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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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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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9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力度,力争今年内完成全州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


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过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2003年8月底止,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有29户,改制面为37.66%。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内务必完成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全州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01年末,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名单附后)。
二、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考核企业)。
三、奖励办法
(一)工作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要力争全部完成改制,至少不得低于85%(改制面)。改制必须实现两个置换才算完成。
(二)对各责任单位的奖励:全部完成改制任务,通过验收后,给予兑现全额奖金。未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但改制面达85%以上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金。
(三)对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励: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今年改制面达不到100%,但超过85%的,按比例兑奖。若全部完成改革,奖励3万元。
(四)奖金分配视企业改制的难易程度而定,不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
四、处罚
改制面达不到85%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奖金来源
从州级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退出的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本次安排奖励经费35.4万元,余下的14.6万元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尾工作使用。
六、考核办法
由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报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

附:1、列入考核的77户企业名单
2、改革目标任务和奖励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企改革 奖励办法 通知







列 入 考 核 的 77 户 企 业 名 单

被 考 核 单 位
列 入 考 核 的77 户 企 业

文山州经贸委(16户)
1、州通用机械厂 2、州化工厂 3、州造纸厂 4、云南汽车车轮厂 5、州都龙锡矿 6、州冶金工业公司 7、州锑品冶炼厂 8、州锡冶炼厂 9、州铜冶炼厂 10、州冶金工贸中心 11、九龙宾馆(州政府办) 12、州冶金边贸公司 13、州工业物资贸易总公司 14、州商业边贸公司 15、州糖业烟酒公司 16、州食品公司

文山州建设局(2户)
1、州砖瓦厂 2、州建筑公司

文山州物资总公司(3户)
1、州机动车交易中心 2、州金属材料公司 3、州机电公司

文山州粮食局(2户)
1、州粮油工业公司 2、州粮贸总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1户)
州医药公司

文山州外贸公司(2户)
1、州进出口公司 2、州外贸公司

文山州林业局(2户)
1、州木材公司 2、州林产品开发公司

文山县(10户)
1、文山县糖厂 2、文山县砒霜厂 3、文山县矿产公司 4、文山县副食品厂 5、文山县物资公司 6、文山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 7、文山县百货公司 8、文山县开发公司 9、文山县建筑公司 10、文山县饮食公司

砚山县(10户)
1、砚山县滇东南铁合金厂 2、砚山县压缩机厂 3、砚山县自来水厂 4、砚山县印刷厂

5、砚山县食品加工厂 6、砚山县饮食服务公司 7、砚山县木材公司 8、砚山县商贸物业总公司

9、砚山县对外经贸公司 10、砚山县医药公司

西畴县(6户)
1、西畴县糖业烟酒公司 2、西畴县食品公司 3、西畴县百货公司 4、西畴县对外贸易公司

5、西畴县医药公司 6、西畴县商办厂

马关县(7户)
1、马关县自来水公司 2、马关县电力公司 3、马关县物资公司 4、马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5、马关县保健食品厂 6、马关县对外经贸公司 7、马关县棉花山电站

丘北县(6户)
1、丘北县硅厂 2、丘北县卫生瓷厂 3、丘北县自来水公司 4、丘北县木材公司

5、丘北县物资公司 6、丘北县对外经贸公司

广南县(2户)
1、广南县农机修造厂 2、广南县百货公司

富宁县(8户)
1、富宁县自来水厂 2、富宁县冠生园 3、富宁县印刷厂 4、富宁县医药公司 5、富宁县木材公司 6、富宁县农机厂 7、富宁县冶炼厂 8、富宁县对外经贸公司











































改 革 目 标 任 务 和 奖 励 表







责任

单 位

名 称


列入考核企业户数(2001年末数)(户)


2002年已完成改革企业户数(户)


2003年要完成改革企业户数


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奖励标准

(万元)

要完成的企业总户数(户)
目前已完成户数(户)

