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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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1 号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四年七月一日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第十二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书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二)编制治理方案;

  (三)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治理申请表和营利性治沙验收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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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电总局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2-02-04

妇字〔2002〕5号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按照公民道德教育从娃娃抓起的要求,中宣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等6个部委决定共同在全国儿 童中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引导和帮助全国儿童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该计划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学校、家庭都来重视儿童的道德建设;以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载体,增加儿童的理解和体验,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活动的主要内容:
  在全国儿童中大力倡导“爱国守 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新和评选展示活动。推出“小公民”的社会道德“五小”行动,作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小”即:
  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
  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
  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
  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
  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 勇于创新的“小主人”。

  发动儿童查找自己和身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在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中,各地宣传、妇联、共青团、教育、环保、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切实把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落到实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活动背景: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公民道德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这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有三亿多儿童,加强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一些儿童中存在的不做家务、不善合作、不讲礼貌、不守秩序、不爱护环境、心理脆弱、自制力不强等现象,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塑造儿童就是塑造未来,道德教育必须从儿童抓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2008年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国际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儿童道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亟待解决。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儿童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是新世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的现代化的需要,是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

  活动宗旨:
本“计划”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实施“计划”将使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环境中成为自我教育的主体,在参与活动中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学做中国人,学做现代人,逐步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活动目标:
  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我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以解决儿童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采取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法,通过亿万儿童的积极参与,实现一年有突破、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目标。通过儿童积极参与“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与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产生互动作用,互相影响,共同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活动内容:
  在全国3- 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为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成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从小树立公民道德意识,本次活动针对儿童特点推出“五小”行动,即: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通过开展体现助人、捐献、礼貌、仪表、着装、体态、表达等内容的活动,增加儿童的理解和感受。

  活动方式:

  1、广泛发动儿童参与各种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儿童围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与自我的关系,对照自身和身边存在的不文明、不道德、不规范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找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道德标准的正确答案,使儿童成为“小公 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真正做到自主策划、自愿参与、自我学习、自觉行动。

  2、以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小公民”的社会道德行为标准。创作“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儿童歌曲;编写《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手册》;制作《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电视专题片;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中开辟“小公民”专栏或论坛,集中宣传和跟踪报道各类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自我教育的基础上发动儿童编写儿歌,反映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故事,总结宣传“小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

  3、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评选和成果交流展示活动。通过调查、访问、参观、讲座、论坛、主题队会、冬夏令营、演出等形式,交流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的体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组织保障:

  1、由中宣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负责同志组成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活动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全国妇联,秘书长由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全国妇联宣传部、儿童部、中国儿童中心、团中央少年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国家 广播影视总局司局级同志担任。

  2、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发挥优势,齐抓共管。要把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与本系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本部门整体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宣传部门要把“计划”作为落实《纲要》的具体活动,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妇联要把“计划”与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科学的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家庭和儿童阵地的育人功能;共青团要把“计划”与少先队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五小”道德行为规范;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把“计划”与“环保小卫士”活动紧密结合,并为增强儿童环保意识提供宣传资料和实践基地;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经常性宣传和“聚焦”宣传,制作专题节目,对相关活动和各类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3、各地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宫等校外教 育机构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实践基地的优势,充分利用多年来开展全国儿童“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的校外教育网络,在全面推进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实施中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全国建立一批“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基地”。

  4、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精心设计和组织活动,发扬创新精神,切实抓出成效。有关部门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组织机构名单



  组长: 彭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组长:顾秀莲(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刘鹏(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 赵勇(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王湛(教育部副部长)

      王玉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国家广播影视总局副局长)

      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秘书长(兼):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副秘书长:杨新力(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局长)

       高洪(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王建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国正(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主任)

       王丹彦(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王乃坤(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蒋月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赵顺义(中国儿童中心主任)

  联络员: 王雅卿(中央宣传部宣教局调研员)

       张朝辉(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宣传处处长)

       王新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校外教育处副处长)

       林又滨(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教育处副处长)

       刘梅茹(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宣传处副处长)

       姜少英(全国妇联儿童部社会教育处处长)

       李新民(中国儿童中心教育活动处处长)

