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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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署税发[200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家计委针对《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问题,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原有交叉、重复的内容,并细化、完善了原《目录》中的部分条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于调整后的《目录》中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认定为不属于《目录》内商品,可予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应予照章征税。
三、各海关要对照调整后的《目录》认真审核,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署税[20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适用的《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本次调整的《目录》为准,执行时间适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六、《减免税管理系统》相应参数库已设计了自动更新程序,系统对程序进行自动更新。请各关检查本地RED_DATA目录下CIVIL_TYPE、INI文件是否分别为最新的558版本,若未自动更新,请将总署ZS31“BULLETIN”::[.RED98]目录下CIVIL_TYPE.INI;558文件拷至本地RED_DATA目录下,进行更新。

附件:1.《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

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

编号
税则号列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调整内容



工程机械



1
84295100
84295290
84295900
装载机
5立方米及以下
斗容≤5立方米

3
84264110
84264190
轮式起重机
160吨及以下
最大起重量≤160吨

4
84272010
84272090
内燃叉车
42吨及以下(含集装箱叉车)
额定起重量≤42吨(含集装箱叉车)

5
84271090
电瓶叉车
3吨及以下
额定起重量≤3吨

6
870540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9立方米及以下
搅拌容积≤9立方米

9
84791029
滑模式水泥摊铺机
最大铺宽9.75米
最大铺宽9.75米及以下

12
84743100
84743200
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
160吨/小时及以下
生产能力≤160吨/小时

13
84791022
稳定土路面拌合机
2.5米及以下
拌合宽度≤2.5米

14
87053010
举高消防车
53米及以下
最大作业高度≤53米

15
84134000
拖式泵
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下
输送能力≤100立方米/小时

17
84743100
混凝土搅拌站
90立方米/小时及以下
生产能力≤90立方米/小时



普通通用机械

设备名改为通用机械

(二)

石油钻采设备



2
84306990
修井机
80吨及以下
额定载荷80吨及以下

3
84798990
采油气井口装置
双油管70Mpa及以下,单油管105Mpa及以下
双油管压力70Mpa及以下,单油管压力105Mpa及以下

(三)
84136090
84135010
84135020
84135030
84135090
84137010
84137090
多级泵
流量≤800立方米/时,扬程≤3500米
设备名改为:多级泵(往复式)

(四)
84135010
84135020
84135030
84135090
84136090
84137010
84137090
高速泵
转速≤20000转/分,扬程≤3000米,流量≤200立方米/时
设备名改为:高速泵(离心式)

(七)

工业空调



4
84158220
空调用螺杆式冷水机组
30-300万大卡
制冷量30-300万大卡

(八)
84431100
84431200
84431910
单纸张胶印机
多色,印刷速度≤15000张(394×273mm)/小时
多色,印刷速度≤15000张/小时

(九)
84431100
卷筒纸胶印机
印刷速度≤60000张(394×273mm)/小时
印刷速度≤60000张/小时



发电设备及配套输变电设备



(十一)

电力电子设备:



1
85413000
大功率可控硅元件
Φ100及以下,5500V、3000A及以下
Φ100mm及以下,5500V、3000A及以下



普通重型、冶金、矿山机械

设备名改为“重型、冶金、矿山机械”

(一)

露天矿成套设备
年采矿1000万吨级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5
84283300
排土机
2000立方米/时
2000立方米/时及以下

(二)

大型洗煤厂成套设备
年洗原煤300万吨级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三)

选矿厂成套设备
年选矿300万吨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规格

(四)

装卸机械



7
84261910
84261921
84261929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起重量30.5吨、40.5吨及40英尺以下(电控系统除外)
起重量40.5吨及以下

14
84271090
84272010
84272090
84279000
叉车
所有规格
设备名改为“叉车(内燃叉车、电瓶叉车见二4、5)”



普通包装、食品机械

设备名改为“包装、食品机械”

1
84391000
84392000
84393000
瓦楞板生产线
100米/分以下,五层以下
机械速度≤100米/分,五层以下

2
84552290
三片罐生产线
600罐/分
能力≤600罐/分

3
84381000
方便面生产线
12万包/班
能力≤12万包/班

4
84412000
纸塑复合水泥袋生产线
150袋/分
能力≤150袋/分

5
84388000
滚切饼干生产线
幅宽1000mm
规格幅宽≤1000mm

6
84223010
聚酯瓶饮料灌装生产线
1.2万瓶/时
能力≤1.2万瓶/时

7
84385000
肉鸡屠宰生产线
6000只/时
能力≤6000只/时



通用环保设备

设备名改为“环保设备”

(二)

