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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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993年12月7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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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陕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陕西省二○○二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方案的请示》(陕劳社字〔2001〕4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
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陕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天气转暖,季节变化,手足口病将逐渐进入高发病期。为了积极主动地做好我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减少由手足口病疫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控责任,科学评估风险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及由此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早、抓紧、抓实疫情防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控职责和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手足口病(尤其是EV71型)的风险评估,科学、准确地发布预警信息,尽早、尽快、及时、有效地处置疫情,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一旦发生EV71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报告工作至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结束。

  二、完善合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完善手足口病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防控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应建立省际和地市级的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一旦发生疫情,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信息,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三、强化爱国卫生,普及防控知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并提请强化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在手足口病高发季节来临之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尤其是春季学校开学以后,各类托幼机构的日常卫生保障工作要抓实抓好,切实加大手足口病的综合防治力度。要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开展密切合作,将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普及到每家托幼机构、每个儿童家长,培训和引导托幼机构老师和管理人员及幼儿家长成为疾病防控的参与者和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苗头,迅速开展诊疗和防控工作,降低EV71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罹患率。

  四、培训防治队伍,做好应对准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版)》等防治方案,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手足口病的防控、诊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作为重点科室医务人员考核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组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专家组,规范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转诊、会诊和专家派出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省级医疗机构有经验的技术力量,对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必要时驻点工作一段时间,以确保对重症病人的正确识别和科学救治。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早部署手足口病疫情防控的应对准备,明确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加强该医院儿科ICU的建设;及时为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做好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和实验室检测设备、试剂储备。近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重症救治设备、药剂储备、临床业务能力的专项检查,把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救治技术准备落到实处。

  五、加强疫情监测,降低风险危害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尽快组织制订下发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方案,指导开展手足口病的病原学监测。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医疗机构应加强手足口病(尤其是EV71型)的监测和报告,积极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疾控机构应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必须进行采样检测,以更加广泛地开展手足口病原监测,从而科学掌握手足口病疫情的动态和病原流行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一旦发现疫情暴发苗头或暴发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依据相关预案,组织医疗、疾控、监督队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疫情风险危害。

  六、提高诊治能力,严防院内感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EV71型手足口病重症患儿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救治工作,严防因EV71型手足口病疫情防治失当而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手足口病患儿预检分诊制度,认真做好手足口病患儿的登记、筛查和报告,增强重症患儿的早期发现和成功救治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临床诊治水平,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患儿救治成功率,降低患儿病死率。同时,应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规范EV71型手足口病患儿的隔离治疗,严格执行患儿治愈出院标准。

  七、加强风险沟通,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制定可操作的手足口病疫情暴发时的应急风险沟通方案或预案。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舆情跟踪分析机制,开展疫情与舆情分析,建立详细的媒体档案和媒体联络表,形成定期联络机制。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拓宽卫生行政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通过媒体主动向公众积极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信息,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坚持科学防控,完善防控措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和指导地方的EV71型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性研究,推动快速检测试剂和疫苗等应用性产品的研发工作,以及相关防控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应坚持科学防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广科学防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案,鼓励、支持本辖区科研单位和有关机构积极开展针对EV71型手足口病的防控研究。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