       白荷(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副处长)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1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水利局关于《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州水利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为加快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州发[2003]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计划管理 (一)州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初审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各县市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框架计划,由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二)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座数及资金计划,在认真核查、鉴定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资金申报计划草案,与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衔接并经县市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审查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三)各县市水利局根据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州水利局联合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勘测设计,按照根治摘帽的原则编制各项目除险加固设计书及附件,由州水利局审批后下达各县市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抄送州、县市计划委(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备案。 (四)各县市水利局严格依照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经审批的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资料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接受州、县市政府和计划、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资金的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由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纳入县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汇总并报省审批后执行。 二、建设管理 (一)项目法人由各县市水利局确定。原有水库管理机构的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则由县市水利局为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的组建构成情况,由县市水利局上报县市政府,并抄送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二)招标投标原则上由县市水利局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在州水电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每个项目均应邀请3个以上具有州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择优选择。 (三)工程监理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委派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证的监理人员和乡镇水管站技术人员常驻工地,严格抓好各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造价控制。 (四)工程质量监督由州、县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承担。重点项目由州质监站负责监督,一般项目由各县市质监分站负责监督。项目竣工后,县市质监分站进行初步质量等级评定,初评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返工。州质监站对初评为优良的逐处检查核准,对初评为合格的进行抽查确认。 (五)各项目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采购等都要签署合同,并抄送县市计划局、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备案。 (六)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湘西自治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简报》,及时通报全州病险水库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及时通报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进展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项目实施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有关文字材料和照片、录像等资料,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档案。 (七)各项目在开工时要设立临时公示牌,说明水库概况、加固工程要点、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责任人,接受领导、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项目竣工后改换为永久性的公示碑,实行除险加固责任的长期负责制。 (八)项目竣工后,由州水利局除险加固办会同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县市水利局要邀请计划局、扶贫开发办和财政局等单位,召集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各方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州水利局将决算和验收成果分别送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九)州水利局向各县市派出督查组,并配合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发展计划委、州扶贫开发办、州财政局对各县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资金运作及管理 (一)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系跨年度项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归口资金到位前,由州水利局下属的州兴沅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州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统一承贷人,以州财政专项资金和州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为贷款保证金,分年度向银行贷款来启动和实施工程。 (二)在各县市财政局提供还款承诺的前提下,州兴沅公司根据州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贷款资金以垫资形式按工程进度分期借支给各县市水利局(其中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投入年度项目的实施。 (三)次年,州归口的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全州水利建设基金、州水利局向上争取的资金、县市农发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到位及报帐后,由县市水利局及时归还州兴沅公司,以作下年度借支款或偿还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由县市负责支付银行贷款滞纳金和逾期利息。 (四)州财政安排的年度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州兴沅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州水利局向上争取国债病险水库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贷款利息由州财政局据实拨付至州兴沅公司。工作经费安排由州财政局、州水利局共同商定并报经州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各县市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按照用以还贷的资金所规定的政策使用,对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财政报账。 (六)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概预算。原则上依照省水利厅的定额和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结合当地物价及用工水平,参考过来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承包单价从严从紧编制。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厅、省水利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费用及管理、接待、办公等非生产性费用不能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中列支,由各县市在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资金中另行安排。 (七)各县市必须按照下达的年度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实行包干。如有突破,其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四、工作责任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防汛保安责任由各县市政府承担。各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州委、州政府要求归口的各项资金,并确保按期足额到位。要广泛发动受益区群众积极投入小型病险库塘的治理,尤其是病险山塘的治理。要加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做到治理一座,摘帽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二)建立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公示制度。州对县市及相关部门、县市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与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实行“建、管、防”一体化的领导责任制,实行除险加固的治理座数、投资额度、工程质量包干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每年汛末冬修前在团结报和州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年度病险水库治理项目及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次年汛前公示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结果。把病险库塘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县市、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计划、扶贫开发、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县市水利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作为中心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的勘测设计、计划申报、部门衔接、资金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进度报表、宣传报道、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五、经营管理 (一)积极做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作。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小型水库山塘的产权制度改革,放开经营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拍卖、租赁或发包小型水库、山塘所得收益要作为大修理基金,纳入专户管理。 (二)切实推行按实灌面积或供水量计收水费制度,提高水费收缴到位率。要推动水价改革,逐步做到按成本计价,增强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逐步建立水库山塘“建、管、用”一体化的大修、维护机制,使水库山塘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六、其他 本细则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