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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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函》(国烟人函〔1996〕第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烟草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烟草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原则同意
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对企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烟草专卖的监督、检查人员;采购供销人员,专职司机,货物发运人员,企业中长途运输汽车司机、押车人员,烟叶、卷烟等仓库保管员,部分设备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值勤人员,部分服务性人员,各类仓库的装卸人员,消防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从事烟叶的种植、收购、复烤、调拨和储运的部分人员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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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27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保亭黎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壮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相互尊重语言和风俗习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其代表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妥善解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宗教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以及归侨侨眷在本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本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的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本地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锻炼。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负责解决住房,优先安排配偶工作、子女就读和一名子女就业。配偶和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办理城镇户口。
在自治县工作的高、中级专业科技人员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自治县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教师、医生和其他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在自治县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自治县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在自治县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自治县的配偶及子女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并在本县上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考试考核,自主补充自治县行政机关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和国家当年新增用人指标。对少数民族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普通话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自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合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培育市场,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当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以旅游业为先导的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一、二、三产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财力情况增加农业投入,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创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供应、销售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完善农业生产的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森林,加快发展热带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实行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天然橡胶资源,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谁种植谁享有,依法采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发展以橡胶为主的热带经济作物,鼓励在自治县内创办热带水果、瓜菜的种植基地,积极发展产品加工业,实现产品增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养殖场和产品加工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积极发展水利水电事业,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兴办水利水电事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发展建材工业、小水电、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工业以及民族特需日用品工业,逐步建立起以加工本地资源为主体的工业体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发展外向型企业企业,兴建技术先进、效益良好、外销力强的工业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企业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提高产品竞争能力;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企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乡镇企业,重点扶持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产品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的乡镇企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的权限内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本地旅游资源,发展有热带风光和民族风情的旅游业。建设好旅游景点,建立和改善旅游服务设施,开发具有民族特点的旅游商品,做好旅游对外宣传、促销的工作。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兴办旅游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商业、供销系统的管理体制,发展多种贸易,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渠道畅通的商品流通网络;组织支农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快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需进口的商品或者自产的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享受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的企业到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和边贸地区兴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设在自治县的企业应当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帮助并扶持自治县发展经济。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扶贫工作的统一规划,并分类进行指导,从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帮助贫困边远地区,加速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当地人民群众,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县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贫困边远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农村青年和富余劳动力到省内外务工经商,从事第三产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各项社会事业。
在自治县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以及利用荒山、荒地、草地、水面进行农业开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以科研成果或者专利技术转让、入股等方式到自治县投资。对开发产品或者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效益的,按新增利润10%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自治县乡镇或者村庄建立扶持点,帮助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扶持发展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做好城镇建设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城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教育、卫生等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关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自治县内的环境资源不受污染、损害和破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生产,广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节约开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调整自治县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和按财政管理体制给予的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法设立预备费。对财政包干期内的定额补助,自治县依法享受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设在自治县的金融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对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照顾和支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采取适当方式,为自治县经济建设筹集资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各类基金会,用于发展本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赞助。

第四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和地方特点,自主制定本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自治县积极推广普通话。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地方实际,自主决定自治县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自治县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学前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好乡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劳动者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重点招收边远地区和经济困难而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帮助边远的村庄,设立教学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选送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到大专院校定向进行培养,被选送的学生毕业后应当回自治县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育的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参加教师队伍,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使教育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确保教育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加快学校草房和危房的改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学校勤工俭学开办的企业给予扶持、照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开辟科技市场,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重点做好粮食、橡胶、南药、热带水果以及畜牧
业、林业等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搞好科技兴农示范点,办好科技示范基础。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自治县设立科技进步奖。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承包活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意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重视史志档案工作,保护民族文物、名胜古迹和革命遗址。
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和充实县、乡(镇)、村委会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实行农村医疗保险,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和保健队伍的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办医,允许具有行医资格的个人行医。禁止以行医为名搞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医药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药品。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婚姻法,禁止早婚,禁止买卖婚姻。
自治县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提倡移风易俗。
第四十七条 每年农历三月三日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2010年10月22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79号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
(2010年第3期,总第83号)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板蓝根颗粒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丹参舒心胶囊等15个其他制剂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24个品种5181批次产品中,有5142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3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被抽验产品总体质量良好。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板蓝根颗粒、清开灵注射液、盐酸异丙嗪制剂、盐酸氨溴索制剂、硝酸甘油制剂、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左氧氟沙星制剂、头孢氨苄制剂、盐酸环丙沙星制剂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2628批次,其中2615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板蓝根颗粒
  本次抽样475批次,涉及153家生产企业,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清开灵注射液
  本次抽样242批次,涉及6家生产企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盐酸异丙嗪制剂
  本次抽样277批次,涉及9家生产企业,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异丙嗪片,批号为080414、08041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四)盐酸氨溴索制剂
  本次抽样107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硝酸甘油制剂
  本次抽样286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甘油片,批号为0701010,不合格项目为检查(含量均匀度)和含量测定。

