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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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2月2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彭瑞骢、黄坤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顾问。
二、任命杨克佃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三、免去费宗YI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四、免去胥奎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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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
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分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暴露程度 处置原则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接触或喂养动物2.完好的皮肤被舔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2.破损皮肤被舔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二、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一)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三)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三、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四、被动免疫制剂使用
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一)过敏试验。
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前必须严格进行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全量注射。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或改用人源免疫球蛋白。
  (二)使用剂量。
人源免疫球蛋白20IU/kg。
动物源性抗血清40IU/kg。
(三)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实施)。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实施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
五、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体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办公室、工商局和国资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该办法对本地区、本单位未脱钩改制或尚未完全脱钩改制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真正做到“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局,由自治区国资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步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是指占有国有资产、隶属或挂靠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并以国有、集体性质或有限公司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钩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从财务、人员、名称、业务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即:脱离投资关系,原举办单位不再是企业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脱离人员管理关系,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企业的职工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名称脱离
,企业名称不得再冠有原举办单位的名称;业务脱离,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影响或工作职能招揽业务,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搞垄断。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制,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脱钩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各举办单位要积极支持脱钩改制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按照“人员跟着企业走”的原则,对原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支持资产核实、产权界定等工作,不得隐瞒资产或随意撤走资金,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六条 脱钩改制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等工作。审计报告应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对外投资、经营期内形成的利润及使用去向、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反映清楚。
第七条 界定企业产权应依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比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凡有无形资产投资成份企业的产权界定,将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八条 对资不抵债企业和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要予以撤销。由原举办单位处理债权债务并安置企业职工。具备破产或拍卖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破产或拍卖。
撤销企业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防止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纯属于个人的挂靠企业要解除挂靠关系。
第九条 实行整体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医疗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可在净资产中进行剥离。
第十条 企业职工买断本企业的产权,交易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0%。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企业,原则上待结案后再脱钩改制。
第十二条 与原举办单位脱钩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由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出资人对脱钩改制企业实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出售产权的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脱钩改制批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脱钩改制的文件;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界定的文件;
3.改制方案及章程;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方案;
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资产划转业务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划转的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变动产权、注销产权、设立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撤销企业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应持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核准文件及有关资产清查、资产收回等文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注销产权或变更工商注册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脱钩企业人员的党团关系暂由原举办单位代管,以后按自治区党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