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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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工作,接待代表来访,批办或亲自处理代表的重要来信和反映的批评、建议或要求,及时解决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而又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不便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代表意见,应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答复代表。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到省内各地调查工作时,要就近走访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或邀请他们进行座谈,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按工作性质,要经常联系有这一方面业务专长和工作经验的代表,邀请他们参与各委员会的一些重要的业务活动和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可按实际情况,邀请代表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
第六条 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大会的主要议题,可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视察。代表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准备议案与批评、建议和意见,为开好大会作准备。
省人大代表工作单位(或驻地)与选举单位不在一地的,为了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也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进行视察。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联络处,同在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为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并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本地区
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目的地组织他们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
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特区)的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当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些重要会议。
第八条 要因地制宜地把省人大代表组织起来,以便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当地有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他们单独建立代表小组;也可以在征得他们同意后,就近同当地县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小组,并选出组长。不足三人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他们就近参
加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代表小组活动。小组活动,每年要开展二至三次。
第九条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向人民群众作宣传;
(2)组织代表积极宣传和带头贯彻落实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3)组织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4)组织代表交流活动经验,提高代表工作效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使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座谈会以及开展小组活动,所需交通费、住勤补助费、误工补贴,由组织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销。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代表参加上述活动,代表所在单位不能作缺勤对待,更不能影响这些代表的评比、评模和评奖。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具体办理同代表联系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省人大常委会的《会刊》、《工作通讯》和有关文件及学习材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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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1991年1月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考试目的
1.1 通过不断努力,使针灸教育与考试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国际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2 检测并客观反映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考试的性质和组织机构
2.1 考试性质: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是对针灸专业人员做出专业水平鉴定的考试。
2.2 组织机构: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由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3.考试内容
3.1 理论考试
3.1.1 分为《中医学基础》(包含:中医学的基本特点、阴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病因病机、诊法、辨证、预防与治则理论)、《针灸学》(包含:针灸学发展简史与经络、腧穴、针法灸法、针灸治疗理论)、《生理学》和《正常人体解剖学》(2科1张综合试卷)。
3.1.2 加试者需参加《中医学基础》附加试卷考试。各科考试内容详见该科《考试大纲》。
3.2 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分为辨证施治(包含病历书写)、取穴、针法灸法操作3部分。
3.3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的总成绩满分为1000分(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
4. 水平分级及要求
4.1 A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医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800分以上(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1》(试行))。
4.2 B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400分以上;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2》(试行))。
5.报考条件和范围
5.1 报考条件
5.1.1 凡高等中医药或针灸院校毕业,交验学历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2 凡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已取得医师资格,曾经过针灸学培训,交验学历证明和针灸学培训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3 凡在各医学院校或中医药、针灸学术团体、协会举办的各类针灸培训班参加学习,学满800学时(包含针灸临床实践)以上,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1.4 随师学习针灸学,并从事针灸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针灸从业人员,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2 报考范围:各国家或地区的针灸专业人员,凡符合5.1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6.报考办法
6.1 报考者于考前6个月面交或函寄证明材料,向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提出报考申请,并交纳报名费。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考,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报考申请表”。
6.2 报考者收到“报考申请表”后,按要求详细填写完毕,面交或函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并同时交2寸免冠照片4张及考试费。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通知书,报考者持准考通知书参加考试。
6.3 凡参加过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取得各级水平证书者,可重新报考。报考办法同6.1、6.2。
7.考试时间、地点
7.1 考试时间:每年举行1—2次考试,每次考试3—5天。
7.2 考试地点:主考场设在中国北京,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分考场。
8.证书
8.1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达到B、A二级中某一级水平要求者,发给相应级别的“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成绩单”。
8.2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总分未能达到B、A二级中某级要求标准,而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各科单科成绩中,1科或几科已达到该级标准者,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若在二年内重新报考,可凭成绩单免试该科,超过2年者无效。
9. 附则
9.1 考试语种暂定为汉语与英语两种,其它语种将根据考试需要而设。
9.2 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可接受各国家、地区的有关方面及国际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委托,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为其组织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
9.3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91]第16号《关于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工作组的查处,历经四年,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此纠纷交法院处理,将会拖延时间,不利于及时解决。而且,集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因此,该纠纷仍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但是,如果集资人作为债权人坚持以《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或者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作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法院则应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