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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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厅(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教委、总工会、妇联、老龄委:
现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情况贯彻执行。


一、前言
(1)人口老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专门召开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确认了《老年人原则》;1992年第47届联大又召开老龄问题特别会议
,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和《1992年至2001年全球老龄工作目标》,指出“社会人口结构的革命性改变要求社会在安排其事务的方法上有根本的改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出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国家目标”。
(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
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
杂性和艰巨性。
(3)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影响。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只是关系到老年人自身,而且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代际关系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大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党
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老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党的十四大又提出要“重视研究人口老龄化问题,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都要求关心
老年工作,把老年人的事情办好,198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全国各地也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系统地开展老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国内国际产生了良好影响。老龄工作已由初创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当前,老龄工作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物质文化需要差距较大;部分离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比较突出;用于老年人的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不少地区老龄工作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
中,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所有这些都应认真研究解决。

二、指导方针
(6)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老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和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任务。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动员
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7)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老龄问题的根本对策。应坚持老龄事业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老龄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老年人服务。
(8)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大力开展老有所为,倡导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坚持以“为”促“养”、养为结合,以“学”促“为”、学为结合,寓“养”于为、学、乐之中,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晚年生活。
(9)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增加老年人福利设施,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方面的作用。
(10)坚持物质供养和心理调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物质保障,同时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改善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和家庭、邻里、代际关系,多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人应加强学习,增长知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11)坚持法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12)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决策,面向基层,分类指导的原则。
(13)重视农村老龄工作的发展。我国75%的老人生活在农村问题突出,工作基础薄弱,条件差、困难大,应着重抓好。

三、任务目标
(14)从现在起到20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围绕老龄工作的总目标,从思想、理论、政策、法律、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准备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工作体系,形成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条
件与环境。
(15)积极推进老年立法,建立健全老年法规。用3年左右的时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继续修改完善老年法规,并抓好贯彻执行。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老年法律事务所或咨询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16)实现老有所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全国人民一道达到小康。对高龄老人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帮助。
在城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因价格指数变化而降低,而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对低于这一标
准的老年人给以补助。对赡养老年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
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发扬子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保证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孤寡老人的五保待遇,减免老年人的劳务等负担。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可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养老基地和养老互助金,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17)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改革、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解决医疗经费来源,逐步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疾病防治与医疗。
广泛开展以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知识为主的老年健康教育,给予指导和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掌握基本的保健知识。
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延缓衰老。
加强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研究。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到2000年,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设有老年医院、老年人护理院或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地(市)县(市)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专科门诊,街道和乡镇设有老年病门诊或老年医疗站。
要广泛建立老年家庭病床,送医上门。
对老年病人,医疗机构应给予优先方便的医疗照顾。
加强对老年医学研究和老年医学人才的培训。医学院校应增设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等专业课程。
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建立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18)实现老有所为,发挥老年人作用。鼓励、支持低龄和健康老人的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到2000年,城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老有所为的人数由目前的35%提高到50%以上。
(19)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素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方面的作用。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业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有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乡(镇)、街道有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及其它各种社会文化设施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20)实现老有所乐,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办或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出版界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高质量作品;要开展多样化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2000年前,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农村行政村建有老年活动室。
(21)增加老年福利设施,扩大老年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老年公寓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兴办托老年、敬老院、福利院和各种照料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生活服务、疾病医护、文体活动、老有所为四大服务体系。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居民住
宅、公共设施都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引导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开发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需要。
(22)巩固发展老年福利企业,为振兴老龄事业提供物质条件。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部门创办、以积累发展老龄事业基金为宗旨的老年福利企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到2000年,有条件的老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应办有老年福利企业

(23)加强老龄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根据我国实际,针对人口老龄化中的重大课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综合对策建议,出版一批老龄问题研究的专著。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应建立老龄科学专门研究机构,同时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等老年学术团体的作用

