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8:23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46号


大政发〔2004〕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大连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交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准备
第五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进行拟储备土地的权属、他项权利和利用现状调查,并测绘土地面积。
第六条 拟储备土地权属清晰,他项权利、利用现状和面积明确,符合储备要求的,由土地储备交易机构通过《大连日报》向原使用土地单位或个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通知书》,组织资产(不动产)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转让、租赁等手续。
拟储备土地存在他项权利,需要与有关单位洽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协调;需要解除抵押、查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解除抵押、查封等手续。
第七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使用土地单位或个人洽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合同应写明土地的基本情况;收回或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房屋所有权情况;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核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储备用地规划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提供储备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章 储备用地详细规划编制和土地整理
第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凡经营性开发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0个工作日内(指每宗地块)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将推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安置资金证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拆迁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停止办理房产交易。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组织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形成净地。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应将形成净地的储备土地绿化美化,或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及土地市场状况将土地使用权临时经营使用,增加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储备土地的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做好准备。
第五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宗地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储备状况、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储备用地详细规划方案,委托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拟出让地块进行测算和评估,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底价、方式等事项;
(二)提前20日在新闻媒体和交易市场网站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定,待中标单位交清首付地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确认书》。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确认书》(附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在中标单位书面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批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中标单位中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在中标单位书面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协议出让(租赁)与行政划拨
第二十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并在5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将推荐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中标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确认书》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协议出让项目土地进行经济测算和评估,并组织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确定出让底价、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洽谈,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土地批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收到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根据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事项,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划拨土地项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程序流程图(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8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地震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居住区。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镇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镇区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演练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主要由受检单位依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抽查主要由检查组听取受查单位的汇报和进行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市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名称为“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时,要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做适度宣传。

八、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九、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严格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

  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如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三)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分销

  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财政部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具体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2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2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2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投标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投标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发行室传真:010-66061805、1821、1822、1823



附2: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________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托管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托管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债券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投标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投标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发行室传真:010-66061805、1821、1822、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