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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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7]104 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修订)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迅速全面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应急反应,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储备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普教系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协调督促水陆运输企业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保障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畅通。

市农业局: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市外经贸局(市口岸办):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维护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信安全;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涉外事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和配合做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做好市场供应。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江门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

海事部门: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边检部门: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及时收集汇总出入境旅客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或存在隐患等相关信息,加强口岸秩序维护和警戒,协助做好口岸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江门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等工作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各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建全市检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市、区应对其他一般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市卫生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机构。

各市、区卫生局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区情况,组建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江门检验检疫局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江门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和协调全市检验检疫力量进行处置。发现出入境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时,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海关、边检、海事、交通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出入境限制措施,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在现场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并及时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及时移交病人;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口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指定协调员和联络点。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应急指挥部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等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起草、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收集(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4.4职业病防治机构:主要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实施中毒和放射病人紧急救治。

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全市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现场处置、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市(区)职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现场处置、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Ⅰ、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

Ⅳ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街道办事处

日常突发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

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配合

领导或

业务指导

突 发 公共卫

生 乡镇政府(或相应机构)

市、区政府(或相应机构)

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指挥部

事件应急 组织体系 框架 市政府有关部门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国家、省规定,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分级与预警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3.2.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2.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2.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2.1.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3.2.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3.2.1.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1.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3.2.1.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2.1.9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3.2.2.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3.2.2.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2.2.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2.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3.2.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2.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2.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3.2.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2.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3.2.2.10对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2.2.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3.2.2.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2.2.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3.2.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市(区)范围内;

3.2.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区);

3.2.3.3霍乱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市(区);

3.2.3.4 1周内在一个市(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2.3.5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2.3.6 2个以上市(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2.3.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3.2.3.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2.3.10省和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本市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3.2.4.1腺鼠疫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2.4.2霍乱在一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2.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5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各市、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市通报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按照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6]106号)的要求,在事件发生后75分钟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报告市政府和市卫生局。同时,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地区,对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60分钟内报告迟报原因。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国务院

中国疾控中心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可直接上报









省政府

省卫生厅

省疾控中心







逐级核实确认

市政府

市级疾控机构

市卫生局









县政府

县级疾控机构

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

县级卫生局











镇(街道)卫生院、县以上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启动

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出快速反应,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2.2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2.3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人员和技术支持。在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省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临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4.4 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要及时宣布终止。其中,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4.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2006年)》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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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
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的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兰晒图、影象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到现场指界。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吻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1∶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星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
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四、内业工作
1.图件的修改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
参照土地变更示意图,使用复式比例尺、分规,按外业补测的数据,用铅笔将变更图斑展绘在工作底图上。
2.面积量算
(1)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在工作底图上量算变更图斑面积时,每个图斑要量算两次,其较差要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一个图斑分割后,形成新的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时,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量算面积,要同时量算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面积。变更图斑与? S嗤及呙婊陀朐及呙婊环档南喽晕蟛?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小于规定限差的,根据原图斑面积,对变更图斑与剩余图斑进行比例平差。超过规定限差的,需检查原因后,进行处理。
(2)用实测数据计算变更图斑面积时,也应用求积仪或方格网等方法量算剩余图斑面积,以进行校核。用实测数据计算的面积不参加平差。
五、图件更新:调查工作底图可根据地类图斑的变化程度(一般达到30%以上),10年左右,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统一着墨,进行更新。

