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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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办〔2002〕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
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
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
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
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
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
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
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
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
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4.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按粮食系统调查推算上报数并参考粮食购销报表
统计数进行考评,并确保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粮价平稳、粮源充足,没出现
断供断档、抢购粮食和粮价暴涨等现象。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市”。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
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
省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省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农业厅、统计局、人事厅和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
作达标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市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的
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
通报批评。
2.表彰。
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
  连续3年达标者,由省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
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
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
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
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逐级下达,其中,储备规模、风险基金规模、
总量平衡指标下达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各地填报
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
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计委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经商省委办公厅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
办法》(粤办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人民政府 项  目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省核准表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一、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二、粮食储备规模
(贸易粮万吨)            
三、粮食风险基金
规模(万元)            
四、粮食总量平衡
(贸易粮万吨)            

中 本地收购
指导计划            
省外采购
和进口            
省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省计委
(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国土
资源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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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提高肉品质量,净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的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凡从事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猪屠宰和鲜肉经营,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控制批发,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生猪屠宰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许可证屠宰和私自屠宰生猪。
所有生猪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把生猪集中到持有许可证的屠宰场屠宰。
严禁从无证屠宰场进货经营鲜肉。外地区进入本市销售的鲜肉必须出具兽医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禁止上市。
第六条 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无污染物,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区;
(二)场区布局合理,屠宰工艺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屠宰场应备有操作架、候宰间、宰杀间、急宰间和病畜处理间,并且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设备;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屠宰场在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农业部门颁发的《兽医许可证》后,向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领取《屠宰许可证》,凭证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八条 特区内定点屠幸场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指定,其它屠宰点逐步撤销。
第九条 对核准经营的定点屠宰场,副食品主管部门、工商、物价、税收、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应派员管理,并由副食品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场内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集中到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由畜牧兽医部门派驻的兽医检疫人员根据国家《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和宰后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在胴体上加盖“兽医验讫”印章,并出具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统一纳税、费后,方可上市。严禁
屠宰场自宰自检。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不得加工灌水猪肉,严禁掺杂使假。对病死猪应在兽医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场必须自觉接受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督,保持场内外环境整洁,做到四不落地(猪头、脚、体、内脏不落地),严防废水、污物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必须健全和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交易场所、交通、通讯设备、屠宰、加工、食宿、结算、保安和信息等系列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场可向货主收取加工费、水电费、柴火费等,代收检验费。各项费用在场内一次交清,费用标准由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场内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每天公布各等级鲜肉批发价,各批发单位成交价不得高于所公布的价格。各集贸市场根据所公布的批发价,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零售最高限价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进场征收屠宰税,亦可委托屠宰场代征。委托代征应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特区内所有的鲜肉批发单位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内挂牌经营,严禁场外批发交易。
被撤销的原屠宰场经批准可改为鲜肉批发单位。
第十八条 特区内鲜肉批发单位应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健全进销帐簿,依法纳税。鲜肉批发单位每天屠宰量不得低于50头。对被撤销的原屠宰场经批准改为鲜肉批发单位的,在一定时期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九条 鲜肉批发单位每天应将所联系的零售肉摊次日所需供应的生猪头数报定点屠宰场,由批发单位按时将生猪赶入候宰间待宰,宰后的鲜肉由各鲜肉批发单位送到所联系的零售肉摊。
第二十条 国营鲜肉批发单位在场内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及时根据供求的变化,吞吐资源,调控价格,平抑市场。
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售肉摊必须出具检疫证明和税务部门签发的已纳税证明,否则按私自屠宰和偷漏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的,每头处以1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每头处以200元罚款;
(二)无许可证屠宰生猪的,没收屠宰用具,取缔屠宰场所,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从无许可证屠宰场进贷经营鲜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每头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县、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副食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十、《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从无许可证屠宰场进贷经营鲜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每头500元的罚款。”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8日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费自给水平,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现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各院校、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各休养院和社会保障报社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在筹备阶段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待投入营业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
二、经费预算包干范围
1.全额预算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学生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和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补助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2.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3.各种专项资金,如大型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大修理资金等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使用,建立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三、预算包干的方式和包干经费核定
1.经费与计划任务挂钩。凡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并成正比例,而且预算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以首先核定综合经费(或补助)定额,如院校核定每个学生年经费定额,报社核定每份报纸经费补助定额等。再按每年计划确定的任务,计算出每个单位的年经费预算包干数,一年一定。实行此种方式的有院校、报社、休养院。
2.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凡一部分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而另一部分经费应按编制必须予以保证的单位,可分别采取两种方法核定经费。一是核定科研课题经费,即按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和与研究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协议,逐项计算完成课题研究所需业务经费,一项一定;或核定业务费,即按任务确定业务经费,一年一定。二是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即按每个工作人员综合费用定额和编制人数,计算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当年核定的课题研究经费或业务费,加工作人员经费即为单位全年预算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式的有研究所、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筹备阶段也实行此方式。
3.核定经费基数,比例递增。即在包干第一年按单位编制人数和工作任务、经费定额核定经费包干基数,以后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要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经费年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加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法的有部机关的事业经费支出。
四、预算包干结余计算
1.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全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2.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差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 +本单位自行组织业务收入-
[全部经费银行支出数-专项资金支出]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3.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科研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完成课题原核定经费数-本年完成课题银行支出业务费]
4.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其他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核定业务费-本年银行支出业务费]
5.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和补拨数计算:
①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年末限额拨款注销数
②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补拨数=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或人员经费+ 课题业务经费数,或补助包干经费数]-[本年实际拨款数-本年专款资金拨项]
五、经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
1.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单位,年末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55%提作事业发展基金;20%提作集体福利基金;25%提作奖励基金。包干结余中有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得提作福利和奖励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工作条件,增添设备器具,补充周转金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为单位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充;奖励基金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额度由部综合计划司报财政部核定,全部列入奖励基金中开支,超过核定限额按规定征收的奖金税,也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3.全额预算单位按规定不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收入亦可按经费包干结余一样提取三项基金,并一并使用。其中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足支付规定奖金发放额度的,可由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补足。
六、经费预算包干的管理
1.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部综合计划司予以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包干经费。各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自行消化增支因素。
2.部综合计划司应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单位资金使用效果。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和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奖励,反之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包干经费。
3.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发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4.核准经费包干结余由部综合计划司在审批决算时一并批复。
七、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