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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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几年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而且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思想解放不够,改革意识不强,对深
化企业改革缺乏超前探索,即使已经确定的搞活企业的政策有些也没有用足、用好;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承包制本身不完善,引入竞争机制不广泛,内部改革不配套,企业中蕴藏的巨大潜力远没有充分挖掘出来。下一步企业改革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要坚持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搞好承包制为重点,积极推行租赁制和股份制,大力抓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相应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在建立既有自我激励又有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上狠下功夫,充分挖掘潜力,使承包制大见成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企业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要因企业制宜。凡有条件的,应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已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困难的,可改为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对技改贷款多、增支减收因素大,利润下降或增长不大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核定上交利润,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
对需要重点发展的少数骨干企业,或产品适销对路,不改造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利润将大幅度下降,而改造后新增利润又不多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实行特殊政策,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植新的财源。
各市地要选择少数管理基础好的企业进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二、完善承包内容
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三至五年,有的也可以更长一些。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服从承包合同。承包企业要制订长远的经营战略目标和分步实施的规划,没有制订或不完善的,要抓紧补上。
承包企业要把技术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没有包技术进步的,要把技改项目贷款和还款、资产维护和增殖、新产品开发和投产等指标包进去,并调整上交利润。
承包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一般应与实现利税挂钩;产品单一而又供不应求的企业,可与最终产品的销售量挂钩;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与创汇额或出口产品收购额挂钩。对挂钩企业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坚决实行质量否决权。对原来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免征
奖金税的部分,相应免征工资调节税。
各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比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有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试行以城市为单位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按所承包企业厂长的工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者应得的年收入,由发包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按合同规定兑现。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
引入竞争机制是推行和完善承包制的重点。要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投标自由、择优选聘的原则。凡没有实行承包和承包到期的企业,要积极实行招标承包;已经承包的企业,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以至必须更换承包人的,也要采取招标承包的办法。大型企业招标承
包,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招标选聘的企业经营者,有权聘任副厂级干部,组成企业领导班子。他们不再和行政级别挂钩,但在任职期间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权利。
招标中未被聘用的原企业领导人,其原职务自然免除,由经营者负责安排工作。对工龄或任职时间较长的,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自定。
党政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停薪留职承包、租赁企业或辞职创办企业。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
要把实行股份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步伐,积极推行。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实行,企业内部职工可以入股,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参股,企业也可以向社会招股,并建立股票市场,开展股票交易。
实行股份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由企业自主确定。经济内在联系紧密的企业,可组建集团性的股份公司;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新建企业,可办为股份制企业;需要扩建、改造的企业,可结合向社会发行股票,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合作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办为合作
股份制企业。
通过实行股份制,使企业由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变为多种分配形式,将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完善厂长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同时实行厂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决定权,由厂长依法行使。企业中的党组织、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的活动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中各方面的活动,都要有利于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
实施。
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参政议政的“五项职权”,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承包中,通过实行职工财产抵押和内部层层承包,把经营者承包与全员承包结合起来,把经营者的责、权、利与全体职工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使经营者的管
理权威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厂长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其他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六、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企业承包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企业内部配套改革上来,把竞争机制、商品交换和工效挂钩的原则引进企业内部,加强企业管理,使承包制的成效进一步显示出来。
(一)认真落实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要把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解,通过招标,以合同的形式,层层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严格考核,形成自下而上的保证体系。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可以制订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定岗、定责、定薪,职工通过竞争自选岗位。
(三)深入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劳动组合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企业在核定的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经过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有规定为理由,干涉企业机构改革。企业也不能因机构撤并而削弱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积极探索企业集约化经营的方法和途径。企业要以实行承包制为契机,大力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并和厂内银行、全面质量管理及其他现代化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兼容并蓄,互相补充,不断发展。
(五)深入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工作,大力搞好职工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和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贷款;分别按职工总数的10%、15%、20%、30%上浮一级工资。分别给厂长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一级工资、晋升
并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两级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企业职工分别增发半个月至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降级的企业,相应取消上述优惠待遇。
七、试办“特区企业”
各市地可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干部聘用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出国考察、对外贸易、劳动工资、工业产品定价等方面,把市地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这些企业。在确定承包基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发行债券和股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减
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自选开户银行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逐步突破“三不变”的限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向高层次发展
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金融部门之间的紧密联合,发展企业集团;提倡先进企业承包、租赁落后企业;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公开拍卖,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拍卖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生产开发项
目;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收买或控股等方式兼并其他企业,以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允许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利润先分后税,产值双轨统计。
政府部门要尊重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不得乱加干预。
九、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联合体(集团)的产品年出口收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本企业出口生产比重占其全部产值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审批授予直接对外经营权。在银行贷款、电力供应、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
外贸企业要向生产企业公开换汇成本,生产企业要向外贸企业公开生产成本。按国家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要保证兑现,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及时如数拨给。各市地可根据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制定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政策措施。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由外贸企业经营的部分,其收购价格,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低于内销价格。有特殊要求的,由工贸双方协商订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也可采取非价格措施,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
以进养出、“两头在外”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及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退税,由外贸企业按实际进口成本和费用,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不准另外再加成、加利、加费。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改革中超前探索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触及到某些现行的规章制度。没有突破,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分析和处理经济生活中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当地经验,积极学习外地经验
,勇于探索搞活经济的新路子。对企业改革来说,凡是有利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的,都可以进行一些突破现行制度的改革试点。对如何健全发包组织、建立承
包市场、完善企业自负盈亏分层次的保险机制等问题,要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子,不断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企业承包办公室要充实加强,固定必要的力量,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承包制的健康发展。
上述规定,中央驻鲁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过去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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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
  现将《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促进医疗器械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注册证的产品。具体价格管理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调整和公布(第一批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价格管理形式和主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经营者有权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制订和调整其市场实际零售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以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二)质价相符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体现产品质量、性能和疗效的差异,比价合理,差价适当,鼓励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三)公开透明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采取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的制度,政策透明、程序规范,并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告已制定或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六条(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
  凡在本市销售的目录中产品,均由经营者依据制造成本、费用等因素提出零售价格申报(申报资料及要求详见附件二)。市物价局委托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进行价格和品种编码初审。品种编码方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目录制订。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或对企业作出说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
  进口产品的口岸价=到岸价(CIF)×(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1+差别流通差率)
  (差别流通差率表详见附件三)。
  市物价局自收到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对企业作出说明。
  第七条(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布与执行)
  经市物价局审定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及执行时间统一公布在《上海价格信息(药械专刊)》上,本市所有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品种、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按《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价目及数量明细帐单的通知》(沪卫收[1999]1号)和《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的通知》(沪卫财收[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细帐单。
  目录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品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经市物价局审核并公布价格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八条(实行招标采购产品的零售价格管理)
  纳入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中标后的市场临时零售价格由上海市物价局参照药品招标有关办法制定。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应诉微软


