决较好。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筑,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地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地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建立建设(城建)档案(特别是地下管线和重大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地下管线事故明显减少,抢修救险能力显著提高;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和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对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覆盖镇域农村和农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范围较大,对农民和非农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吸纳力;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要,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城镇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管理科学规范;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科学的公共交通规划、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和完善的法规体系;
     规划调控作用发挥得好,组织实施措施有力。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高;
     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合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上科学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建立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公共交通投资经营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实行规范的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公共交通营运组织和管理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主题16:推行建筑节能,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落实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节能技术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和绿色建材的应用;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小区)中得到规模化应用。

  主题17:村庄整治

     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安居乐业,村容村貌整洁优美,富有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
     村内道路通畅硬化,饮用水质安全卫生,排水沟渠顺通实用,垃圾收集转运有序,新旧水塘洁净自然,厕所粪坑卫生无害,村民住房安全适用,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基层组织和村民活动场所配套。
     整治后的村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完善有效,村规民约健全,管理民主公开,各类公共设施运行与维护正常,具备持续发挥效益的能力。
     村民具有参与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务的责任意识,已初步具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和风尚,相应的村民自主参与渠道明确,村集体和村民的责任清晰。

  主题18:城市管理与市容环境治理建设

     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城市管理工作达到全行业覆盖、全社会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随时受理公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城市管理监督和处置的各项制度健全;
     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管理运行模式建设、系统建设和数据平台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建立了目标明确、责权分明、关系协调、执法文明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机制;
     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城市管理难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附件4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沈建忠(房地产业司司长)

      唐 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兵弟(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

      何兴华(外事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东序(兼)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成 员:欧阳湘(村镇办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方杰义(城市建设司助理调研员)

      赵永革(城乡规划司副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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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 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骨灰,应发给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安葬)证。

  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 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原则

杨亚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六是坚持改革创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法官职业化
  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职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2、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许入“门槛”。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1)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常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2)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3)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5)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6)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7)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革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8)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4、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
  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5、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6、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
  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尤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7、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1)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3)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8、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努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建设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