  (六)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本次抽样295批次,涉及43家生产企业,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左氧氟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405批次,涉及92家生产企业,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批号为090301,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八)头孢氨苄制剂
  本次抽样207批次,涉及46家生产企业,经山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氨苄片,批号为080807、080301、09031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九)盐酸环丙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336批次,涉及56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批号为09030201、08070205、08110202、08080205、09040203、090402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可见异物)。


二、其他制剂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丹参舒心胶囊、石斛夜光丸、麻仁丸、格列齐特片(Ⅱ)、盐酸吡格列酮制剂、首乌制剂、酚磺乙胺注射液、强力枇杷露、小柴胡颗粒、罗格列酮制剂、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胸腺肽制剂、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15个制剂品种2553批次,其中2527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2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丹参舒心胶囊
  本次抽样124批次,涉及16家生产企业,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石斛夜光丸
  本次抽样262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贵州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麻仁丸
  本次抽样213批次,涉及21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湖北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80902,不合格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

  (四)格列齐特片(Ⅱ)
  本次抽样244批次,涉及26家生产企业,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90201的3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五)盐酸吡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3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六)首乌制剂
  本次抽样32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酚磺乙胺注射液
  本次抽样284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山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102、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pH值);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1142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和检查(pH值)。
(八)强力枇杷露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64家生产企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90103、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九)小柴胡颗粒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41家生产企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203、081203、090201、090404、08060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分别为检查(装量差异)、检查(微生物限度)、含量测定;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203、081003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十)罗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9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660803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080700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

  (十一)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本次抽样102批次,涉及11家生产企业,经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二)胸腺肽制剂
  本次抽样178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有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胸腺肽注射液,批号为080415的1批次,批号为080919的2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肽,批号为200811081、200902212、200902241、200902171、20081104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

  (十三)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
  本次抽样29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本次抽样18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五)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本次抽样25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详见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查处。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0年12月底前将查处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通告栏目查阅。


  附件: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序号
药品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药品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结果
不合格项目

1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5
12.5mg
湖北省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2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4
12.5mg
吉林省四平市盛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3
硝酸甘油片
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0701010
0.5mg
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4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090301
0.1g(以左氧氟沙星计)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1382006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5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807
0.25g(按C16H17N3O4S计)
宁夏华源耀康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6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301
0.125g(按C16H17N3O4S计)
甘肃武都东方医药超市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7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90312
0.25g(按C16H17N3O4S计)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8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8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甘肃省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9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110202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广东省开平市景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0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3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1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1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2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7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海南思达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3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30201
5ml
北京天力泽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4
麻仁丸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
20080902

广西南宁市一杆秤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

15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陕西省大正国药有限责任公司西郊分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6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7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8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1
2ml:0.5g
福建安溪县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19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2
2ml:0.5g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20
酚磺乙胺注射液
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0811142
2ml:0.5g
甘肃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性状

检查(pH值)

21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3
每瓶装100ml
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2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1
每瓶装100ml
新疆克州万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3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003
每袋装10g
河北滦县建业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4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贵州贵阳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5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河北省深州市辰时民康药房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微生物限度 细菌数

26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3
每袋装10g
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差异)

27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404
10克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8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1
每袋装10g
新疆精河县药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9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0605
每袋装10g
山东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30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60803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贵州省遵义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1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80700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2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415
2ml:5mg
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3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甘肃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4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湖南常德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5
注射用胸腺肽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11042
2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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