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6:26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8日)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阁下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阁下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代表团在访问期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隆重热烈欢迎和极其亲切友好的接待。这充分体现了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医院会见了乔森潘副首相、英萨利副首相等柬埔寨贵宾。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首相宾努亲王参加了会见。会见充满亲切友好的气氛。
  中柬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当前国际形势和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华国锋,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方毅,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部长申健,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陈洁,外交部司长柯华、朱传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孙浩。
  柬埔寨方面参加会谈的有: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外交大臣沙林察,人民教育和青年大臣英蒂丽,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吉春、秀蒲拉西,柬埔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笃坎敦。
  会谈是在极为友好和热烈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会谈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中国方面高度评价和赞扬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向柬埔寨人民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五年多来,柬埔寨人民和革命军队,在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的旗帜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人民战争的正确路线,坚持民族团结,以高度的革命英雄主义、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浴血奋战,打败了美帝国主义的野蛮入侵和狂轰滥炸,彻底推翻了朗诺集团的判国反动统治,取得了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
  柬埔寨人民的胜利是弱国能够打败强国,小国能够打败大国的光辉例证。它不仅为第三世界以及全世界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有力地鼓舞和推动着全世界一切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
  中国方面高兴地看到,以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为主席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以宾努亲王为首相,乔森潘、英萨利、宋成先生为副首相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的国际威望日益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目前,柬埔寨人民的革命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柬埔寨人民正在积极响应柬埔寨特别国民大会的号召,继续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路线,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建设一个独立、主权、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和领土完整的柬埔寨而努力奋斗。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柬埔寨人民以高昂的政治热情和冲天的革命干劲,在巩固革命政权、恢复经济和捍卫国家主权等方面取得了十分出色的成绩。
  中国方面对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新胜利,看作是自己的胜利,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且深信,经过战争锻炼的勇敢坚强的柬埔寨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前进中的困难,在保卫和建设新柬埔寨的斗争中,不断取得更大的胜利。
  柬埔寨方面对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杰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正确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取得的伟大胜利而感到高兴。伟大的深刻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批林批孔”运动已经深入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领域之中,已经砸烂了反动的、陈旧的上层建筑,使社会主义革命政权更加巩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具有越来越现代化的工业和农业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威望更高了。全世界一切为争取民族独立而斗争的国家和进行革命斗争的人民都把中国看作是民族解放、民主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钢铁长城。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兄弟的中国人民的这些伟大胜利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坚定不移地支持中国政府关于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台湾的立场。
  在完成人民民族解放的神圣事业的斗争中,柬埔寨人民不断得到了在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兄弟的中国人民,遵循国际主义的原则所提供的真诚援助。柬埔寨民族和人民,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此表示最深切的谢意。
  在会谈中,双方满意地指出,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深厚的革命情谊。特别是近几年来,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在今后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共同斗争中,更进一步地紧密团结,互相支持,共同前进。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一片大好。世界革命人民的力量迅速地觉醒和壮大。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它正猛烈地冲击着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秩序,加速了一切腐朽的反动势力的瓦解和崩溃。整个世界动荡不安。世界各种基本矛盾都在进一步激化。超级大国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新的世界大战的因素正在增长。各国人民对此必须有所准备。如果帝国主义敢于发动新的战争,必将加速它们自己的灭亡,促使世界人民革命取得新的胜利。无论是战争引起革命,还是革命制止战争,世界的前途都是无限光明的。
  双方高兴地看到,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日益觉醒和壮大,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受尽奴役、掠夺、控制和剥削的小国、穷国站了起来,向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展开了规模巨大的联合斗争,不断取得辉煌的胜利。双方表示坚决同第三世界各国站在一起,全力支持他们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越南人民完全解放越南南方,取得了越南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且衷心祝愿越南人民在建设一个和平、统一、独立、民主和富强的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胜利。
  双方热烈祝贺老挝人民在驱逐极右反动派和美国新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取得的重大胜利,坚决支持老挝人民的正义斗争,双方相信,老挝人民的革命事业必将赢得完全胜利。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朝鲜人民争取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和朴正熙集团制造“两个朝鲜”的阴谋。美国军队应当从南朝鲜全部撤走,朝鲜问题应该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情况下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阿拉伯人民反对超级大国的干涉和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收复失地和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莫桑比克、佛得角群岛、科摩罗群岛以及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四个国家光荣诞生,胜利地获得独立。热烈祝贺非洲统一组织第十二届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胜利闭幕。双方坚决支持南部非洲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白人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
  双方坚决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世界一切国家的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颠覆、控制、干涉和欺侮的正义斗争。
  双方十分满意地指出,由乔森潘团长和英萨利副团长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友好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所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中柬两国人民友谊团结的又一生动的体现。这次访问对加强中柬两国人民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兄弟战友般的接待表示最热忱的感谢。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9〕136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推动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贯彻实施,便于你会开展国际交往,在国际上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全面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费列国管局。维持原来外事工作归口外交部、对台工作由中台办指导的管理关系不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从本案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律师

【案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歧意见,但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双方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即共赔偿给原告14万元。

【评析】
以上三种意见不仅各自的立论基础不同,而且其认定的结果也有相当的差异,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约定违约金条款与法定损害赔偿额的适用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在英美法中,因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违约金实际上取代了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而大陆法因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分别发生着不同的联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的立法精神包括:
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担4万元的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才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定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律师
杭州市南山路171号
1358830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