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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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政部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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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案情

  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于1997年12月25日结婚,后于2010年6月20日离婚。2004年夏天,被执行人陈军之妹陈晓丽以自己名义为丁守军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4年11月24日,陈晓丽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后经被执行人陈军和丁守军共同偿还,该笔贷款还剩12.5万元未还。2005年6月信用社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剩余贷款从陈晓丽名下转至被执行人陈军名下,并由本案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黄华和张正楼进行担保。2006年6月被执行人陈军通过偿还利息再借贷的方式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还款时间为2008年5月2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陈军未能及时还款,信用社诉至洪泽法院,并于2012年4月19日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裁定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同日冻结异议人罗晓珊银行存款23万元。异议人罗晓珊于2012年7月6日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

  江苏洪泽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陈军于2005年和2006年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异议人罗晓珊均未到场,更未签字,故申请执行人信用社未能证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具有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异议人罗晓珊提交的证据及洪泽法院的调查已证实被执行人陈军并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妹陈晓丽在信用社的剩余债务。洪泽法院裁定异议人罗晓珊的执行异议成立, 撤销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泽执前督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该笔贷款为被执行人陈军个人债务,与异议人罗晓珊无关。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4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

(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

(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

(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三)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四)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五)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二)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三)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四)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五)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

(五)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的论证报告;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

(五)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图样;

(六)能够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相关文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维修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铁道部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维修现场进行审查,对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铁道部受理型号认可证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样车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提前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铁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专家评审及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书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生产的机车车辆技术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能检验;所称运行考核,是指样车在营业线路上通过走行里程所进行的耐久试验。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由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型式试验、运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机构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悉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已通过铁道部批准、现正在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车辆的企业,可申请补发相应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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