一、县级企业
49
6
43
12
21

文山县
10
2
8
2
4

砚山县
10
0
10
0
4

西畴县
6
0
6
1
3

马关县
7
2
5
3
3

丘北县
6
0
6
2
3

广南县
2
0
2
0
1

富宁县
8
2
6
4
3

二、州级企业
28
6
22
5
11.4

州经贸委
16
4
12
4
6

州林业局
2
0
2
0
0.8

州粮食局
2
0
2
0
0.8

州建设局
2
0
2
0
0.8

州外经贸局
2
1
1
0
0.5

州物资总公司
3
1
2
1
1

州医药公司
1
0
1
0
1.5

合 计
77
12
65
17
32.4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14日,卫生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和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动手能力较强的实用型人才,解决好实习基地极为重要。在不断深化中等医学教育改革中,对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分为附属机构、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三类,应包括县及县以上的各种类型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药品检定等医药卫生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等),主要为本校各种教学活动服务,承担学生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教学基地,承担卫生学校对口专业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基地,承担卫生学校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在医药卫生单位中选定教学基地是解决教学实习问题的良好途径。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是: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较高,设备条件较好,有能够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师资队伍,有教学和生活用房。
教学基地根据教学任务的大小可适当增加教学编制,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编委审批。
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市、区和县级医药卫生单位可作为实习基地(点)。
三、承担教学实习任务、培养合格人才是各级医药卫生单位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干部(业务负责人)分管,并设专人负责。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科室亦应有专人负责或成立教学小组,在科主任(护士长)领导下,由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的业务骨干完成带教任务,基地应保证讲课教师的备课时间,在讲课期间,不宜安排值夜班。带教实习人员的时数,应计入科室和个人工作量。带教期间个人收入,应略高于同类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带教和指导实习生的能力、水平和成绩,应记入个人业务技术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突出者应优先聘任。
四、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三基”训练项目,结合实际,制定出教学和实习计划,提前提交基地并与基地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教学小组负责人共同协商研究,妥善安排,使计划逐项落实。
五、教学实习基地应全面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安排、实习质量考核和生活管理。学校可在基地聘请兼职班主任,并适当与经济利益挂钩。学校和基地领导要定期检查基地教学情况,定期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六、中等卫生学校根据教学实习的需要,可派教师到基地工作。负责毕业实习的教师,基地可授予相应的卫生技术职务。基地长期在学校任教的兼职教师,学校可根据其教学能力和水平,授予相应的教学职务。教学实习基地应欢迎和支持学校各专业教师参加医院相应科室的临床实践工作,免收费用,教师在医护权限和奖金福利方面应与医院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七、学生实习管理费在国家尚未调整前,请参考《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经费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八、提倡和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中等卫生学校建立附属机构。对已建立附属机构的学校,要继续加强其建设,添置更新设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办成医教结合的教学与实习基地。没有附属机构的中等卫生学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创造条件,开办附院或门诊部,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九、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也可试行毕业生预分配制度。由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安排学生的实习和工作,并有权择优录用。学生预分配期间学校不交纳实习管理费,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学生生活补助。
十、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教学实习基地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可优先给予安排并减少收费。
学校和基地要加强联系,在学术交流、科研协作、疑难病例会诊、咨询服务等多方面进行合作。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分配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时,要充分考虑基地所承担的教学实习任务的需要,应优先择优分配给毕业生。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单位允许优先选留毕业生。在计划下达卫生经费时,应根据教学实习任务大小,在经费上适当给予补助,在设备购置分配、仪器更新等方面亦应优先给予安排解决。
十二、各地应把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质量作为评选文明医院(单位)、考核科室任务承包的重要条件之一。教学实习工作所占评分比例不应低于总分数的百分之五。具备实习条件而拒绝接收实习学生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学校与有关部门可拒派毕业生。
十三、为使各中等卫生学校与教学实习基地能长期、稳定、正常地合作,各有关方面要经过协商签定协议,明确各自的任务、职责与权利,共同遵守,互相监督,保证预防、医疗、保健等业务工作和教学实习任务的完成。所签协议书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以利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
对在教学、带教和指导实习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把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加强宏观指导与协调工作。主管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和教学实习基地,解决教学实习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加强对教学实习基地的宏观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统一作出规划,选定和分配教学实习基地,并与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基地统一考虑和协调,以确保各类学校的实习安排。
十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列入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安排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药检所等卫生机构的建设计划时,应同时安排教学实习基地用房及相配套的其它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证教学实习所需的必备条件。
十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教学实习用房纳入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毕业生实习的食宿问题,使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能够实行二十四小时住院制或参加值夜班。跨市、地招收的学生,如回到本市、地毕业实习,住宿由接收实习单位安排,如有困难时,由所在市
、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实习生,或将实习生安排到不具备实习条件的单位实习。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