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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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1号

1998年6月25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
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
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
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
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
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
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
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
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
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
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
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
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
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
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
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
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
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
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
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
、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
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
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
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
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
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
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
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
理工作全国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
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
、保密、保卫、信访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
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新闻出版立法建议,承办行政
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
动态;协调、管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系统;制订新闻出
版业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
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产
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署直属单位国有资
产。
(二)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拟定图书出版政策、规章;制订图书出版社的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
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批工作;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
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
的备案事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组
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
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
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三)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制订报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承办新办报纸
、期刊和建立报业集团、报纸分支机构及报刊更名的审
批以及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
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对报刊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
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管理、监制全国新闻
记者证,负责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
拟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政策、规章;制
订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承办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工作;拟定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
事宜;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复制单位的年
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组织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工作;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查处音像、电子出版及复制单位的违
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
(五)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办公室)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承办审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管
理大学、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规划、审批和
指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组织查处非
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研究提出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
办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
大案要案的工作。
(六)印刷业管理司(科技发展司)
拟定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政策、法规、
规章及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印刷企业
的年检,组织查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拟定新闻出版业科研、技术进步、技术监督的
有关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承办
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批、协调工作。
(七)人事教育司
拟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
管理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定
新闻出版系统职业技能规范、教育发展规划和职工培训
规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承办署机关干部和
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署机关和直属事业
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八)对外合作司
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
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
批工作,研究提出加入新闻出版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意见
;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的核准工作;承办设立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
机构的核准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出国
(境)、来华(进境)展览、展销和进出口贸易。
(九)版权管理司
组织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
定著作权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
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
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
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
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
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
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
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
权利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
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
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
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
5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
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正副司长职数31名(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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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滁政〔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均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备案工作,对出让结果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当事人参加出让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交存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底、底价等;

(四)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办理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其他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本细则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监督;

(三)负责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有形市场。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

(二)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场所和相关服务;

(三)收集、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工作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出让程序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初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土地使用条件、宗地界址图、宗地规划指标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市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标底或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投标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领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出让人可根据需要组织投标、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并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专户。

第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监察、招标采购、房产等部门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以及公告规定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出让人对已发布的出让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和澄清的,应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出让人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对招拍挂出让过程制作招拍挂出让笔录;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出让见证书》。

为增加招拍挂出让过程的透明度,招拍挂出让过程可以申请公证。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交易中心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用地出让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业用地供应进度进行分解,落实到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控制指标及环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预公告,并同时在省以上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预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性质、坐落、面积等;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产业类型、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三)对所需地块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预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告知预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最低出让价标准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工业用地出让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环评的,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关报批手续的,应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明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开工、竣工期限,投资强度,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结果的,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九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贺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授权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同一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200元;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
(三)上一年度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不超过5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或《贺州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须提交《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发票及其复印件及实质审查费发票;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推动本市的专利工作,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本年批准资助的项目,因经费用完未支付的,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贺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资格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