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4:44:08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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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建委《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应引起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活跃,房地产抵押行为日益增多,除发生类似中山市少数犯罪分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行骗的情况外,在个别城市还出现将一处房产重复抵押,或将抵押的房地产卖出等情况,造成权益纠纷,影响了银行信贷工作和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出现这些情况的
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不严,法规不全,抵押手续不规范等,因此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一、依照现有法规加强管理。我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
房屋产权证”。凡进行房地产抵押的,应自抵押行为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发予《他项权利证书》。
二、房地权利主体一致。实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产设定抵押时,应当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三、建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应制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可以是:(1)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证;(2)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3)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4)履约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时,抵押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注销日期,收回《他项权利证》存档;(5)因无力履约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时,抵
押权人凭《他项权利证》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要加强审核管理,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审核人须签字在案。
五、要向社会各界公开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特别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积极向他们宣传,使他们理解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宗旨是保证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履约、保护抵押双方的权益,取得他们的支持,协同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要及时纠正
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如只签订抵押合同,收存《房屋所有权》证;由非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等,以维护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正常秩序。
六、一但发现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立即没收,并予处罚;对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关于严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防止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的紧急通知

粤建函〔1994〕433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局:
最近,中山市连续发现三宗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贷款的案件。据初步查明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均是从社会上购取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而从事诈骗的。前段时间,此类案件在我省一些市县也曾有发生。为了堵塞此类犯罪分子作案的渠道,有效打击诈骗活动,特通知如
下:
一、各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应严格建立健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程序,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必须查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权证的存根及原档案材料内容一致,特别要查对证号、印章等。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典当抵押行联系,建立必要的办理制度,协同做好房地产权抵押贷款及登记工作。
三、一俟发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我市出现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报告》
省建委房地产处:
我办在开展房产抵押登记工作中,于今年9月3-5日连续发现三宗房产属于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分别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金额共4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我办于9月9日书面向市公安局报了案,经公安局刑侦大队近两个月的刑事侦察,初步案情
是:
一、伪造证件房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中山市东区华柏花园3号503房(新区)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合法产权人曾志坚,1990年4月4日核准确权,发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0108671号,登记字号7474,产权人于93年5月14日以该业向交通银行中山支行抵押贷款30万
元人民币,交通银行于93年12月17日到我办办理抵押登记在案。
孙结朝(曾志坚丈夫)于94年8月17日用上述相同地址伪造另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653号,登记字号8634,建筑面积127.9平方米),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20万元。
曾志坚于94年8月27日用同一地址再次伪造一房屋所有权证(伪造证号粤房证字第0031514号,登记字号8360,建筑面积121.02平方米),向中山市典押拍卖行骗取抵押贷款15万元人民币。
2、梁国敏于94年7月8日以中山市中区方基冲13号302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证字第3011953号,登记字号12093,房产建筑面积71.3平方米(全部属伪造),向中山市板芙镇典押行骗取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
二、作案者初步交待作案过程:
案发后,作案者孙结朝和梁国敏潜逃上海,经我市公安机关侦破,直接往上海将作案者缉拿归案,现仍在拘留审查,据作案者初步交待,孙、梁是同伙作案,他们伪造的房产证件是从广州街上买回的,每本人民币1000元。据说由购买者提供契证内容全部资料,由出售者负责填写好
并盖上“中山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权证专用章”(经中山市公安机关检验认定,该章属假冒),此种作案过程是否属实,公安部门尚未作出结论,另据公安部门反映,孙、梁作案骗钱多宗,作案手段多种,目前被骗者尚频频报案,因此,该案尚未审理完结,特将初步案情向你处报告,望指
示。



199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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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废止)

卫生部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部


(1993年6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做好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结合卫生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光荣的、有价值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信访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遵照《关于分级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实事求
是地处理信访问题。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与信访部门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干部。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选调政治坚定、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关心、支持,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卫生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代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人民来访,要按法律、政策和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解答处理信访问题;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负责及时向下级卫生部门、直属单位转办、交办来信来访。承担上级卫生信访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分级负责,就地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其所属的管理区域和部门范围。
(五)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由上访人所到部门负责协商解决。经过磋商仍难以解决的,上级机关应做好协调工作。
(六)加强信访信息反馈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注意从人民来信来访中搜集信息,将其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例和新情况、新动态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七)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上级卫生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研究解决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上级卫生信访部门有权调阅下级卫生部门有关信访案件的档案和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的登记、接谈、立案、交办、催办、归档、统计等信访工作制度。定期逐级上报来信来访统计。
(二)对于重大、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研究处理。对归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应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卫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上级卫生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只作咨询,不予受理,或转请下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应做好上访人
的思想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逐级信访。
(三)对集体上访5人(含5人)以上反映同一内容的信访问题,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卫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做好疏导和劝阻工作,并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信访问题,并受理对下一级卫生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问题。
(五)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群众的检举、揭发、控告和申诉,要认真对待,并按党政领导关系,干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权限和业务性质归口处理。信访部门应做好疏导工作。
(六)上级卫生信访部门对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交办后长期未结案、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及其它重要信访案件,可以直接督促查办。
(七)凡是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应于三个月内结案上报。上报的结案材料,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逾期不能结案的,应先上报调查处理进度,并抓紧结案工作。
(八)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文明接待,积极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群众上访要求合理又能尽快解决的问题,要协助解决;对于要求过高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查办单位已做了认真处理,上访人不服或越级上访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
作,动员上访人回原地,稳定在基层。
第十二条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与信访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法制教育,严守信访保密制度,不允许在工作之外谈论来信来访内容。

第四章 医疗事故与纠纷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医疗事故与纠纷的信访问题,各级卫生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信访问题,卫生部只作咨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疑难事件的确定有困难,申请卫生部医疗卫生技术鉴定咨询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时,应征得医患双方同意,按卫生部医疗卫生技术鉴定咨询专家工作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对个体开业行医者造成的医疗纠纷问题,应按个体开业行医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照行医者引起的纠纷问题,应由当地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它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精神病患者的信访问题,应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报告》的精神处理。需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传染性麻风病上访人员,应按照卫生部《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及时给予治疗并转报当地专业防治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患精神病、麻风病、甲、乙类传染性疾病属卫生部门处理范围的上访人员且公安部门遣送有困难的,信访部门可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派员将上访人员接回。当地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对坚持无理要求、长期滞留、纠缠不休的上访人员;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者;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打骂工作人员、闯占办公室,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的上访人员,由信访部门出具文字材料,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或收容遣送。遣送回当地或原单
位后,基层单位应对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申诉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非经控告人、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身份等。
第二十二条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的两个文件(厅(信)发〔1982〕13号、国发〔1982〕29号)的规定,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应列入行政预算,核实报销。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解决信访干部的岗位健康补助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卫生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中因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互相推诿,玩忽职守,扣压信访案件,压制打击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泄露信访机密,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以及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六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99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