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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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2.10.20
生效日期:1992.1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事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宗旨是: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积极将我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以利对外贸易、国际产品质量认证和经济技术合作,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统一管理我国参加ISO和IEC的工作,并代表中国参加ISO组织,以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我国参加1SO和IEC活动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任务是:
  (一)按照ISO和IEC有关章程和导则,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EC和ISO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确定和适时调整ISO和IEC的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
  (三)负责收发、登记和管理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四)负责与ISO和IEC及其各成员国和TC/SC所属各秘书处的联系,处理来往信件。
  (五)负责处理理事会、执委会、技术局、中央办公室、中央秘书处文件,征集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意见和处理对外投票等事项。
  (六)负责组织和报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会议。
  (七)负责审核参加ISO和IEC各TC/SC的成员身份,并向国外备案。
  (八)负责审核和报名参加ISO和IEC工作组(WG)。
  (九)邀请ISO和IEC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和举办学习班。
  (十)负责组织翻译、出版ISO和IEC章程、工作导则、标准目录等。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归口管理本部门所属专业有关ISO/IEC的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本部门的科研、生产、使用单位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或参加单位。
  (二)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审查参加ISO和IEC工作组的项目及人员。
  (三)将收到的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分发给本部门所属的各技术归口单位。
  (四)审查所属技术归口单位对ISO和IEC要求回复的意见和投票,并填写意见审批表(格式8)。
  (五)组织派员参加ISO、IEC的TC、SC、WG技术会议。
  (六)每年2月底前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第五条 ISO和IEC的每个TC、SC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一般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其他与专业有关、能积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可作为参加单位。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TC/SC的参加单位,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是:
  (一)将收到的ISO和IEC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及时分发给各参加单位,并定期将收到的文件目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二)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
  (三)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对国际标准的修订意见,对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以及新工作项目提案(NP)等投票和提出意见,投票前应及时征求参加单位的意见。在TC的技术归口单位与其所属的SC技术归口单位非同一单位时,SC技术归口单位应将对外投票和提出意见的副本送其TC技术归口单位。必要时将草案译成中文发给有关单位。为有关单位查阅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四)选派专家参加对口的ISO和IEC的技术会议。
  (五)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格式1)。
  (六)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向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参加单位的意见。
  (七)向主管部门提出参加ISO或IEC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身份的建议。
  (八)参加单位应对技术归口单位的征询意见及时给予研究和回复,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等。
  第六条 确定参加TC/SC活动的身份,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ISO和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身份有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员(O成员)两种。凡与国内制、修订标准关系重大,且能经常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有关事宜者,可申请为积极成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观察员。
  (二)参加ISO或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身份,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建议,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根据工作情况,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调整。技术归口单位开展工作不力,投票率低于70%,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主管部门对技术归口单位可予以调整,或调整参加身份,从“P”成员改为“O”成员。
  第七条 对ISO和IEC有关文件的处理和表态,应分阶段并符合下列要求:
  

阶段 文件名称及缩写 文 件 处 理
建议阶段 新工作项目提案
NP 需P成员投票
作为信息资料寄O成员
准备阶段 工作草案
WD 仅在工作组内部使用,不投票。参加工作组的专家所提意见不代表国家。我
国专家应将所提意见抄送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委会。
委员会阶段 委员会草案
CD 需P、O成员回复意见
必要时P成员投票
批准阶段 国际标准草案
DIS
(IEC原称:中央办公室(C、O)文件)
国际标准草案修改件 需P、O成员投票



需P、O成员投票
  国际标准复审,由P成员投票、提出确认、修订或撤的意见。
  (一)回复意见的具体要求
  1对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需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0天送达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对两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由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
  3对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木归口单位,对外投票除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修正件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五年复审外,其他表态文件可直接寄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本主管部门或其标准化所。上述技术归口单位也可向外索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对NP、CD、DIS及ISO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格式2~7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①审批表首先要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②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重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的原文(英文复印件)。
  ③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
  ④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格式8),并注明不另附。
  ⑤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规定格式3,报送英文稿(2份),中文译稿(1份),并附审批表(1份)。
  (三)各项投票需要报送的文件份数按下表:

