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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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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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
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
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
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
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
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1.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
  12.原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13.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职能。
  14.原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协作职能。
  15.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
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取消直接管理企业职能。
  4.取消审批代理供油资格认定职能,改为核准。
  5.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
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认证以及拟订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
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
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
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
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
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
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饮服务、
特种商品、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
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
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
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
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
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
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
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大型企业和
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
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
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提出董事会成员聘任(免)人选。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
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
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交通、邮电及电子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联合运输、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工作。
  (十)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工作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
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
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
标和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委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
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
济信息。
  (三)法规处
  提出经济法规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
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省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发展的行业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
大问题;综合分析近期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联系工商
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
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
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
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军工转民用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
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商企业、
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需要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
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工作;提出工商领域投资和鼓
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监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提出工商领域利
用外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进
技术设备,指导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投向;指导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
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省的
国家重点企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
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组织企业划型工作。
  (八)企业监督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省属资产经
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审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
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
承包、租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
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九)交通处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军事物资运输、
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综合协调联合运输工作;指导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铁
路自备车、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十)贸易市场处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市场规划、市场
建设、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国内市场
开拓;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有毒、有害化工商
品和废旧商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化制药和全社
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并实施行政执法;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组织调
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
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管理国家规定的
专卖商品;组织对外轮、军需、特需、民贸商品的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十一)外经贸处(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
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
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重要工业品、原
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管
理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
发企业。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
措施;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
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
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
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
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
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
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省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
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质量处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
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
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十五)安全生产监察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行使监察权;组织协调重大安全
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培育和监管安全生产、职业和
矿山安全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电力处
  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
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
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
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
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七)医药处
  组织实施医药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联系行业学
(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八)建材处
  组织实施建材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建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九)轻纺处
  组织实施轻纺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轻纺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轻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重化处
  组织实施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
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
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执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
务;联系石化、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
与调整。
  (二十一)电子处
  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
订电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
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电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
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二)机械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
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等管理;联
系机械、汽车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三)军工处(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
令性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
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十四)人事培训处
  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人
选;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聘
任(免)人选;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
等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境
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
和工商领域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
国际间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监察厅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纪
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以及党务、
工、青、妇工作;指导工交商贸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
组织交通保障。
 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人民政府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救助工作;负责与境
内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合作,批准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我省海域的搜救行动。

  四、人员编制

  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不含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7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交通战
备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
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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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9/M号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

澳门


第57/99/M号法令

十月十一日

行政程序法典


为遵守核准《澳门行政程序法典》之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之规定,现对该法典作出修正,以完善及明确其中若干规定,并引进重要更新,包括确立公共行政当局在其与被管理者产生关系之活动中应遵从之善意原则。
除此之外,更新之处尚包括扩大正当性概念之内容,并规定行政当局向利害关系人提供信息方面之其它义务,且引入若干修改,其涉及行政合同之非有效制度及与裁判已确定之案件相抵触之行为之无效制度。
澳门立法会、众多公共机构及部门,以至热心之市民,对此项修正法典之工作均作出了不可估量之贡献。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h项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规附件之形式公布,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
(司法上诉之期间)
针对总督及政务司以外之其它实体作出之行政行为之司法上诉,须依据适用法例之规定,在四十五日期间内向行政法院提起。
* 已废止 - 请查阅: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
第三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号法令及其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四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尔日之后满三十日后开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2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港口岸线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应当将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 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积极鼓励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长江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陆域控制、土地使用审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门依法负责港口岸线滩涂使用、防洪等审批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港口管理局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根据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需要。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规划规定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环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评价报告。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制度。港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安全开展监督工作。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港口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备案。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应报经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上述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视情对港口内的锚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按照符合《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马鞍山港口总体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的需要,按照控制优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线资源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包括规划中相应的港口用地。新开发的港区港口用地纵深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已开发港区港口用地纵深不足的应逐步扩大、整合。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优先保障港口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利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征得选址所在地政府(县区级)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选岸线位置、长度情况说明及相关地形图;

(三)拟建码头规模及功能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应及时提请管理委员会研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回复。认为选址不合适的,回复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提供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绘制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港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开发利用。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二十条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临时使用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市港口管理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后,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恢复岸线原貌。

在临时使用期限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所建设施,退出所用岸线。

第二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含岸线临时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岸线使用用途、范围或者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市港口管理局认定为非法占用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政府(县区级)组织清理,对违法所建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港口管理局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关港口统计的快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及时上报上述统计资料,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代征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义务人应该及时足额缴纳。

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公布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健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港口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预防以及港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并负责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责令经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隐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经营。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预计到港、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部门报告,并由海事部门及时通报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港内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报,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报告人,通报海事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港锚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锚地抛锚,不得超出范围抛锚。锚地范围及锚地管理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共同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遇有阵风、海难、火灾、港域污染等紧急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助。从事港口业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助工作,服从调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周春雨
市政府

副主任:
方晓利
市政府


孙 奇
市政府

成 员:
高晓平
市发展改革委


刘 荃
市经信委


方 文
市住建委


邵 许
市交通运输局


杨少虎
市环保局


刘继忠
市规划局


吴义发
市农委


吴昭旭
市水利局


燕维才
市旅游局


徐泽能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雷 宏
市港口管理局


江广水
市工商局


孙 烨
市国土资源局


沈基来
马鞍山海事处


谢儒华
市公安局


冯 昕
市海事局


操隆山
当涂县政府


郎 平
雨山区政府


王启荣
金家庄区政府


林荣志
芜湖航道管理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雷宏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