据9月23日出版的《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微软反盗版事件升级,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微软开始将反盗版大棒子抡向了光盘制作厂商。

一、软件侵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软件侵权承担的责任有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是:坐牢,一般在七年以下,判处罚金,罚金多少并无非常具体的规定。

盗版软件一般由大量复制者(盗版者)、复制品的生产者、盗版软件销售者、最终用户构成一个链索,每个环节都存在侵权。下面区分各种环节来分析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最终用户
最终用户侵权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不是将正版软件装在一台机器上使用。使用盗版的情形非常多,对于盗版者学者呼吁要区分以赢利为目的的单位,和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家庭,呼吁不要将千万个个人和家庭也作为打击的对象。争议归争议,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终用户侵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最终用户侵权不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也不应当对普通的最终用户进行处罚。最终用户承担的责任形式一般是民事责任。

(二)盗版者
盗版者将软件解密后大量复制,我们在中关村的市场甚至可以看到有的盗版盘包装上竟然明目张胆地印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生怕别人找不到他们。这些公司就是以盗版为赢利的手段,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承担的责任包含三种方式,而且这三种责任方式是可以叠加的,也就是说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民事和行政责任。

盗版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也是有衡量标准的,考量的标准一般有两种:1、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违法所得的数额达到两万元以上才构成,2、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如果盗版被追究两次以上,或者经营的数额个人在十万以上,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都被视为情节严重。

(三)盗版的销售者
卖盗版软件的是否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需细说。

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的原则一般只有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原则落实到现实生活,给普通民众一个评判标准的话,可以理解为是不是“明知”。是不是“明知”并不由销售者随意辩解的,软件有一个合理的价格,作为销售商有还有审查销售的软件是否合法的义务。

如果不知道销售的是盗版的软件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但是销售所获得的赢利是不当得利,应当交出去。如果明知是盗版软件还销售,那么承担的责任和盗版者差不多,也是要坐牢的。

(四)盗版软件的生产者
盗版生产一般有两种形式:1、自己用刻录机制造,2、在工厂的流水线上压盘。刻录的规模小,比较隐蔽,我们说说光盘的生产厂。

国家对光盘的生产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复制软件要求宽松一些,不需要出版社的复制委托书,但必须要求提供权利证明。光盘厂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正规做生意,他们是不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有的盘厂要揽业务,审查就不是那么严格了,他们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

光盘厂承担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话一般是不要承担的。

二、应对微软大棒
微软被侵权的产品主要是操作系统和office系统,这几乎涉及所有的电脑用户,使用盗版的比例的确比较高。对于是否构成对微软的侵权我们各个环节都不用去争辩,这实在太明显了。对于微软在中国的做法,大家颇有微词,甚至带有强烈的情绪,但是我们应该承认确实是侵权了,按中国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也不是束手就擒,微软一告立马赔偿了事。要向亚都学习,坚决应诉,在诉讼中争取一切有利的证据和有利的形势为自己辩解。

从目前来看,微软打击的对象主要是:1、最终用户,2、盗版软件的生产厂。最终用户只打击比较大的公司,不会延及普通的个人和家庭。打击的方式主要是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举报。微软没有要求刑事处罚盗版者,也许担心在中国会激起过大的愤怒。

不管怎么打击,打击谁,微软必须首先做到有证据,1、证明侵权事实,这是起诉和举报的前提条件;2、证明侵权数量,这是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举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微软在起诉亚都案件中,兴师动众,搬动了政府机构,由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和公证机构一同去举证,结果却找错了人。一般的机构或个人是没有任何权限可以去检查公司电脑是否用的是正版软件,这些人或单位来检查,完全可以拒绝不让进门。只有工商局和版权局可以检查,版权局的执法力度不够,甚至也可以不理睬。对于工商局的野蛮执法也要坚决抵制。微软将在举证上存在巨大的困难,也将耗费巨大的成本。

即便是确定了侵权事实,对于赔偿数额,如果高于法律规定一定不要轻易和解。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有三个: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遭受的损失,3、法定赔偿。装一个盗版软件能有什么收益呢?这个标准无法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过是少卖一个正版软件而已,这是很好衡量的,就是市场价格减去成本。法定赔偿一般是在前两种方法无法计算前提下才适用,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最为为50万元。所以对于最终用户而言,赔偿最多也就是购买正版软件的价格而已,对于光盘生产厂,如果帐目不清,微软又无法举证生产数量的话,那么就按法定赔偿计算好了,最高五十万。你微软狮子大开口,对不起超过法律规定一律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