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6:42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



二OOO年五月九日 计价格[20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行为,我委制定了《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

附件: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



一、为做好毗邻地区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工作,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定购或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政策的省际间衔接工作。

三、制定和衔接定购价和保护价,要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总量和结构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合理流通,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主要内容是:小麦、稻谷、玉米三大主要粮食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及相关收购政策等。

五、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必经步骤,未经衔接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价格政策。价格衔接分夏粮和秋粮两次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新粮上市收购二十天前完成与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工作。

六、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按品种分区域进行。

稻谷收购价格的衔接区域划分为东北区、湖广区、江淮区、西南区。东北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自治区);湖广区包括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西、福建六省(自治区);江淮区包括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四省(直辖市);西南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四省(直辖市)。

小麦收购价格的衔接区域划分为北方区、西北区。北方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苏、安徽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西北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自治区)。

玉米收购价格的衔接区域划分为东北区、北方区、西北区。各区域成员同上。

七、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采取召开衔接会议的形式。价格衔接会议,由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轮流负责召集并主办。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邀请本区域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

八、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由本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及价格主管、粮食管理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九、为保持各区域之间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的大体衔接,各粮食品种的主要生产区域或收购比较早的区域要首先召开会议进行衔接,其他区域按照与其保持合理差价的原则进行衔接。稻谷收购价格由湖广区首先衔接。小麦和玉米收购价格由北方区首先衔接。相邻区域也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共同衔接。

十、在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充分交流粮食产销及成本价格情况,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安排原则,协商确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在衔接会议前,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价格衔接的基础工作,及时收集资料、沟通情况,当好参谋。

十一、在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上,与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就粮食收购价格的价格水平、地区差价、品种差价、等级差价、接壤地带价格安排等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国家计委负责协调。在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等重大事项上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协调解决。

十二、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价格衔接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参加会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表签署,报国家计委备案。

十三、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具体制定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时,必须遵守衔接会议上协商确定的意见,不得自行变动。被邀请参加会议的区域外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具体制定粮价政策时,要把会议衔接意见做为重要参考。

十四、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十天内对外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十五、因出现未曾预料到的特殊情况,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改变衔接会议上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时,应事先主动与参加衔接会议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动,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按本办法十一条办理。

十六、国家计委负责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指导工作。每次衔接会议前后,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国家计委汇报会议准备及衔接情况。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有下列违反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衔接,自行出台粮食收购价格政策,造成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或执行粮食价格政策时被动的;

(二)在粮食开始收购二十天前,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不积极组织召开衔接会议或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拒不参加衔接会议,影响衔接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在具体制定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时,未经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自行改变衔接会议上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的;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

十八、各地对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列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一)由国家计委明令纠正。

(二)由国家计委予以通报批评。

(三)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予以通报批评。

(四)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规定就位范围内的符合就位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建设部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外,其余在粤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1
省级有关厅局的尚未脱钩(指人、财、物等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向其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所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的部门机构为建筑管理处或建筑管理科(股)。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请。企业网上申请资质就位按照《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
2
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八)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二)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十四)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和本单位的经法人签字的同意聘用证明;
(十五)各类上岗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
(十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申请增项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3
(二)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四)调入或外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调动手续或聘用证明;
(五)企业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业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价资料;
  (七)相关专业机械设备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明确规定的,还需提供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所要求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需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指第六、七条所要求的全
4
部资料)一份。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该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该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该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资质就位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应当分类装订成册(注:不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装订在一起)。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二)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三)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
5
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四)申请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五)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第十三条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和公章,并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省内所有建筑业
6
企业申请材料,市、县(区)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受委托的市应当在审批后的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其审批的资质不予承认。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一级以下企业的资质证书全部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按统分结合原则,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名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审批的,涉及交通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7
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经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凡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在广东省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在一周内如无异议,才发给企业资质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树立检验检疫为外贸服务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快“三电工程”推广步伐,规范检验检疫报检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一律取消报检预录入,停止向报检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报检预录入费。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推行电子报检业务,保证取消报检预录入后报检工作正常运行。
三、电子报检推广工作尚未到位的个别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报检工作,必要时采取增设报检窗口、增加报检受理人员等措施,保证报检业务的正常顺利开展。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从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的落实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中旬前上报总局。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