四、实施措施
(24)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
(25)改革和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在我国老龄工作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及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逐步改革现有机构,理顺关系,保证本纲要的实施。
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在编人员为主体,专兼聘相结合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和科研队伍。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老年学系或专业,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
(26)加强老龄问题的宣传。办好老年报刊,并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民敬老养老意识及实施本纲要的自觉
性。
(27)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老龄福利事业的投入;鼓励旨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支持老龄工作综合部门、老年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大力发展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机构创办的老年福利企业,以积累资金,
增加和改善老年福利设施。
(28)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各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大力办好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他们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
(29)拓宽老龄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与联合国、国际社会组织及友好国家和地区老龄组织机构的合作关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争取有关项目援助,推进我国老龄工作的发展。
(30)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老龄问题,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好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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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粮食厅(局)、
供销社,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司法部和国家经贸委相继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全国“二五”普法经验交流会和全国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现对做好我部
系统的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商品流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引导、规范和约束。商品流通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更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各级商
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同时,流通企业自身要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机制。内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抓
好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问题,转变目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重业务、轻法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切实把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积极参与商品流通立法工作。我部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将积极组织和参与起草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法和拍卖法、合作社法、批发市场法、期货交易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决破除部门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并根据市场和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矛盾和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反映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呼声。要抓好法规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使流通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善始善终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方的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普法工作有所放松,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目前地方机构改革中,不管情况如何变化,普法教育一定要有人抓,要在人力和财力上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根据我部
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二五”普法已进入专业法学习的关键阶段,请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前一阶段的普法工作做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各单位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当调整普法规划,把新近颁布
或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宪法修正案和《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与商品流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增补到普法内容中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有关实施办法、
意见是企业转换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法规,要优先安排学习。凡列入或增补列入普法规划的内容,要求在1995年上半年学完。内贸系统对专业法规学习的考核验收定于1995年下半年进行。流通专业法规知识的考核除新增补调整的法规外,仍以原商
业部和物资部编印的普法教材为准;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为了便于考核验收,我部拟编写“商品流通专业法规学习考核验收大纲”,拟定出题范围和标准答案,供各地参考。部法制机构将派专人抽查、了解各
地“二五”普法的开展情况。
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切实注重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培养、选拔、支持和关心法制干部,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工作
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流通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之更加规范化,我部将于近期发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并于明年初发放企业法律顾问证,继续推行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具体工作由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负责实施。



1993年11月26日

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邢政[1997]15号 1997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它是建设和发展城市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当地城市建设事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管理,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市各有关单位(包括驻市的部、省所属单位)都应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我市对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多套分存、售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档案室及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工作由邢台市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业务上受邢台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邢台市建设档案馆隶属邢台市建设委员会领导,是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负责拟定城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五)对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和市区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与城市建设工作的竣工验收,负责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
  (六)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逐步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和城建档案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及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加强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及设施维护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档案,并随时接受市建设档案馆的检查和指导。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都必须无条件地将档案的原件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进馆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下列档案资料,应整理送交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场管理、城建计划统计管理等档案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城市测绘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四)市区地名档案资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汇编及更名通报等档案资料;
  (五)城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等档案资料;
  (六)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灯等工程档案资料;
  (七)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供水、供气、热力、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档案资料;
  (八)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市辖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档案资料;
  (九)工业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矿业、电力、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冶金、建村、医药、食品、储库等建(构)筑物工程档案资料;
  (十)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宾馆、会堂、书店、学校、医院、疗养院、体育馆(场)等档案资料;
  (十一)城市水资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水资料调查统计、规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库、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区河道整治等资料;
  (十二)人防、防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三)环境卫生工程档案资料;
  (十四)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风景区等方面的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十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
  (十七)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综合图、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档案及住宅工程档案等;
  (十八)涉外工程档案资料;
  (十九)村镇建设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周边村镇规划,典型建筑的图纸等档案资料。
  (二十)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气象、水文、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汇编、专题调研和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城市面貌等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声像资料)。
  第九条 需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建档案资料由产生单位收集齐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单位或人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及利用需要,进馆时间定为“随时”和“定时”两种,即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于竣工后3-6个月内报送进馆;城市基础资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环保管理、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设计、科研等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在产生单位保管3-5年后移交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

  第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包括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套数、提交时间及编制竣工图费用等,明确其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在其竣工时,必须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在编制工程竣工图纸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实测数据;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反映建设工程的真面目,即图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纸改绘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项目,稳蔽工程须附有工程照片或实况录像等声像档案资料;
  (六)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同步编制,不得事后编制和人伪造。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凡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档案,必须完工整、准确、图纸清晰、字迹规整,不易褪色,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履行报送手续。所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必须是签证手续完备的原件。
  第十五条 凡因扩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对其原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则。城建档案馆的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科学管理城建档案,积极利用城建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城建档案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目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与产生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监销。
  第十九条 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到城建档案部门按规定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查阅本单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赠的档案免收费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为社会各界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查阅档案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做好利用统计、信息反馈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新动向,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能很好地提供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成绩突出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五)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保护城建档案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予以经济处罚。
  (一)工程竣工后,款如期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报送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履行职责,造成档案缺项、漏报的;
  (四)拒绝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资料的;
  (五)泄漏城建档案机密的;
  (六)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破损丢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革[1982]1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