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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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国务院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洋浦开发区三十平方公里土地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琼府〔199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洋浦地区约三十平方公里土地,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依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的规定,与外商洽谈有关事宜。
二、原则同意你省向投资开发的外商一次性出让洋浦地区约三十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与外商洽谈并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
土地使用费等具体要求和条件。该合同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洋浦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要合理规划控制。
三、土地开发可由一家外商单独投资或多家外商联合投资,也可以中外合资,并依法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建设成为以技术先进工业为主导,第三产业相应发展的外向型工业区。开发企业应据此编制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目标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的土地利用方案。
五、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应经我国政府批准。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国发〔1988〕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区内外商投资项目,凡资金、能源、原
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都不依靠国内的,由你省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先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审批。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你省组织审批。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六、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具体隔离措施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七、在实施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在此之前,区内仍按国发〔1988〕24号和国发〔1988〕2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其它各项税收政策,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海南经济特区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属于中央管理的税收,其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应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税收,应按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整,不宜一次性宣布全部减免。
八、原则同意你省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方案。涉及区内外设施衔接与经营管理分工的,应组织有关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落实具体要求和措施。在洋浦兴建小型简易机场问题应报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研究。
九、洋浦湾建港岸线的总体布局规划由我交通部门编制,岸线的陆域纵深应按所规划的港口码头的实际需要预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中加以明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中外合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也可以由外商建设经营企业专用码头,其港政航政由我交
通部门统一管理。
十、同意你省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方针和采取排污总量控制的措施。在开发建设前,要抓紧做好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各项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洋浦开发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想。机构人员要精简,分工职能要明确,属于政府职能的管理一定要强化、有效。



199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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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就实施聘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聘请的监督巡视员名额,按考场设置地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考试专业的情况,推荐人选报人事部遴选确定。
二、各地人事部门要根据《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制订本地监督巡视员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办法。
三、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监督巡视员应持监督巡视员证书并佩戴胸牌执行公务。
四、各地人事部门应对监督巡视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深化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职称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运作程序和有关工作纪律;各类专业专试工作的具体情况;督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要求等。
五、请各地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抓紧将确定或推荐的监督巡视员名单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并统一申领监督巡视员证书和胸牌。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审批表(略)



1998年4月24日

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财农改[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全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要求,决定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主攻方向,从今年起启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目标是,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新形势和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注重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农村民生需求导向和以县为主统筹使用的制度优势,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通过局部试点,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累经验,完善政策。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要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尊重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让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二是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三是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在局部地区取得重点突破和经验模式后再逐步推开。四是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一事一议民办公助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五是坚持以县为主,统筹推进。继续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发挥县级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六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深化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机制等改革,创新适应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

  三、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逐步实现道路硬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村庄亮化、环境美化等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二)加强中心村和农村新社区建设,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落归并整合,优化村庄布局,引导农村人口适度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长效管护机制。

  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有关要求

  (一)抓紧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方案。各地要尽快明确试点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要求、绩效评价等内容,制定试点方案。以省为单位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试点方案,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局部试点省份可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2-3个县市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选择自然条件较好、领导重视、工作基础扎实、有资金整合意愿和能力的县市进行试点。试点方案于7月底前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抓紧组织实施。

  (二)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根据本地区域差异特征,综合考虑地理、文化、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美丽乡村建设路径。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加快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专项规划向周边农村延伸,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要求,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探索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模式。

  (三)加大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农民、村集体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共同投入美丽乡村建设。要适应公共资源加速向农村倾斜、延伸的新形势,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平台作用,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推进进村建设性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合力。

  (四)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监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试点村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村庄规模、受益人口、自然经济条件等因素,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合理确定,严禁大拆大建和搞锦上添花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在立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健全自下而上民主决策机制,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或违背农民意愿搞行政命令和“运动式”创建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发挥综改、财政等部门牵头组织作用,注意发挥交通、水利、住建、文化等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试点地区实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切实防止借整合之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或截留挪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严格问责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指导。要充分估计美丽乡村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督导,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重点,完善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探索总结规律性经验和成熟模式,为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六)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现有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金和政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的积聚效应。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财政部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