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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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雇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流入地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

  第六条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流动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八条 在广东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给暂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员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由雇用单位、雇主负责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件,在该市、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内的流动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凭证出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十一条 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禁止涂改、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被查验的流动人员应予合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员就业实行总量调控,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中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依照《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连续暂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员管理费。

  第二十条 流动人员管理费由发放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统一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流动人员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流动人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统一征收流动人员管理费后,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能为流动人员提供服务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对所在单位或雇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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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七台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按照“尽职责、强作风、求实干、促发展、重学习、提素质、讲团结、争合力、抓廉政、树形象”的原则,加快推进法治型、效能型、责任型、学习型、廉洁型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标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或外出时间较长,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事项,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信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部门分工,强化区县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三条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创造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上。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监管的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特别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并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及规范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深入推进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试点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依法解决行政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五条 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要精简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继续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职能,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三条 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由市政府例会和其他会议构成。市政府例会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其他会议包括综合性会议、专业性会议、临时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等。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规范性文件制发,分析经济形势,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传达国务院和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战线工作情况及主要问题,安排部署战线重点工作。市长工作情况通报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纪要,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后提出,经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和议题一般于会前3日内送达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参会准备,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其他文件视重要程度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九章 督办落实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第五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负责下发年度督办要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五十二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常务副市长、市长或市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五十三条 督办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章 政府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利用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拍卖、使用权转让招标、挂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审批等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好重要岗位人员轮岗、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区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地方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倡导各级干部深入企业、社区和农村,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每年亲自撰写1—2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善于发现、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和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第六十八条 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团组规模精干合规。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部署,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深入贯彻落实,现就开展2011年(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为核心,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厂矿、工地、社区、校园、乡村,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各地、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落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要抓手,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5月30日至6月5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2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月13至19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承担部分大型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和区域、行业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开展,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2)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5)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

  (6)“国际矿山安全经验交流会”活动;

  (7)“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

  (8)“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行业性活动主要是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地方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立足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安全宣誓、签名、研讨交流、宣讲报告、演讲、文艺演出、影视放映、送安全科技成果和安全文化到企业、展览展示、事故隐患大排查等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委会将适时召开总结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

  六、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要加强正面宣传,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推动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安排版面和时段,集中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文化、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等。

  1.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各单位要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通过播放“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2.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深入企业、贴近职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服务。要注重发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企业宣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宣传咨询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带动作用,积极探索以日带月、以月促年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使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3.举办好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通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评估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预案管理,提高企业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4.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决定在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宣传报道各地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为核心,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活动。办好“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和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电影《金牌班长》巡回放映,播放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平凡生活》;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推进企业主导型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6.开展“生命之歌”大家唱活动。各地区、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生命之歌”优秀歌曲学唱、传唱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演唱会、歌咏比赛,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讴歌先进典型,弘扬感人事迹,传唱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

  7.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

  8.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分别于5月10日、7月7日前将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宣传网站: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www.china-safety.org

  电子邮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广电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