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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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工程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区县规划局、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代理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代理单位(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
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九、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否则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略)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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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
文化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际上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各界友好人士,为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或长期从事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或投身于对我国文物的保护、研究、交流、查寻和归还工作,或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或捐助
巨额财物、具有相当高价值的文化珍品等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友好举动,促进了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走向国际舞台架设了友谊桥梁。为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文化领域的改革开放,为祖国优秀文化艺
术产品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更加开放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的国际环境,铭记那些热心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鼓励更多的友好人士投身于中国文化交流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决定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在国际范围内奖
励那些对中国文化交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一、文化部设立的“文化交流贡献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交流事业的政府最高奖。
二、“文化交流贡献奖”的授予对象是国外及港、澳、台友好人士。
三、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应是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长期以来为海内外文化交流工作不懈努力,积极组织或推动政府间及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为我国文物交流、保护、研究以及为查寻和归还我国流失于国外的珍贵文物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致力于翻译中国优秀文学作品,为向世界介绍中国优秀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对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了重大支持和帮助。
(五)就某一特殊事件在海内外文化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对促进文化交流工作做出了极为显著的成绩。
(六)其他具有卓越贡献的。
四、对获得“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友好人士,由文化部授予“文化交流贡献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文化交流贡献奖”一般每年授予一次。
六、授奖仪式在中国举行。获奖者为专程参加授奖仪式的来往旅费及在中国的交通食宿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或有关地方政府负担。对因故不能来华参加授奖仪式的,可由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代为组织授奖仪式。
七、“文化交流贡献奖”授奖对象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民间团体和地方文化部门推荐,由文化部依据推荐对象的条件审定。

文化部关于授予“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实施意见

文人发〔1996〕56号(1996年6月6日)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设立“文化交流贡献奖”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荐办法
(一)“文化交流贡献奖”一般每年集中授予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授予,但每年授奖不超过10人。
(二)中央国家机关及全国性民间团体推荐的,直接送文化部;地方上推荐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部门征得政府同意后报文化部;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的,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
(三)推荐对象的名单及事迹材料先报送文化部人事司初审,再按国家或地区分类,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或港澳台文化事务局分别审核,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司汇总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定。
(四)报送推荐对象名单及事迹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事迹材料内容要详实准确,打印上报一式30份;同时报送《“文化交流贡献奖”授予对象审批表》(见附件)一式5份。
二、奖励经费
奖章和荣誉证书的制作经费及颁奖活动经费由文化部负担。其他经费,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的,由文化部负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民间团体和地方文化部门推荐的,由推荐单位或当地政府负担。
三、颁奖活动
颁奖仪式在中国举行。对因故不能来华领奖的获奖者,可由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代为组织授奖仪式,文化部派代表参加颁奖。
四、职责分工
有关授奖的组织工作、奖励经费的预算及规划使用、奖章和荣誉证书的设计、制作等由人事司负责;颁奖活动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具体承办。
附件:“文化交流贡献奖”推荐对象审批表。①①附件略。



1996年6月4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含国家公务员)或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成功引荐外来资金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类项目正式投产;
  2、农业类项目投入运营;
  3、三产类项目(房地产除外)全部建成开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进工业(含农产品加工类项目)、高新技术等生产性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500-1000万元的,按0.5%给予奖励;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5000万元的,按0.65%给予奖励;实际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0.8%给予奖励。
  (二)引进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商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等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三)引进重大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四)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新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给予奖励。
  (五)房地产项目、各类捐赠、无形资产及资产重组项目中原企业资产出售部分不实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巢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经投资方和收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请。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及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外来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资金到帐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影印件;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属市级奖励的引荐人,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和市政府审定,其结果在《巢湖日报》、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2、属县区奖励的引荐人由县区奖励。
  (三)奖金兑付: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属市级奖励的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或开发区财政承担;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2、奖金的支付,引进内资以人民币兑付奖金,引进外资以当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付奖金。
  3、市直属小分队、市直单位小分队成员因职务行为引荐项目并获得成功的,对引荐人的奖励扣除拨付的招商前期费用。
  4、引荐项目或资金能够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进行再分配。
  5、奖金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交纳。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