城市污废水处理设备
日处理20万吨及以下
去掉成套设备的技术规格

1
84859000
格栅
栅宽1-5.5M
栅宽1-5.5m

2
84212910
带式压榨过滤机
带宽0.5-3M
带宽0.5-3m

4
84798990
盘式橡胶曝气机
曝气面积0.7平方米
曝气面积0.7平方米及以下

6
84798990
水平轴转刷曝气机
Φ700-1000mm,L=1.5-10M
Φ700-1000mm,L=1.5-10m

7
84212910
自动厢式压滤机
过滤面积:30-560平方米,工作压力0.4-0.8MP
过滤面积:30-560平方米,工作压力0.4-0.8Mpa

8
84212910
自动板框压滤机
过滤面积:10-84平方米,工作压力0.4-0.6MP
过滤面积:10-84平方米,工作压力0.4-0.6Mpa

9
84798990
周边传动刮泥机
池径22-55M
池径22-55m

10
84798990
移动桥式刮泥机
池径6-28M
池径6-28m

11
84798990
中心传动刮泥机
池径5.8-25M
池径5.8-25m

12
84138100
大型污水泵
Q=1.9-6.0立方米/秒H=16-21M
Q=1.9-6.0立方米/秒H=16-21m



普通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

设备名改为“机床及锻压、铸造设备”

(一)

普通机床(中小型)



1
84581900
84589900
车床(含立式、卧式、仿形、仪表、专用等)
立车加工件回转直径Φ≤3200mm,机床重量<10吨;
卧车加工回转直径Φ<2500mm,机床重量<10吨
立车加工件回转直径≤Φ3200mm,机床重量<10吨;
卧车加工回转直径<Φ2500mm,机床重量<10吨

4
84602910
84602920
84602990
84604010
磨床(含内孔、外园、万能、珩磨、平磨)
加工件直径(除平面磨外)≤Φ1000mm
平磨工作台宽度≤750mm
设备名中的“内孔”改为“内园”

9
84602990
凸轮轴磨床
工件直径≤Φ180mm
砂轮线速度V砂≤60s/m(单砂轮)
工件直径≤Φ180mm
砂轮线速度V砂≤60m/s(单砂轮)

13
84619011
84619019
84612010
84612020
刨床、插床(含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等)(插床)
工作台面宽≤1250mm
工作台面宽≤1000mm
设备名改为:
刨床(含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等)
插床

14
84563090
电加工机床(含成形、线切割、电解加工等)
工作台面宽≤1250mm,加工精度≥0.01mm
工作台面宽≤1250mm,加工精度≥±0.01mm

(二)

数控机床



2
84602110
84602190
数控磨床(含内孔、外园、万能等)
加工工件直径≤Φ1000mm
≤3轴联动
“内孔”改为“内园”增加一个指标:线速度≤60m/s

6
84595100
84596100
数控铣床(含立式、卧式、万能、仿形等)
工作台面宽≤1600mm
主轴转速n≤8000r/min
≤3轴联动
设备名改为:数控铣床(含立式、卧式、万能、龙门、仿形等)

8
84563010
数控电加工机床(含成形、线切割等)
工作台面宽:≤1250mm
≤3轴联动
工作台面宽≤1250mm
≤3轴联动
Ra≥0.4 µ m

9
84571010
84571020
钻削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
工作台面宽380~1600mm
刀库≤16把
主轴转速n≤6000r/min
≤3轴联动
并入加工中心

10
84581100
车削加工中心(卧式)
工件回转直径≤Φ1000mm
主轴转速n≤6000r/min
≤3轴联动
设备名改为:车削加工中心

11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90
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立卧式)
工作台面宽≤2000mm
刀库≤60把
主轴转速n≤8000r/min
定位精度≥±0.01mm
重复定位精度≥±0.005mm
快速进给≤30m/min
≤3轴联动,换刀≥1.5秒
设备名改为:加工中心(含立式、卧式、立卧式、龙门式)
工作台面宽≤1250mm
主轴转速n≤8000r/min
定位精度≥±0.01mm
重复定位精度≥±0.005mm
快速进给≤30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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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马怀德
内容提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监督 范围
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监督问题是理论界及实际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从1990年起草《行政复议条例》起,就有人主
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及认识的不统一等原因,最终未能如愿。7年过去了,随着修改《行政复议条例》工作逐步展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问题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那么,抽象行政行为究竟指什么?包括哪些表现形式?在目前监督体制下,有无必要将其纳入复议范围,能否找到相应法律依据?一旦纳入之后,又将面临哪些问题等等,均是理论界应当回答的。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期引起讨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为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县政府关于某项收费的文件是针对非特定人的,而且对未来生效,但对相对
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因此,收费文件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①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看,有必要对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加以监督和规范,但从我国的法制现状及法规、规章在执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不太现实。权衡现行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关系,笔者认为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宜。本文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除特别说明外,均指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二、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


根据我国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条例(草案)〉的说明》给予了权威性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监督,同对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监督一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都分别有相应的规定。由这些行为引起的争议,只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即可,没有必要走复议这个程序。"②在当时看来,尽管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解决这一问题已有其他途径,无需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那么这里所说的其他监督途径指什么呢?
(一)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