 项  目 审批表 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反对票 弃权票
NP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CD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3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DIS及DIS
修正件 1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英文理由3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国际标准
复审 1份 “确认”中文
理由1份 “修订”英文
意见2份
中文理由1份 “撤消”英文
理由2份
中文理由1份 中文理由1份
  (四)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因为当CD上升到DIS时,不再考虑技术性意见。
  (五)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研究和处理IEC或ISO有关文件,参加单位也应有专人负责研究、处理、答复由技术归口单位或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发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根据ISO和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预报和工作需要,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可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
  (二)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其审查纳入科技交流活动计划,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非技术归口单位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应先通知技术归口单位,然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参加会议的代表入选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外语的听、说、写能力。
  (四)经批准后,派出部门对所派人员政审完毕,于会前45天(特殊情况例外)将参加ISO或IEC国际会议的项目名称、代表姓名、性别、职称及工作单位的中英对照表(格式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向ISO或IEC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会议东道国办理报名手续。
  (五)由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如外事纪律教育、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旅馆、与我驻外使馆联络等。
  (六)代表团(组)在出国前须持技术预案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汇报;在只有非技术归口单位人员参加会议时,其技术预案必须事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
  (七)如有几个部门各派代表参加同一个会议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协商指定代表团团长人选,负责组团事宜。
  (八)国际会议结束回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寄送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一份、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两份。
  (九)参加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交一全份给技术归口单位,并由技术归口单位将资料清单印发各参加单位。会议情况和收获要及时进行宣传和交流。
  第九条 参加ISO和IEC工作组,按照下列要求:
  (一)我国以P成员身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当其秘书处提名或工作组成员推荐我国参加工作组时,如我国认为有必要,国内工作又有一定基础,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二)参加工作组人员应由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非技术归口单位申请派员参加工作组,须先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
  (三)工作组人选的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的规定。填写报名表(格式10)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对外报名。
  (四)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工作组及其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
  (五)工作组成员每年1月底前应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上一年工作情况,并抄送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条 申请在我国召开IEC和ISO国际会议,按照下列要求:
  (一)当有关部门希望IEC或ISO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时,必须先与IEC或ISO有关TC/SC秘书处初步商妥,由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名报请国家科委审批。
  (二)在报批的过程中,由IEC/ISO中国秘书处向IEC中央办公室或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去函电(抄送有关TC/SC秘书处)邀请在我国召开会议

  (三)根据IEC和ISO的规定,会议的会务工作(日程安排及文件起草除外)及有关经费均由会议的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筹集。
  (四)按IEC和ISO规定,会议主办国不能收会议代表的注册费等类似性质的款项。如会议期间或会后组织旅游、参观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收费标准通知会议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
  (五)在我国召开IEC或ISO国际会议,我国代表团名单仍应按规定时间报IEC和ISO有关TC/SC秘书处,报名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六)会议上不得散发我国译印的IEC/ISO出版物(包括国际标准及标准草案)。如赠送,应作为自用资料,不编统一书号,也不标价。
  第十一条 承担IEC和ISO的TC/SC秘书处,按照下列要求:
  (一)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IEC和ISO的TC或SC的秘书处。

  (二)承担秘书处的技术归口单位应设专人担任秘书工作,保证相应的物质条件,以适应秘书处工作的需要,并按IEC和ISO的规定,履行秘书处的职责。

  (三)承担秘书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出国条件,从事标准化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组织能力,熟悉本专业技术,熟悉ISO或IEC业务,并有熟练的英语或法语听、说、写能力。
  (四)秘书处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根据参加ISO和IEC技术活动的下列情况,给以奖励或处理:

  (一)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参加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EC或ISO所采纳成为正式国际标准者,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二)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参加单位)成绩显著,有重要议案提交国际会议上讨论,参加国际会议的外汇额度确有困难者,国家技术监督局优先资助外汇额度。

  (三)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者,视情节轻重,责成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6〕087号文颁发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和以国际发〔1987〕141号文颁发的《参加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格式1


