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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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立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伟炎、陶西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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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中的“其他方式”为财产损失赔偿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协商的可能性。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虑,这也为法院处理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思路,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这也是践行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
一、以物(非货币资产)抵债性质

用债务抵押衍生出流动性,这是债务创生货币的过程,从这一过程可以得出债务扩张意味着货币供应增长,债务偿还意味着货币收缩。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资产本质是变现能力,企业经济交易过程中可通过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来满足或补充货币性资产需求。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货币资产与货币性资产具有等价或相似性质,也就不难理解以物(非货币资产)抵债的性质。笔者在这里设想在当事人赔偿能力不足或暂缓的时候,民事赔偿不能仅局限于货币性给付,司法应具有能动性,促使当事人双方站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债的协商,整合司法资源与经济资源的统一,使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在民事赔偿调解中得到应用,达到进一步地化解矛盾。

二、以物抵债的特点

1、货币金额不固定或不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由于计量属性不同,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发生变化。比如,有些资产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具有商业价值的债务重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有些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这些计量属性随会计准则变化而变化。

2、具有债权物化性质。债权由原来的货币待偿状态变为物的实际占有状态,但这里以物抵债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一定会发生物权权属的变动。

3、风险具有隐蔽性。抵债资产一般以以法院判决、裁定或双方协商时的价格入账,其账面价格并不能适时、真实反映抵债资产现存价值,且其现存价值与资产的内在价值也会存在偏差,因此,其风险具有隐蔽性。

三、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可行性分析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系基于债务人赔偿不足或暂缓的时候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图。由于非货币资产相比货币资产具有价格弹性空间,更易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重组协议。不仅如此,通过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在所得税上较现金清偿更具有优势,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如下案例从经济角度分析非货币资产:2011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 000元。因甲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11年12月10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A设备抵偿该账款。2012年3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存货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存货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固定资产A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 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5500元。假定乙公司巳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8 000元,乙公司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安装设备发生的安装成本为15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本案例中,甲公司如通过现金方式清偿1786000元〖即800000×(1+17%)+850000〗,因乙公司已作出554000元债权让步,故其所得税应纳税调整增加554000元;如通过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该方式可以节省因乙公司对债权计提18000元减值准备,而获得18000元的经济利益。同时非货币性资产在流转税方面也具有避税的优势。该类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在企业间债务纠纷中具有较好的商业效果,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

民事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也即通过不同方式能够让受损害一方得到价值上的满足或填平其损失,而不仅仅停留在种类物上的价值上。《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里面涉及到财产价值转移系伴随该财产计提折旧的过程。有些财产造成损失后,即便通过修复也难达到其组织机能的完整,无形之间存在折损的烙印。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有关“其他方式”计算及该法第二十条关于“……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损失的方法,为法院处理相关赔偿案件的提供了依据。

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行为角色的分析,尤其在民事调解中就如何创新民事调解的内涵或方式,承办法官在必要时要为当事人树立经济维度思考问题。持有非现金资产使之变现为可以交换的货币资产,来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满足,这里有点类似于风险投资的表现形式。就民事赔偿而言,在当事人民事赔偿能力出现暂缓或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定一个以物抵债的简便赔偿程序来填平财产损失,法律应该在这种经济行为下设想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为当事人诉讼赔偿带来便利。

四、以物抵债在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于非货币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许多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理上要求评估,以便公允地反映其价值。具体到以物抵债处理上,对具有非货币资产价值属性的物来讲,在调处该案件的时候,往往借助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作为参考,这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这也法官处理该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确无偿还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意以物抵债的,要严格审查该抵押物:如以房、车抵债案件,查有无按揭贷款;如以共有(如夫妻共有)资产作为抵债物,看是否有共有人在该抵债协议上签名同意;如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抵押的,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益证书是否完整;抵债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权利竞合现象,如标的物上存在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租赁的时候,要确定抵债资产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风险承担和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现实中存在用房屋等不动产抵债达成调解协议的时候,注意该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就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抵债财产而言,还需要法院与登记机构加强抵押信息共享与沟通,便于当事人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参考文献

【1】李平,蒋瑜,如何降低以物抵债风险,《西部论丛》2002年第07期

【2】廖正尤,龚永卫,关于处置抵债资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广西金融研究》2003年第。04期 

【3】王强 陈诚 ,浅论强制执行措施中的以物抵债,《法制与社会》2011年21期

【4】谢志华资产的本质是变现能力,《财务与会计》2006年20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259号),市财政局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经贸委是节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节能减排的资金管理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三)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考核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申报指南;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三)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七)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重点以及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筛选、评审和确定节能减排项目;

 (四)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配合做好节能减排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应用推广;

(四)支持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的应用;

  (五)淘汰并更新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七)其他经批准与节能减排工作相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单位,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一)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

(四)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五)市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

(六)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一)贴息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具体贴息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节能减排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会商后按一定比例核定;

(三)奖励额度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给予资金奖励。主要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减排量可核定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确定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属于减排方面的项目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减排项目库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节能减排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企业和单位不再另外上报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或完成后的30日内,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安排奖励资金的项目,先按照奖励金额的70%下达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达到预期节能减排量的,再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否则将收回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减排项目绩效目标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