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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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至九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其间,两国元首就世纪之交的重大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建立两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共识。

  两国元首认为,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两国建交为世界上两个古老文明的国家发展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建交后的近半个世纪,不论国际形势和各自国内情况发生何种变化,中、埃关系始终健康地向前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和南南合作的典范。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两国愿继往开来,密切合作,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中,多极化和全球化加速发展。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仍有许多紧张,不稳定和危机的根源需要处理和努力消除,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双方决定加强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睦相处,增进信任,发展合作,和平解决争端,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繁荣安全的新世纪。

  双方强调,中、埃作为两个发展中国家,愿致力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争取缩小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差距而努力。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表示关注,呼吁发展中国家加强经济安全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和其他影响国家经济稳定的因素。

  双方重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鉴于国际形势所发生的变化,双方赞成安理会改革,并认为扩大安理会必须充分考虑到地区和地域平衡,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公正的代表权,以便安理会更有效地履行其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双方认为,实现中东地区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有关中东问题地242号、338号和425号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马德里和会精神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方面已签署的协议是解决中东问题应遵循的原则和基础。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和以色列在国际社会见证下业已签署的协议应得到全面、忠实的执行。双方强调,地区各国和人民都有维护其安全、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的权利。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觉和在其国土上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中、埃有责任义务利用各自在地区和国际上的独特作用和影响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向前发展,以造福于地区各国人民。

  双方认为,在中东地区实现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禁止生产、试验核武器的要求和建议,特别是穆巴拉克总统关于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充分支持。双方呼吁中东地区所有国家及有关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并进行认真谈判,以使中东成为无核武器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这是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有关国际文件所倡导的世界潮流相顺应的紧迫目标。

  双方主张,关于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防止其扩散的国际制度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应无一例外地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对经过埃及及其它方面的努力使非洲无核区条约得以签署感到高兴。

  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加强交流,保持合作。

  双方十分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九八年九月阿拉伯国家联盟第110届理事会通过5809号决议和一九九九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签署谅解备忘录以来阿中关系所取得的积极发展。

  双方指出,非洲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双方支持非洲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支持非洲国家维护独立和主权、反对外来干涉的正义斗争,呼吁国际社会给予非洲应有重视并在经济上帮助非洲。双方鼓励两国主管非洲事务、特别是对非经贸、科技合作的机构加强磋商和协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强调,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的长期友好互利合作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就双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发展及双方在二十一世纪的作用进行研讨,以加深相互信任和了解,促进双边关系在各个领域的持续发展。

  双方商定,两国外长每年至少会晤一次,两国外交部及两国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和驻外使馆继续保持磋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

  双方指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共同努力,不断拓展经贸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使彼此成为重要的经贸伙伴。双方同意抓紧、抓好埃及西北苏伊士湾经济特区建设项目和其他在建的合作项目。两国政府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促进投资,加强在工业、农业、科技和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为在上述领域和其他合作领域开展工作的公司、企业和机构之间的有关经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及其所关心的地区和世界的经济发展、安全和稳定。

  双方认为,穆巴拉克总统此次访华是一次十分重要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两国元首一致同意今后保持经常性联系,以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穆巴拉克总统邀请江泽民主席再次访问埃及,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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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9]5号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23608731871886.xls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5〕1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拟定的《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一、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其涉及的审批权限属我市审批范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实行快速行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大型旅游设施及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七)工业投资项目;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快速行政审批投资项目的申报,由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参加联合审批会议建议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经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五、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六、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即向各部门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七、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事项3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的审批事项30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15天内完成。
  八、快速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九、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项目)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计划、经济贸易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房产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十二、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四、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