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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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629.8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黄海高程1965.5米)沿地表外延200米的水域和陆域内;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外延100米的区域内;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0米的区域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七)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源保护财政专户,统筹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和能源替代、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生态保护等补偿机制。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扶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领导水源保护区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二、三级保护区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转移,安排一级保护区农户易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农户的搬迁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六)进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四)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四)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区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
(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依法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其规划选址、定点应当有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市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督其治理。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排除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水、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二条第(五)、(六)、(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从事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滇池保护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宝象河水库、大河水库、柴河水库水源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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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08〕63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8〕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确保黄河下游防御花园口洪峰流量22000立方米/秒堤防不决口,逐步恢复主槽行洪能力,初步控制游荡性河段河势;基本控制人为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河道淤积;上中游干流、主要支流重点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基本达到设计标准,重要城市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2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和泥沙。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拦下排、两岸分滞”调控洪水和“拦、排、放、调、挖”综合处理泥沙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以河防工程为基础,水沙调控体系为骨干,水土保持、干流放淤和分滞洪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流域防洪减淤工程总体布局,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洪调度和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减淤体系,全面提高黄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和治理泥沙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不断推进黄河治理。继续加强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建设,大力开展河道整治,控导河势,提高主槽过流能力;加强河口整治和管理,相对稳定入海流路;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抓紧做好古贤、东庄水库的前期工作和黑山峡河段开发方案的论证工作,有计划地建设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控制性防洪减淤水库,逐步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体系,拦蓄洪水泥沙,调水调沙;搞好蓄滞洪区和滩区安全建设,完善补偿政策措施。加快黄河上中游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特别是中游多沙粗沙区治理;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建设堤防,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异源,水旱灾害频繁、复杂难治。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是我国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和工业基地。《规划》的实施,对保障黄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黄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研究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六条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二)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三)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必须按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客户、电脑、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必须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已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建立以内部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第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严格控制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证券营业部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水灾、抢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业务控制包括经纪业务控制、投资银行业务控制、自营业务控制、资产管理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十五条 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同时制定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重要岗位(如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务主管和电脑主管等)必须在回避的基础上实行委派制和定期轮换制。

  第十八条 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实行法人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三)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 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制定各项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创新业务等)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条 经纪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
  (二)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
  (五)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法律纠纷。
  (六)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第二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根据各项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品种的不同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操作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在认真核查发行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上,确保推荐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三)强化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尽量降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在实施风险权限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各当事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责任。
  (四)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

  第二十二条 自营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决策能力,坚决避免由一个部门或主管全权决定证券投资策略或投资品种。
  (二)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自营交易管理部门、操作部门、资金结算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三)严格控制自营业务的股东帐户和专用席位。自营股东帐户应由自营部门以外的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席位从事自营业务。
  (四)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自营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
  (五)严格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直接操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之内,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管理层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止损措施。
  (六)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已及他人买卖证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经纪、承销等其他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各操作岗位之间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二)每一笔资产管理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受托资金的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要严格按授权和合同规定办理。
  (三)受托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同使用,也不得将不同客户的委托资金混同使用。
  (四)随时评估和监控每笔受托资金的管理效益,有效避免各项受托资金的重大损失,坚决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的不道德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三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抵押、担保等融资活动。
  (二)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资金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三)健全资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范围之内。
  (四)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各责任单位资金循环的成本与效益,坚决奖勤罚懒和奖罚分明。

  第四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二)建立公司内各级机构会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三)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
  (四)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决定。
  (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对自营证券、代保管证券、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第五节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独立于会计、交易等部门,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四)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五)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六)电子信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第六节 内部稽核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外,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强化内部稽核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三)全面推行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内部稽核的组织纪律。
  (四)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健全内部稽核处罚制度,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稽核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六)严格稽核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稽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