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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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筑的步伐,实现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安居工程”建设,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居工程”系指为了解决我市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解危解困,由政府组织建设,按成本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平价房。“安居工程”建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优先安排,共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一)平价房预收的定金。
(二)房改住房基金。
(三)向国家申请的安居工程贷款(在国家贷款未安排前,可先由市财政垫付一部分)。
(四)引进外资。
第六条 “安居工程”售房对象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住房困难户:
(一)1994年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1995年以后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逐年确定公布)。
(二)居住不方便的(系指三代同室,父母与十二岁以上子女同室,十二岁以上兄妹同室,两对以上配偶同室以及两户同室等情况)。
(三)无住房的。
(四)住房为需整体拆除的严重危房的。
(五)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
第八条 住房困难户由市房地局审查确定。
中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逐年确定、公布。
第九条 平价房的出售要分期排队,提高售房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具体售房办法由房地局制定。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二)免交城市基建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解困(危)费、商业网点费。
(三)建筑工程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建筑红线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四)居民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出售的平价房实行国家定价。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房地局根据“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确定。
“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
(二)建安工程和区内配套工程费。
(三)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四)贷款利息和外资回报。
(五)本条一、二、三项费用之和的30%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现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在达到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空间,合理布局,力求新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住宅户型设计以中小型标准住宅为主,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生产需要。不得建设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得建成简易住宅。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品率达到85%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峻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施工队伍实行招标选择,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第十五条 对个人全价购买的平价房给予办理个人产权,对单位出资购置的平价房确定为国有资产,但在管理上一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由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与进度:
(一)1994年建设5万平方米。
(二)1995建设10万平方米。
(三)1996年建设15万平方米。
(四)1997年以后建设“安居工程”的规模与进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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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 (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第九条 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  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向公众道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道歉。
  第十条 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的道歉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实施失职道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债手续费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金(200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报来《关于人民银行国债发行、兑付费用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考虑到你行国债手续费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你行的实际情况,同意你行1999年底以前结余的国债手续费仍然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从2000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债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债发行、兑付费收入列入人民银行业务收入,所需支出由国库部门按规定使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预算中相应支出项目核算,资金由会计部门审核拨付。
此复。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