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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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确保我市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对其他缴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删除第六条和第二十条中的“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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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对“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一词的解释等问题的文件的函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对“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一词的解释等问题的文件的函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以及国家经委、商业部、核工业部、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就《药品管理法》中“医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一词的解释等问题的协调意见送给你们。请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经委、商业部、核工业部
等有关部门。尽快成立《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联合起草小组,争取在5月下旬将《实施细则》(草案)正式报送国务院审批,以便7月1日实施。
顾明并报李灏同志:
为解决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七月一日起生效)中“医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一词的不同解释所引起的争议。四月五日下午,顾明同志召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经委、商业部、核工业部、化工部、农牧渔业部,人大法工委的
有关同志讨论、协调,商定了以下几件事情:
1.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当前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归口主管部门;生化药品、放射药品仍可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商业部、核工业部分工管理,关于这一问题,可在《药品管
理法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2.组织联合起草小组,抓紧起草《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五月下旬送国务院审议,争取在七月一日《药品管理法》生效之日颁布施行,起草小组,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经委、商业部、核工业部的有关同志参加,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协调。
3.卫生部将发文停止执行《关于解释“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一词涵义的通知》(〔85〕卫药字第8号文);俟《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按《细则》规定办理。
建议国家医药管理局发文修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药质字〔84〕第638号文),俟《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后,亦按《细则》规定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拟请审阅后,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将此件复印,发给各有关部门。



1985年4月15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3〕6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市政府确定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此类项目由业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受理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办理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项目后,要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要当场答复、办理。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主受理部门要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性的文字、数字错误,部门经办人员在受理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有关部门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讲明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审批程序。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此类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向经办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协助其办理好在部门内的审批事项,并搞好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六)试行“绿色通道”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等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审批程序作重大调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办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