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1:50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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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地矿部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计划单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矿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地矿行政执法的依据,各级地矿行政部门都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发布实施以后,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都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地矿行政部门要切实掌握《行政诉讼法》对合法行政的基本
要求,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必须注意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行政,更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充分依靠司法保障,敢于依法行政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负有维护和监督的职能。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罚的信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矿行政机关要勇于应诉,在行政诉
讼中借助行政审判的维护和监督职能维护自己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不怕败诉,通过吸取败诉的教训,提高执法水平,逐步树立起地矿行政部门的权威。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地矿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强制执行这一法律武器,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武器。
三、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促进地矿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促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分门别类地做好地矿专业法庭的有关工作。已经成立矿管公安派出所和矿管检察室的地方,地矿行政部门也要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规范、提高的工作。各级地矿行政部门在探索不同形式的地矿行政执法手段过程中,不要过分追求某一特定的组织形式,而要以密切协作、加强配合、解决当前地矿行政执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
四、正确处理地矿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地矿专业法庭的关系,避免混淆行政权和司法权
地矿专业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由法院部门决定设置,组成人员由法院部门决定任免。地矿专业法庭具有司法独立性,即组织上不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司法上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地矿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机关,它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矿产资源管
理的政府职能,二者不能互相替代。目前,有的地方采用地矿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合下文共同组建地矿巡回法庭或地矿执行室,有的甚至由地矿行政干部担任地矿巡回法庭或地矿执行室的领导职务,这在组织上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易于产生行政干预司法或司法干预行政,难以保证地
矿专业法庭的公正,应及时加以纠正。
五、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
要在继续推进省级地矿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同时,下大力气抓好市(地)、县地矿行政建设,积极疏通外部环境,理顺关系,确保地矿行政机构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把优化专业技术结构,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作为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地组织地
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地矿法制培训,更新知识,加强继续教育;建立对地矿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监督、责任等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公正、公开、按程序、高效率地进行。
六、加强地矿行政执法监督
地矿行政执法监督是地矿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需抓紧抓好。各级地矿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积极接受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上级地矿行政部门对下级地矿行政部门
的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按照部及有关司局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地矿行政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地方性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汇集备案制度”、“矿管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上报制度”和“行
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制度”,不断完善地矿法制监督机制。
地矿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是地矿行政工作中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各级地矿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精神,努力使地矿法制工作在促进矿产资源管理、矿业发展和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



19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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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29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两年来,各地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要求,认真组织并指导有关乡镇扎实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从全国总体来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乡镇党委、政府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做好2004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指导有关乡镇按照我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乡镇环境规划,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凡未按要求编制环境规划或已编制环境规划但未批准实施的,不得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二、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根据本地小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计划,指导具备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高的乡镇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坚持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确保推荐上报的乡镇符合《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的各项要求。对申报乡镇在创建过程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并指导做好改进工作。

  三、加强对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动态管理,指导有关乡镇不断深化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已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进行复查或抽查。 

