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27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宝石、玉石矿产资源,加强矿产宝石、玉石管理,促进宝石、玉石生产和出口创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宝石、玉石,系指未经加工的码瑙、紫晶、翡翠、青金、琥珀、虎晴、绿松石、祖母绿、红宝石、蓝宝石、紫牙乌、孔雀石、木变石等矿石(以下简称宝石、玉石)。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宝石、玉石的开采、收购、调拨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或内宝石、玉石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开采宝石、玉石,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开办全民所有制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应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私营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宝石、玉石,应由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开采宝石、玉石,应当采取保护性开采方法,综合开发利用,大小、贫富矿石兼采,严禁乱采滥挖,放炮取矿。


  第八条 开采所得的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及其委托收购单位。有关单位在勘探和采矿中采集的伴生宝石、玉石以及个人在野外拾拣的零星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前款规定的收购单位。
  未经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宝石、玉石。


  第九条 宝石、玉石的调拨,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根据轻工部下达的调拨计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销宝石、玉石。


  第十条 宝石、玉石的开采和收购单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开采和收购的宝石、玉石作为经济联合条件。


  第十一条 宝石、玉石的收购和调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和价格,按质分等作价。


  第十二条 宝石、玉石的运输,须凭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各条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轻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托运宝石、玉石的,承运方有权拒绝运输并扣留宝石、玉石,交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没收宝石、玉石价值10-20%的罚款。
  没收的宝石、玉石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作价收购。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对查获或协助有关部门查获非法收购、倒卖、贩运宝石、玉石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告

2003年10月18日


  为满足补充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此次计划共招考36人。具体如下表: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司局招录公务员计划表
  二、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社会在职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和人民;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未曾受过学校处分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4、具有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集体,顾全大局;
  5、重点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社会在职人员本科学历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8岁以下,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可放宽到30岁;社会在职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
  6、政治历史及社会关系清楚;
  7、身心健康,相貌端正;
  8、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办法
  2003年10月18日--28日,报考人员登录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报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院校对报名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网上确认报名人员的应考资格,报考者可在人事部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3年10月20-30日。
  五、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为公共科目考试。关于公共科目的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地点等事宜,在人事部网站刊登(www.mop.gov.cn)。
  对于笔试合格的考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地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注意事项
  1、报考我委的考生仔细阅读招录的职位及要求,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面试时,考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缺少以上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取消面试资格;海外留学人员需要提供学历学位证明。
  4、有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录工作信息可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dpc.gov.cn)。
  5、本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咨询电话为:(010)68501816、68502872。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8〕150号
关于印发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陇南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和省上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各县(区)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市政府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县(区)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方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部门相关办法,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组织。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市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省、市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十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本级政府自查考核和上级政府考核相结合。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自查考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会同县(区)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并邀请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区)自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完成后,接受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和省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区)在对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自查考核结果的同时,重点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履行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对绩效突出和落后的单位,由县(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报请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三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