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2:17   浏览:9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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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
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199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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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非典"防治时期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非典"防治时期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夏粮收购工作也即将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要求,在打好"非典"防治攻坚战的同时,积极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防治"非典"时期夏粮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一手抓好"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好夏粮收购工作
当前,夏粮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工作即将开始。各级粮食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村"非典"预防工作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千方百计为售粮农民提供安全的售粮环境,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提前做好夏粮收购准备工作,收购站点要采取措施腾仓并库,配备检测、验等、验水等各种仪器设备,确保粮食收购的需要。收购现场必须摆放品质等级标准样品,公布粮食收购价格和等级标准。要多设立服务项目,让农民交"舒心粮"。当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非典"预防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的管理,向职工宣讲必备的防护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防治"非典"的各项要求,搞好收粮场所环境卫生,必要时可对粮站收购现场、检测仪器、饮水器具等进行认真消毒,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温度计等必要的医疗用品,发放预防宣传材料,收购现场要保持空气流通,为农民售粮创造安全环境。要改变农民售粮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农民售粮时间,避免集中等候售粮,防止发生疫病传播。在全国抗击"非典"关键时期,各级粮食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将"非典"疫情对夏粮收购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坚决打赢在防治"非典"形势下夏粮收购这场攻坚战。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和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在粮食主产区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粮食主产区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300号文件要求,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特别是要重点保护省(区)内的重点产粮大县,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经省级人民政府衔接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具体水平、品质差价、地区差价,对农民交售的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不限收、拒收,不压级、压价收购,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对实行直接补贴试点地区和已经放开粮食收购的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
三、积极主动和农业发展银行协调,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对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和实行保护价价内补贴方式收购的粮食,有关部门要和农业发展银行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购销企业收购进度和数量,确保收购资金贷款及时足额供应,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农民"卖粮难"。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和向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价格和"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收购,同时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落实收购资金贷款,以保证农民出售余粮的需要,增加农民收入。
四、积极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5月中旬以来,我国江南、华南大部分地区出现持续阴雨天气,汛险威胁着储粮安全。在全国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地粮食部门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安全储粮工作。对低洼易涝、容易发生险情的地方要随收随销,现有存粮要在汛前集并到安全地带,决不能出现坏粮和水淹事件,确保储粮安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户人口增加分家时土地如何分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户人口增加分家时土地如何分法问题的批复

195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皖北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1951年3月31日院宣字第00001号报告:关于土改后已分土地户人口增加,分家时土地如何分法的问题。本院提出意见并征询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意见,兹将该委员会1951年5月31日土秘字第1155号函复:
“东法编字第0156号函敬悉,关于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户,人口增加兄弟分居时,其土地应如何分法。我们意见如下:
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五项规定:‘土地经过分配,并确定产权之后,既不再行变动,生不再分,死不抽回。’因此原则上应按原来兄弟二人五口平分,至于其弟人口增加生活确有困难,则可根据其家庭情况,本有利生产、团结互让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民协会调处解决之。”
以上意见,希转知宿县分院依据上述原则处理,并通报各级人民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