  四、本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止日期调整为2004年9月15日,上报的申报材料除《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要求的纸制文件外,另请提供电子文档(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创建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话:(010)66111416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6]8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职工 培训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范围和种类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 1、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与指导下,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完成; 2、坚持培训考核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克服形式主义; 3、坚持培训考核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4、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5、企业应按《工人考核条例》和《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二)培训考核的范围:凡实行职工工资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无论是从事技术工种和职工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工,均应参加培训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种类:企业职工的培训主要他为转正定级培训考核、本等级培训考核、升级培训考核、上岗转岗培训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内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按照所从事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职工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须经岗位业务知识、岗位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常识、法律常识(含厂规厂纪)、职业首先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二)考核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岗位适应能力或技术业务水平。 1、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 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考核。 2、岗位适应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岗位的职工按《岗位规范》要求,对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适应实际工作的水平及能力待方面的情况考核。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指对技术工人按本工种现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势均力敌进行的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方法 (一)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应在职工确定定级工资前完成,可根据其工种岗位的不同,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大、中专毕业生被分配到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在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自行确定培训、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时间;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企业携带其毕业证书、转正定级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资定级手续。对毕业分配专业不对口的,在转正定级时,由企业自行组织岗位专业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考核合格后,填写《定级考核培训表》,劳动行政部门凭其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和《定级考核培训表》,参照企业推荐材料,予以履行工资定级手续。 2、非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非技术工种职工入厂上岗前,企业要组织对其进行岗位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的培训,定岗前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岗位知识、法律常识采用笔试形式;岗位适应能力考核,凡能实际操作的,都要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完成,不易实际操作的,可采取模拟实际操作答辩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企业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及《定级培训考核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3、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实行学徒制的在学徒期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培训工作,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按初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分步完成。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等级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4、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经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如分配时专业对口,可不再实行习期,暂执行定级工资额(150元);执行定级工资前,由企业持其本人档案及考核材料至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定级手续,不再进行内容重复的定级培训、考核。 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初中毕业后学满三年、 高中毕业后学满二年)的毕业生, 毕业时经劳动部门考核,已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虽取得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分配专业不对口的,见习转正期间的培训、考核,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岗位(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持其本人档案、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6、凡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定级前必须先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后按技术工种定级前的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办理定级工资时,应同时携带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7、学徒(见习、试用表现特别优秀者, 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见习、试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的本等级培训、考核: 1、技术工人已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未取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时,需进行本等级培训、考核,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的依据。本等级培训、考核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但必要时亦可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完成。 2、技工学位、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无论工资是否已按技术等级兑现,都应参加本等级培训、考核。 3、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和从事非技术工种的职工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比照技术工种职工本等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职工升级时的培训、考核: 1、企业技术工人的初级工工资已达到中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中级工工资已达到高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其升级的培训、考核、译审工作,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完成。经考核合格且单位聘任的,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表》,方可执行上一档工资待遇。 2、技术工种中最高工资等级线限于最高技术等级不中级的工种,完成中级工考核发证后,需突破中级工档最高工资线时,应在原中级工理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基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加试模拟解决生产难题的理论答辩题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加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3、非技术工种工人升级的培训,考核工作,比照技术工人升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晋升上一档工资前,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上一档工资的依据》。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新职务最低工资标准和超过本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线的升级考核工作,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完成。经为本人实际工作业务表现、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岗位设置需求兑现工资。 5、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职工现状,有半划地搞好各类人员的升级前设想摸底工作。本工种(职务)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要完成定级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职务) 连续工龄6年至11年的要完成中级工(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式种(职务)连续工龄12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连续工龄达到15年以上的,并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可参加工人质量资格评审,凭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6、除技工学校毕业生外,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资格证书》尚未达到本等级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企业应办理其进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审批手续,予以兑现;暂时没有能力兑现的,待企业增资时俦保证兑现。 四、职工转岗的培训与考核 职工转正定级后改变原工种或调换新岗位的,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理论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岗位适应能力)方面的培训、考核。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式种工人的培训、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考核合格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岗位调资的依据。技术工种工人的转培训、考核,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完成,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并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培训、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1、全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及使用待遇的有关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指导、直辖市、监督和检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把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搞好。 2、初级工及部分工种的中级工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工及部分中级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相应的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工种的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权限参照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权限执行。 3、企业要积极做好职工培训、考核的 准备工作,需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的,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考核计划,以便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对培训、考核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完不成培训任务或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后,方可予以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根据劳动总劳部发[1995]254号文件精神, 今后企业招收新工人,凡属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正规培训,毕(结) 业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招工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工资格证书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经培训考核,本人技术水平未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或生产(工作)业绩不合格的,不得兑现其申报和新的工资等级,待半年后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方可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在同一技术等级内执行工资,应根据本人考核成绩拉开档次。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晋升工资。 6、企业职工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达到80分以上者为良好,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对年龄偏大的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考核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岗位适应能力),理论考核可适当放宽或作为晋级调资的参考内容。 7、参阅工人技术津贴制度,凡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技术津贴,其标准:初级工每月每人5元,中级工每月每人10元,高级工每月每人15元(技师待遇已有规定)。技术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8、职工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通知(试行)》执行. 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