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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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
汇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止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区、部分金融机构存款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盲目追求存款增长率和市场份额,顶风违规经营
仍时有发生。此种状况,加大了成本支出,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容易滋生腐败现象,诱发经济纠纷和案件,败坏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金融稳定。
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
排等挂钩。
二、各金融机构办理各项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
三、个人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单位存款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等文件执行;人民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
〔1999〕77号)等文件执行;外币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币利率管理的几项规定》(银发〔1993〕293号)等文件执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竞争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继续搞高息揽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各金融机构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要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入手,坚持按照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关法规组织存款,依法、合规经营。各金融机构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存款立行”的经营思想,树立
成本、效益观念,把积极组织存款与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结合起来,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互相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检举揭发。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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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3]109号

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准北京市怀柔区等86个市、县(市、区)为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请各地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有关试点工作:

一、上述试点地区要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三、按照我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四、加强对前七批生态示范区试点的监督管理。尚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试点地区,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在建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要围绕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指标,并具体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乡(镇),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局将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调整。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我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附件: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试点 通知
抄 送:有关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怀柔区
天津市 汉沽区 西青区 武清区
重庆市 丰都县
河北省 遵化市 隆化县 曲周县 涉县 文安县 固安县 高邑县 唐海县 迁西县 崇礼县
山西省 太原市晋源区 大同市新荣区 方山县 左云县 灵丘县 芮城县 吉县 隰县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浩特市 阿尔山市 扎鲁特旗 杭锦后旗
辽宁省 北宁市 长海县 彰武县
黑龙江省 依兰县 林口县 集贤县 桦南县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徐州市 常州市 南通市 镇江市 泰州市
安徽省 枞阳县 桐城市 舒城县 和县 芜湖县 旌德县 祁门县 休宁县
福建省 柘荣县 明溪县 霞浦县
江西省 南昌市
山东省 临沂市 聊城市东昌府区 微山县 金乡县
河南省 孟州市
湖南省 怀化市 武冈市 汝城县 岳阳县
广东省 深圳市龙岗区 新丰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蒙山县
四川省 雅安市 江油市 泸州市江阳区 九寨沟县
贵州省 余庆县 榕江县 从江县 绥阳县
云南省 大理市 德宏州 宣威市 思茅市 玉溪市红塔区 临沧县 武定县 易门县 陆良县 罗宁县
陕西省 吴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彭阳县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9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对承包方及企业经营者的审计: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包括经营者离任,下同)时,均须对承包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兑现分配或中止承包合同;承包期未满,变更承包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审计。
第四条 对发包方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部属一级单位,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一级单位的所属单位,由一级单位负责审计。
第六条 认真做好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为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经营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包括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交通行业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由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局或委托单位报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或年度承包指标考核资料。由部审计局或委托单位下达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年度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代上级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一)企业内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人员已按规定编制配齐;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三)在职审计人员50%以上从事审计、会计工作五年或具备大专以上审计、会计学历。
承包经营期内各阶段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承包经营期各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审计重点是: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有关部门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和年度承包指标完成的有关资料;承包合同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核实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承包期内各年度盈亏是否真实,上缴的税、费、基金是否足额、及时;
(三)承包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是否真实;
(五)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纷;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七)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和违纪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视各单位具体情况,根据第十条内容,选择重点进行。

审 计 程 序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部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的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由内审部门先进行自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包前资产、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
(二)承包任务书(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承包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告,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和各项内控制度;
(四)承包期内各年度财务、统计资料(报表、帐簿、凭证、卡片、生产统计台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承包期内各年度承包审计资料和对所属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
(六)承包期内各年度财税大检查、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查出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七)承包期末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增减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终了,审计组要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
(二)被审单位的概况;
(三)根据第十条的审计内容,归纳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
(四)审计评议意见,根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对经济指标的完成、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决策水平及经营成果等经济责任给予公正、客观的评议,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要征求承包企业和经营者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不包括社会审计组织)要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时要充分考虑承包单位和经营者的意见。并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概括指出承包企业或经营者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成果和工作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营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今后改进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和审定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印送有关部门,报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同时抄送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和经营者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审计署复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有关财务收支问题,按财务收支审计的规定办理。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机构)报告:
(一)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二)政策界限不清需研究的问题;
(三)承包经营指标严重不合理,而造成使国家受到损失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其他需向上级报告的问题。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和双重领导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