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59:00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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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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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03年5月11日至17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大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快普及节水型器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率,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切实开展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去年,我国大部分地区遇到严重的旱情。最近国务院结合今年抗旱工作,对城市节约用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要从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打井,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三项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2002年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在2005年前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用水器具要全部更换。

  三、加大工业节水力度,调整工业用水结构,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提高工业用水效率。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调整用水结构,提高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率。继续做好城市用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坚持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四、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2002年,经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有10个城市基本达到了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在宣传周期间将对这10个城市进行表彰。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今后“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对申请“节水型城市”的城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达标城市进行命名。

  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各城市要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落实。在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水方针、政策,努力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配合教育部门把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同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课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节约用水工作长远发展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

  附件: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2、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3、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4、推进污水资源化,让城市更清洁、更美丽

  5、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0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遗留的医疗保障问题,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发[2001]15号)规定的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企业预留医疗费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方法,将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已缴纳6000元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任何费用。
(二)未缴纳医疗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原企业或个人按每人6300元缴纳。
第五条 基金管理及审核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预留医疗费、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所缴费用全部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帐户管理、审核结算办法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三)统一制度、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 待遇支付按照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中城镇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从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符合规定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