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4:31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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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企业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信息,包括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输配电成本核算政策变更,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内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专项报告;与输配电成本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电网企业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输配电成本信息。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报送财务及成本报表,应当包括合并成本报表和母公司成本报表。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省级电网企业明细到所属市、县电网企业和直属单位。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程序、时限等,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

第八条 电网企业采用以下主要会计政策,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标准,共同费用的分配方法。

2、从事电网业务的人员薪酬制度和电网企业设备采购、材料领用制度。

3、应收账款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4、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5、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7、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

8、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9、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第九条 电网企业发生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对当期的影响和调整金额。

第十条 电网企业建立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费用开支应该在《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中明确的成本项目下核算。发生的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

电网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标准,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发生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专项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输配电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等抄送电力监管机构;项目批(核)准的结果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对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兼并重组或者涉及输配电业务以外的重大投资,应将投资额、对电力业务的影响报电力监管机构。

(二)电网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将筹资方案、筹资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网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将筹资方案、筹集资金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四)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

(五)电网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电网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送关联方交易协议或合同,说明关联方交易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十三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会计政策制定和变更、费用支出、审批规定以及成本管理制度,在制度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四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可行性研究方案,在投资、筹资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结果,在投资、筹资结果明确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在资产处置完成及交易行为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网企业即时报送有关输配电成本信息,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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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联营企业的资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华能技术公司投资企业的合资方资产重新评估有关权益问题的请示》〔(93)华能集财字第2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字〔1989〕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明确“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与济南气动元件厂的联营是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开始的,根
据文件的时效性,你们用于联营的资产可以不评估。
二、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规定》停止执行。此后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问题,都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法》中,并未要求对其发布以前所发生的联营等经济行为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三、基于上述两点,你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济南气动元件厂(以下简称乙方)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签订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合同中所确认的甲乙各方投资额以及济南华能气动元器件公司第三次董事会通过的甲方追加投资和对甲乙双方投资比例的重新确认,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在
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请有关机构对原出资进行评估的结果,不能作为更改合同、调整双方投资比例的依据。
四、建议你公司本着公正、合理、合法、认真的原则,与济南气动元件厂协商,妥善处理好有关投资比例等争议问题。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也可以共同约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一九八八年双方的出资重新进行评估,然后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但评估机构应以一九八八年八
月六日为基准日,进行追溯评估,确定双方出资在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1994年1月6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作弊的;

  (六)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有其他类似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点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

  第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确认资格证无效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处理措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和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命题人员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三)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八)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确认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无效的处理或者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