从具体做法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的间接监督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二是
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于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然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监督机制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于是,理论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呼声再度高涨。③概括起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很显然,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对相对人也不公允。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复议机关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二)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

由于立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对于这些问题,因立法明确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他监督机制又难以奏效,于是,形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真空地带。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的需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面监督关系,监督的内容从制定法规政策、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到执行法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各方面。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只体现了上下级之间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关系,却未能解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这说明现行的复议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全面的监督形式。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应当是全面监督的角度看,完全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审查的法律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科[2010]65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一致性差,稳定性不高,可靠性不强。标准技术水平低、贯彻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2009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文),明确提出了“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目标。为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引导企业加大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力度,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是加强产品质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标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与保障作用愈加突显。标准不仅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的技术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而且是促进科学技术传播、创新,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引领力量,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国家、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当前,产品质量建设已进入攻坚阶段,引导和督促广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更新换代,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内在要求。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及标准化专业机构要深刻认识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以标准贯彻保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经济发展,努力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工作思路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为切入点,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贯彻国家、行业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目标。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制度为基础,以达标认定与检测能力建设为手段,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为依托的国家、行业标准贯彻实施体系,形成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与贯彻实施的互动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的目标。

  三、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主要措施

  (四)加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宣贯力度。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围绕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积极开展标准培训,促进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要检查、监督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要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加快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要加强对技术创新项目及其产业化过程的贯标工作指导,提高技术应用的成熟度和产品开发的成功率,促进新兴产业的规范发展。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在全面贯彻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技术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一些重点产品领域,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对标国际,积极引进、学习和贯彻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

  (五)加强对技术性贸易标准的跟踪、研究与宣贯。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和有关标准化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工业产品主要出口市场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其产品、技术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以及贯彻实施的相关信息,指导出口企业积极按照出口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组织生产,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妥善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和保护措施,减少贸易摩擦。要加强利用关键产品、技术和管理标准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机制研究,通过制定实施符合我国工业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进口市场秩序,保障进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六)加快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标准的贯彻实施。要结合地方、企业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特殊要求,以达标认定为手段,加快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要鼓励企业按照节能、环保的新要求,不断提升装备、工艺、技术和管理水平。要通过不断提高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污染物减排和能耗标准,推进企业、行业和地区深化贯标、达标工作,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资源的目标。

  (七)强化对中小企业贯标、达标工作的指导。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中小企业贯标、达标工作,制定并落实指导本地区中小企业贯彻实施国家、行业标准的鼓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不断提升贯标、达标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要积极发挥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贯标、达标工作的服务作用,通过提供人员培训、标准宣贯和检测验证等技术服务,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贯彻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能力。

  (八)加强贯标能力与达标验证手段建设。要推动企业以技术改造为手段,积极加强贯标能力建设。要引导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和设备设施,加强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的检验、检测与试验验证工作,重点加强对产品标准符合性的检测验证。要支持现有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和提升检测能力,充实达标验证手段。要适应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规划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检测能力强、业务覆盖面宽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检测机构,形成支撑国家、行业标准达标认定的基础平台。

  (九)落实推进贯标、达标的政策措施。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在新产品鉴定和推广,示范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以及政府质量奖励等工作中落实推进企业贯彻国家、行业标准的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发挥企业贯彻国家、行业标准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的内动力。要指导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需求,增强前瞻意识,努力加强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与保障全过程的贯标工作。

  四、近期重点工作

  (十)开展企业贯标达标情况调查。结合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重点围绕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建材、医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及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部分工业企业开展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调查,梳理分析贯标达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十一)推进产业发展急需标准的研究与宣贯。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特色,选择贸易、民生、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开展水平研究与宣贯。要注重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与专业优势,积极开展产业发展急需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近年来新制定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宣贯活动。

  (十二)制定下发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下发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实施达标备案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目录、技术标准以及实施达标备案管理的程序、机构和管理要求。产品目录依据九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目标和要求,主要限定在钢铁、有色、化工、机床、汽车、工程机械、电子、建材、轻工、农业机械、高新技术等产品领域。技术标准要达到但不限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要求,范围上要覆盖产品主要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指标,内容上要覆盖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所有条款和推荐性标准主要条款。

  (十三)试点开展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选择部分行业和地区规模以上企业的重点工业产品,试点开展达标备案管理。通过对企业相关产品质量达标情况的备案管理,全面了解重点工业产品的贯标、达标情况,及时发现某些产品标准的缺陷及贯彻实施中的存在问题,推进国家、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达标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地区、本行业的推进工作方案,加快制定配套措施。要积极参与达标备案管理的试点活动,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努力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实效。

  (十五)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达标推进工作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协调处理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发挥现有质量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企业贯标、达标工作的信息服务。要适时对推进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推进工作经验交流和达标先进企业表彰奖励,积极营造有助于不断深化达标推进工作的文化氛围。今后,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当年的产品质量达标推进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十六)坚持常抓不懈。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把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融入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着力构建达标推进工作的协同机制、长效机制,坚持常抓不懈。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