附件二:县、乡土地统计帐、簿填写说明及表式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此帐、簿、表是为满足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县、乡土地统计而设置,包括: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
3.土地统计簿一(附表三);
4.土地统计簿二(附表四);
5.土地统计簿三(附表五);
6.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附表六)。
在帐、簿、表的指标设计和资料整理上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相衔接,在工作程序和帐、薄、表的填写上以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反映土地权属、地类等变化情况,保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
1.此帐、簿、表发至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建立台帐制度,使土地统计数据及时更新。
2.县土地统计员和乡土地管理员必须熟悉土地详查业务,具备土地统计知识,并认真如实填写帐、薄、表中的每一项内容。
3.帐、簿、表式样是依据土地详查技术要求和成果过录整理而制订的,其指标、图件等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4.图斑、地类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5.数据填写字迹要清晰,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改动,若发现有误,应在错处划线以示否定(以可辨认原字迹为准),并在其上方注明正确数据。
6.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一位小数,实地量测数据单位为米。
7.填写完毕应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如调查人、填写人、调查日期等。
8.文字、数据用钢笔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铅笔填写。
三、帐、簿、表填写方法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是进行土地变更作业调查(包括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时,记载图斑、地类、土地权属变化前后情况的原始记录表。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的,或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图斑的,均填写一张表。图斑分割后,又产生合并的,先用一张表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再用
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
(1)土地座落:填写变更图斑所在的乡(镇)、村或农场、分场等名称。
(2)所在图幅号:填写变更图斑涉及的图幅编号。
(3)“№”:指调查表编号。以乡为单位顺序编号,编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是调查年度简称,后三位数为自然顺序号,如90012,表示该表为1990年度的012张调查记录表。
(4)“变更前图斑”和“变更后图斑”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地类变更部分”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5)权属单位名称:指图斑所属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如某图斑,变更前为王家店村集体所有,后被征用为国家所有,经变更土地登记为县农机站使用。则在变化前、后权属单位名称栏中分别填写王家店和县农机站。
(6)图斑号:变更前图斑号: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如图斑过去已发生变化,则填写上次变化时编定的图斑号。
变更后图斑号:指按土地变更调查编号规定确定的变更后图斑编号。
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后,又产生合并的,分割后发生合并的图斑,先按变更图斑编号原则暂编图斑号,并加括号,最后再编定合并后图斑号。如15号图斑分割为两个图斑,其中一个分割后图斑又与20号图斑合并,第一张表先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变更后图斑号填15-1和(15-2),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2)和20,变更后图斑号填20-1。
(7)权属性质:填写该图斑的土地权属性质,即“国有”或“集体”。
(8)地类代码和面积:填写变化前、变化后各图斑及所含线状地物的地类代码和面积。变更前图斑面积总和与变更后图斑面积总和数值相等。如变更前两图斑面积为244.7亩、138.2亩,其和为382.9亩,变更后两图斑面积为232.1亩和150.8亩,其和仍为382.9亩。
(9)地类变更部分:填写图斑变更后地类发生变更部分变更前、后地类代码及面积。如某图斑是旱地,地类代码为14,面积95亩,后图斑分割出30亩果园,地类代码为21,剩余65亩,仍为旱地。则变更前、变更后地类代码分别填写14和21,面积填30。
(10)草图:在实地绘出图斑变化情况,在变化图斑内注明变化后的图斑号,并用括号注明变化前的图斑号。相邻图斑号或地段名称也要予以注记。
(11)面积量算:要求填写变化图斑面积量算方法、量算过程的具体数据及结果。
(12)备注:填写土地权属、地类变化的原因、时间、批准机关、文号等情况,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13)填表人、调查人、审核人、调查日期均应在实地填写、备查。
2.土地统计台帐(附表二)土地统计台帐是对乡(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进行地类图斑状况及变更情况的记载。
土地统计台帐按乡建立并装订成册,多年使用。
初始土地统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簿,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国有后备土地,分图斑情况,依照〔1987〕土〔专〕字第8号《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中规定的四张汇总表进行过录、建帐。国有后备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中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包括有权属争议,暂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逐一填写变更情况,定期累计增减及年末面积,是填写土地统计簿的依据。
(1)权属单位名称: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包括外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本乡所有或使用的土地。
(2)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此项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填写。
(3)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国有(后备)土地。
(4)变更记录表编号: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编号。
(5)图斑图: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和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的图斑号。
(6)备注:填写图斑变更的时间,土地权属变更等情况。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0]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