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4:54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帐站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帐站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实行村帐站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其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现金管理权、债权债务处置权、扩大再生产及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所有乡(镇)、村都要实行村帐站审工作制度,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逐步推行把组级财务纳入村帐站审的范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村帐站审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村帐站审工作,业务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帐站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从事村帐站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业务,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政策法规;

(四)参加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国家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村审计证。

第七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村帐站审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帐站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组财会人员要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村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过民主推举、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名额村级不少于5人,组级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二)审核村组财务收支;

(三)检查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村帐站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村帐站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凭证传递,统一报表体系,统一核算程序,统一签章手续,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公开结果,统一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帐站审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全市统一设置和使用30个一级科目,不得随意增设、减少或合并,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村帐站审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核算,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十五条 帐簿设置和会计报表要求:

(一)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级财务设置三帐三簿,即总分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应收应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设置两帐四簿,即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月或季度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核算程序: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收入凭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支出凭证必须使用农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票据购领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杜绝白条和违规票据入帐;

(二)结算。村组财会人员对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月结算,不准跨月报帐。结算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主管财经负责人签字;

(三)民主理财。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凭证应当进行严格的唱票审核,在合理合规的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章,对违规凭证予以"注销"或退回;

(四)报帐。组财会人员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后到村报帐,村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分类填制"收入汇总三联单"和"支出汇总三联单",并及时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帐。报帐时间一月一次,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一个季度报帐一次;

(五)帐前审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帐前审计,对合理合规的凭证加盖"审验合格"章后方可入帐,对违规和有疑问的凭证予以登记,并实施跟踪审计,问题查清后,出具审计结论书;

(六)记帐。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凭据,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明细帐和有关簿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每期帐务处理完毕后,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分村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财会人员分组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由村组财会人员及时在公开墙上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一般一个季度公布一次,组级要一月一公布,重大事项和群众有要求的要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和村组财会人员要及时将各种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村帐站审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内审人员,以内部审计方式开展村帐站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村帐站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第二十二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的农村财务审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部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台财发〔2005〕48号


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4〕17号)精神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政府采购实际,特制定《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到各下属单位。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采购办联系。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4〕17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别为:

(一)货物: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货物。

(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种房屋;构筑物,是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公益设施、环保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采购项目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进行招标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事项以外的其他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工程采购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台州市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市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规定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台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1)报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审核批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市采购办负责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采购小汽车或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采购单位应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批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形成过程中,市采购办应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类型、采购方式、规格型号、参考单价等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建议书》),并提供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书或追加预算批复文件。

《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盖章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采购办。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另行申报。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它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单位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当月25日前将《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和市会计核算中心,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

《确认书》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市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市采购办不得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确认书》。

对于尚未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在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前,用资金落实情况证明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在建议书上签署资金落实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列入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市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市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并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中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力较广的,经市集中采购机构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台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附件4),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市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可按年或按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市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组成成员;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公开征集或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采购办备案。同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省级政府采购媒体暂定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市级媒体暂定为台州政府采购网(http://taizhou.chinaecai.com)。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市采购办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市采购办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评审专家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或专家人数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市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台州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附件5)上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

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和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规定程序自行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申拨,由采购单位凭市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采购办核定的《确认书》,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采购单位。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程序。各部门、各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前,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确认书》,向市采购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确认书》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分期缴存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单位应在报批《建议书》的同时以书面承诺,确保按签订合同的支付款项逐笔存入。在合同签订时按首笔支付款金额缴存采购资金专户,当按合同条款支付首笔资金时,必须将次笔资金额缴存采购资金专户后方可支付首笔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支付完毕。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集中采购资金的当日,将资金到账情况按项目书面通知市集中采购机构。除全部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外,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到账通知后,方可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清算程序。采购活动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集中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市采购办对采购单位提交的《台州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附件5)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采购合同副本、采购单位确认盖章后的购货发票复印件等有关支付凭证报市财政局申请付款。

第四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节余的资金,按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各自负担比例分别处理,其中: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集中采购节余资金,原则上应返还同级财政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节余的预算外资金暂时划入采购单位帐户,按规定安排使用。节余的其他资金也一并划入采购单位帐户。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涉及预算资金的集中政府采购项目,在支付、清算完毕后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采购办和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书及购货发票原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等。

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报手续。无政府采购预算和市采购办核准的《确认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不予结报。



第七章 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及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或抽样监督。对采购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等部门实行重点监督。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委托市级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由县(市、区)采购办批准,并应得到市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受理,按委托的范围内依照本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台州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附件:1.《台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3.《台州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4.《台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5.《台州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

6.《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基本工作流程图》


关于同意江西省樟树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江西省樟树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江西省中医管理局:

  你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将我省樟树市、玉山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建设单位的请示》(赣卫中文〔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樟树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