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xxb.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建设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本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申请建设数量
项目合作单位 合作方式 1.合作
2.协作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电话 手机
通信管道申请建设路由情况
序号 起点——终点 路名 管孔型号 管孔数量 管程公里 管孔公里
1
2
3
4
5
6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目标
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资金落实额、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 起始时间 阶段目标及工作进度指标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2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使用项目情况
四、申请使用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使用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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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制止违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止低价倾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除可以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以低于个别商品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一)降低商品规格、等级;
(二)折扣、补贴和馈赠其他商品;
(三)多给数量、批量优惠;
(四)其他不正当手段。
个别商品成本难以认定的,按照低于该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认定。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由该商品行业组织根据市场状况、商品特性测算和提出,经市物价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成本和流通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降价处理下列商品:
(一)农副产品未经加工或者经粗加工的;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
(四)市场严重滞销的;
(五)因转产、停产、歇业等需处理的;
(六)空置积压的;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降价处理商品,必须标明价格和降价理由。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准确核定个别商品成本并准确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低价倾销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八条 低价倾销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