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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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止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综〔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国家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反映,一些地方政府以政府调节基金、山区发展基金、城市住房基金、省长基金等各种名目,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彩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中第七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征收调节费等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和财政部的上述规定,严重干扰了彩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分配秩序。为维护彩票资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重申: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彩票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调节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彩票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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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三、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航道工程、消防、救生、港航监督、环保监测航标、民间义渡船(艇)。
(二)专门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
(三)免于船舶登记的军事、公安、武警、体育运动船(艇)。
(四)避难或遇难船舶。
本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船舶如进行营运,则应交纳船舶港务费。
四、船舶港务费计征分类:
(一)客船、客货船、客驳、囤船按总吨计征。
(二)货船(包括机动货驳)、驳船、车辆渡船、人力(帆)船及其它有载重吨的船舶,按载重吨计征,无载重吨的船舶,按总吨计征。
(三)拖轮按千瓦总数计征。
五、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
(一)我省船舶全月在省境内营运的,按船舶总吨(或载重、千瓦)总数,每总吨每月0.70元计征,每载重吨每月按0.80元计征,每千瓦每月按0.95元计征。
(二)出省船舶和外省船舶在我省营运的,按航次计征,每进口或出口一次,每总吨(或载重吨千瓦)以0.25元计征。
(三)旅游船、游览船按每总吨每月1.00元计征。
(四)拖运或浮运竹、木排筏,由始发港或第一港埠的港航监督机关,按每立方米0.10元计征。
六、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方法:
(一)凡在我省港航监督机关登记发证的船舶,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向船籍港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按航次征收的,应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
(二)外省进入我省航行和停泊的船舶,须向我省港航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应向签证机关按航次缴纳船舶港务费。
(三)旅游船、游览船的船舶港务费,向辖区内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是按月缴纳还是按航次缴纳,由所在地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四)竹、木排应由托运方按航次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
(五)按月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因检修、停封或其它原因需报停时应先经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同意,办理报停手续并缴回船舶证书,报停期间可免征船舶港务费。
(六)凡全月航行省外的船舶,应先报告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原则上在本省交纳船舶港务费,在外省已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省内不再征收船舶港务费。
七、船舶港务费的解缴:
(一)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解缴到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各港航监督机关在收到船舶港务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套印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的“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票据”和“贵州省船舶港务费缴讫证”。船舶
港务费征收票据、缴讫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将缴讫证妥善保管,随船备查。
(二)船舶港务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具体征收单位是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各地不得擅自变动各项费率。船舶港务费由省交通厅实行统收统拨,年度用款计划和年终决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征收的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购置、添置加强水上安全措施的设备,弥补水上交通安全经
费的不足。各级港航监督机关所征收的船舶港务费应及时存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船舶港务费专户,不得动支。各县(市)港航监督站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全数解缴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统缴到省内河航运管理局港航监督
处专户储存。
(三)船舶港务费是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规费,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征收,应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拖欠、漏缴船舶港务费,否则港航监督机关可按国家规定扣证、扣船,不予签证放行。拖欠一天课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凡因漏缴、伪造、转借、涂改
票据者,除追收应缴款外,可酌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9日

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营者)积极吸收外面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兴办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每到位一美元,省财政相应给予中方合营者二元人民币的股本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合营企业外商到位资金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
(三)中方合营者自筹的股本资金(包括用现有财产作价投资)已占所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财政部门参与了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批。
中方合营者用现有财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价投资而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的,或者有能力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资金的.不再给予股本资金贷款。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在贷款金额、期限方面给予优惠:
(一)需中方合营者控股的;
(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兴办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合营企业的;
(四)兴办从事开发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础设施的合营企业的;
(五)兴办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的合营企业的。
第五条 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接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单位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由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二)地、市、县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将贷款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贷给申请单位,并由同级财务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中方合营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用途使用贷款。
第六条 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省信托投资公司认为需要担保的,中方合营者必须提供经省信托投资公司认可的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第七条 中方合营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如未按期还本付息,提供信用担保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的,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品的价款,优先得到偿付贷款的本息。
第八条 省信托投资公司有权对中方合营者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中方合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