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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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村民会议”之后增加“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第二款中的“妇女应有一定的名额”修改为“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
  二、在第十一条第一款“村民会议”之后增加“村民代表会议”;将“各村民小组”修改为“村民小组会议”。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修改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第二款中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修改为“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已登记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同时将“参加投票的村民”修改为“参加投票的选民”。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民主权利,实行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对本村事务具有决策权。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并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
  (六)依法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八)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一、二、三、五、七项规定的职权。”
  五、第十七条的第二、三、四款修改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由村民按相邻的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人口2000至3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至5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建立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及优先优惠政策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落实政府强农惠农政策情况;
  (五)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
  (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八)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九)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布1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村务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布,每年一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务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形式公开村务。公布村务事项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护。”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机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财务等村务工作,审核村务公开的内容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新一届换届选举开始前结束并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进行1次。”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固定补贴,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小组人员实行误工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固定补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十一、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十二、本修正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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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 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及消毒隔离情况。

1、传染病疫情报告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消毒隔离制度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的第三、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情况。

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以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传染来源、接触方式、可能传播途径、密切接触者范围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象

(一)收治非典病人、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三)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

(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三、方法

设区的市(地区)、县按照本方案的内容,依法组织对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各地市、县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卫生部同时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随机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传染病疫情情况,抽查3个设区的市(地区),每个设区的市(地区)在辖区范围内按照抽查对象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

1、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各随机抽查1个。

2、地方、部队、行业、企业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各随机抽查1~2个、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个。

3、农村乡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各随机抽查5个。

医疗机构检查表见附件1。

(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随机抽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1个。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检查表见附件2。

(三)非典病例流调情况

非典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中随机抽查3例追踪核实流调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一) 2003年6月1~15日,各地组织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部将在此期间同时进行抽查(卫生部具体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二) 2003年6月20日前,请各省将自查总结、省级抽查的基础资料、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书面、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联系人:武桂珍 刘嘉楠

电话:84025509 64047878-2555



电子邮箱:guizhenwu86@yahoo.com.cn

Liujianan@sina.com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查处(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医疗机构检查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下同)

2、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检查表

3、非典病例流调资料核实调查表

4、处罚情况汇总表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各地区以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中建协安全分会主任、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及其他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的王力争副司长参加。会议由施工安全监管处曲琦同志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一是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减少,二是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三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但局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四是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有上升趋势。会议对2004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实事求是的评估,在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方面实行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管理,改进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化了法规标准体系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在创新监管工作制度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和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会议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科学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并明确的提出了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目标:首先要巩固2004年的工作成果,不能出现控制指标的反弹。在巩固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努力,使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3%。同时建议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制定杜绝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争取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制定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会议指出了2005年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要研究新问题、发现规律性、找到新途径,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加大科技投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质量安全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紧紧扣住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思路清晰,客观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对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还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待议文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国家安管局、清华大学、国家安科中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美国柏克德公司的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理论和方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等。

  尚春明同志代表质量安全司做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做会议总结,阐述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需要强调的三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增强作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第二,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注重各类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加快改革创新。第三,要做好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抓安全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抓行政立法建设,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抓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是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五是抓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六是抓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