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2:17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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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12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通知说,目前,有一些涉嫌侵权盗版、含有有违社会道德、色情淫秽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影视剧在互联网上传播。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互联网传播影视剧(含境内外电影片、电视剧、动画片及其相应的音像制品,下同)的建设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努力提高影视剧生产和网络供给能力。各级广电局要积极引导并鼓励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多生产适合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积极健康的影视剧。使积极健康的网络视听节目占据主导地位,推动和加快我国互联网视听服务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要遵循互联网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的管理,以管理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三、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净化网络环境。各级广电局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加大管理力度,为发展和建设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在近期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自觉抵制网络色情节目。各地要组织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含有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影视剧在网上传播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视听文化,引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自觉抵制和远离各种有害视听节目。通过多种方式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广播影视法规进行宣传和解读,教育视听服务从业机构不得在网上传播含有反动有害、淫秽色情、暴力低俗、侵权盗版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禁止传播内容的影视剧,教育网民上传影视剧要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互联网行业的遵法、守法意识,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文明的网络活动空间。
  (二)加强互联网站管理,依法开展视听服务。各地广电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本辖区内网站传达总局管理要求,要努力做到让网站法人代表和本地电信企业各级分公司负责人熟知、掌握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要求。各地要组织力量、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一次全面专项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网上传播的影视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机构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重点打击传播侵权盗版及含有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影视剧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网上节目内容的监控力度,发现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涉及侵权盗版的影视剧,要立即责令撤掉。对传播淫秽色情影视剧的,按照《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清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处理。对于内部节目管理制度松懈、安全隐患较大、播出节目经常出现盗版和内容方面问题的互联网视听服务从业机构,要对其进行重点整改。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请电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请各省广电局将贯彻推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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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除害与单位、市民日常自行除害相结合;群众除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四害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及资料统计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规定范围的除四害工作,对承担管理责任的场所、设施的四害进行经常性消杀。

第二章 控制标准
第五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不同类型外环境的鼠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鼠粪、鼠洞、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二)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部分部位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六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蚊虫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蛹阳性率低于3%;
(二)辖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虫、蛹每50勺中内不超过5只;
(三)特殊场所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第七条 有关场所、设施的苍蝇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蝇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二)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八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适用下列控制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若虫的阳性房间低于3%,阳性房间蟑螂平均数不超过5只;
(二)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阳性房间平均活卵鞘不超过4只;
(三)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四)下水道、地下室、暖气沟、井口蟑螂成、若虫侵害率不超过3%;卵鞘侵害率不超过2%。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全市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计划由市爱卫会根据四害孳生情况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市)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推行除四害工作责任制,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接受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以治理四害孳生地为重点,开展经常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皮毛加工、禽蛋、水产、果品、废品回收加工、陶瓷缸罐旧轮胎存放、屠宰、酿造、农贸市场、粮库、粮店、粮食加工厂等除四害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的设施、器械,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时消杀四害。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食品副食品店、食品副食品加工、旅店招待所、医疗等单位,应当建立《除四害登记卡》制度,完善除四害设施,坚持经常性消杀,接受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取有效预防四害扩散的措施,做好对四害的杀灭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卫生防疫机构及其除四害监督员应当指导单位和居民正确使用除四害药物、器械确保人身安全。
任何单位和居民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急性灭鼠药物。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居民区和居民户应当协助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不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及时制止或处理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四害专业机构、队伍的设立应当经市爱卫会审核批准;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报市爱卫会备案,方可进行除四害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除四害工作经费,从市、区、县(市)地方财政预算的爱国卫生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除四害集中统一行动中,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同级政府负责;其他区域的灭四害药品费用,由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自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爱卫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四害设施、器械、致使四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并使用;逾期仍不配置并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四害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阻碍爱卫会和卫生防疫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收据,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爱卫会工作人员,除四害监督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市)爱卫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深化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自行检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其中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应当尽快补充;条款过于原则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劳动合同易于履行。
三、建立和运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七、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要做好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八、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三改一加强”、减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业劳动标准,指导所属用人单位大力加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岗位进行测评和分类,按照精干、效能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组织,制定岗位规范和考评标准,明确职工岗位责任,为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九、加强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纠正无效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