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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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

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

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

型和程度。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

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

记资格。

第十二条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三条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货物、物品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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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马浩谦(回族)      王书枫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纯束(壮族)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觉天   伍 禅   庄世平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孙国治   严克伦   严济慈   苏步青   李先念
  李剑白   李 振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桓兴   何竹康   何 英   何郝炬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玉环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忠尧   赵 修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陶大镛   黄 华   黄秉维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彭清源   董建华
  韩宁夫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程思远
  焦林义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专发[1995]27号
1995-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1995年2月25日国务院第58次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今后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实行新的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是在国务院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应有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