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ISO/TC    /SC

投 票 情 况 

       票 数
 文件种类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数 实投票数 占百分比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新工作项目提案
委员会草案
国际标准草案
国际标准复审
ISO/DAD
ISO/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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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我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则精神,为适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工作的需要,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各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是我行一项新的工作,涉及此项业务的有关行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委托代理的有关职责,努力办好代理业务。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中国工商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筒称开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行委托我行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的贷款业务。为加强管理和搞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范围
第一条 开行贷款为政策性业务,代理行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特点,认真履行代理业务中的各项职责。
第二条 委托和代理双方系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代理行不承担委托方贷款风险,但要积极维护委托和代理双方的权益。
第三条 委托项目的审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及展期由开行确定。
第四条 总行、分行及经办行在代理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时,均要依据我行与开行签订的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代理开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为:(1)办理贷款资金拨付;(2)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委托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操作程序
第六条 开行依约在总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并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存储、划拨相应的资金。
第七条 委托代理贷款项目,由开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开行将合同副本提供总行,由总行转分行。
第八条 开行向总行提送代理项目的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由总行转分行。委托贷款资金由开行填制汇款凭证交总行会计部门,总行据此将贷款资金汇拨所属经办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办理全额转存手续。
第九条 代理行在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时,代理资金总额控制在开行在我行的存款额以内,开行划拨的委托代理资金,通过在我行设立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关帐户拨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由各经办行上划开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

三、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经办行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代理业务工作的管理,按借款合同监督贷款的使用。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经办行要及时向开行反映,同时抄报总、分行,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依据开行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处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在收到还款资金三日内全额上划开行在总行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经办行要按照代理业务的要求,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表的内容和填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总行根据代理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详见“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由总行与开行统一核算,如何分配另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工商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科目使用说明
(一)增设“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应按基本建设、技改贷款种类设置专户。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应反映在借方。本科目排列在“179代理兑付债券”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增设“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本科目为接受委托贷款经办行专用,用于核算国家开发银行拨付本行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余额应反映在贷方。本科目排列在“279汇出汇款”科目F,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三)在“273同业存款放款项”科目F,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用于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工商银行总行的资金。
三、代理开发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划拨我各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全部通过在总行设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拨付”。
(一)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内要注明“汇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至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同时,会计部门要将收帐通知及时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帐,并签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三)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帐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贷:××存款
(四)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1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同时,上划经办行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将同额的基金上划总行,办妥后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帐。会计分录:
借:280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收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并将收帐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四、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日,利率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并于次日逐笔上划总行。上划时,填制汇款凭证(采用电汇)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会计分录:
借:××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经核对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并将收帐通知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三)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时,应列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在631-未收贷款利息科目F,增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未收利息”专户。待借款单位实际支付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逐步上划总行,同时销记表外科目。有关上划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四)总行收到经办行上划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时,业务处理手续同上。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运发〔2007〕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食品流通安全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入手,要求各类食品市场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把住食品进货关和销售关,这不仅是保障上市食品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商务主管部门行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职责的有效手段。《办法》的实施,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对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认真学习,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深刻理解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办法》重在制度建设,重点规定食品市场应当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各项制度基本要求如下: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经销商入市资质条件,入市食品质量要求,对入市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的责任和义务,不合格食品处理的时间、方法、程序等,协议还应明确经销商负有保证其经营食品安全的责任,市场负有检查、抽检入市食品质量的责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经销商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经营信用记录,经营食品质量情况等。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任意销毁,经销商退市后应至少保留两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并记录保存相关票证。索取票证应包括产品认证证书、产地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QS证明文件、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活畜禽非疫病产地(厂区)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认真填写台账内容,不得随意涂画或撕毁。进货时要如实记载生产者及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商品名称、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保质期限、数量和索取票证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要如实记载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所售商品的名称、销售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应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等处理方式。不合格食品包括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及伪造、冒用、涂改产品质量证明或认证文件的食品;感官鉴别存在问题或市场依照相应标准抽检不合格,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国家质检部门在市场内抽检不合格或市场送检不合格产品;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下架产品。

  三、切实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指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加强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办法》有关要求得到实际贯彻;积极指导市场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巡查制度,督促市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控职责,严格监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做好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理顺行业管理与监督管理的关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统筹规划,分阶段逐步推进《办法》的实施。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巡查和通报。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纳绍平闻宏伟
    电 话:010-85226373、85226371传真:010-65252187
    邮 箱: jiancechu@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