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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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2010〕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委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文本编制。各单位在申报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时,必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内容要科学、合理、严谨、详细。

二、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对已批复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建设内容,确需变动,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报原批复单位审批后执行。

三、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以提高采购工作的规范性。

四、提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建设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合同执行、质量安全、验收审计等相关信息,公布项目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透明度。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参与项目全过程,重点对项目招标、设备采购、质量安全控制、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要按照工程进度、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提高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争取早建设、早竣工、早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复。

七、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真实、原始记录,是工程竣工后维修维护的依据,建设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专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档案移交,同时应保留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备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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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7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组织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五条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第六条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具有了劳动能力;(二)获得了生活来源;

  (三)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政府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对象治疗疾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大额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方式补助。

  第九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按照不超过五保供养对象一年供养经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

  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第十条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物资折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制定机关公布执行。

  前款所指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根据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在吃、穿、医方面人均消费支出以及相关因素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的,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分散供养的,本人在家生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十三条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在供养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用于五保供养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居住点。对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应当进行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经费中支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照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1誜10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并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七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保健康复活动,并可以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发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的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实行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逐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并记入《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五保供养对象异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异动情况增减五保供养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等生活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种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五保供养标准制定,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拨付、管理,五保供养待遇落实等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或者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五保供养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不及时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低于标准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套取五保供养经费或者导致应保五保供养对象得不到供养的;

  (五)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监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监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药监局、监察厅、工商局、卫生厅、物价局、审计厅、经贸委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省药监局、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经贸委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为深入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根据省纪委四次会议精神和《关于200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治理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继续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全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1.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省市将在2001年第四季度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2.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重新核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进一步降低定价偏高的药价。3.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医院销售药品收入要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重点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突出治理医务人员开单提成、处方提成、收取回扣等问题。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5.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使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顺利开展。(二)责任分工。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属相关部门纠风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事后处理工作,严防出现新的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医药市场整顿成果纳入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严格考核,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解决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协调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纠风工作并向上级报告;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并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市场的跟踪监督工作,防止反弹,取缔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经营者;配合卫生部门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社区服务站、医疗诊所、卫生院、医院便民药店等医疗机构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配合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推进医药分业的改革和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等工作。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积极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狠刹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行为。3.监察部门负责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督促协调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查纠。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及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查处医药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药品经销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5.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特别是要取缔那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医疗单位(诊所);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医疗单位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规范医疗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折扣的规定,配合工商管理、物价部门查处高额折扣或在价格外以各种变相折扣形式采购药品行为;抓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抓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6.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组织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已公布的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继续抓好卫生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7.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对被检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检查。8.经贸部门根据政府赋与的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担负起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中的相关任务。

  三、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2001年的治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自查阶段(3月1日?D5月31日)。1.搞好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纠风工作的重要性;二是从反腐败的重要性认识纠风工作的紧迫性;三是要从药品的特殊性和药品购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识纠风工作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四是从整顿药品市场、纠风工作的难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五是通过学习贯彻国家和省里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纠风的坚定性。参与这次纠风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准解决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州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搞好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要以此次换发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有关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对问题多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帮促,限期整改。

  药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给予高回扣、变相折扣和虚列药品成本、虚高定价等问题。

  药品经营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药,是否按有关规定销售药品,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无超标准定价或变相超标准定价的行为,有无销售假劣药品及明知是假劣药还批量进货、非法谋利的行为。

  卫生医疗单位要重点自查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药;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无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购进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有无收受回扣、变相折扣、超标准定价或以患者名义搭车开药,加重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行为;是否已经开始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已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医疗单位是否已真正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

  通化市、梅河口市政府和四平市、公主岭市政府重点自查是否做好已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否进行了跟踪监督并采取了防止其死灰复燃的重要措施。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查出的问题、纠正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协调组报送综合报告。(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D7月31日)。

  市、县两级协调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围绕主要任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1.遏制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进一步巩固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果。继续密切关注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两个原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坚决防止原非法业户无证经营、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并经查实,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对改制企业,必须按程序进行申报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绝不能发放许可证,更不允许“一顶帽子大家戴”的现象发生。2.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基地,一经发现,要坚决捣毁;对合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假劣产品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大案要案,要追根溯源,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对经营假劣药品或医疗器械、无证照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和异地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厉打击。

  要充分依靠各级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和各级药品监督员的力量,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抽验力度,严格按照2001年度全省药品抽验计划实施抽验,切实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3.结合换发各类许可证工作,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纠风工作顺利开展。以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为契机,严格审查条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药品、制剂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单位制剂室过多、过滥问题,力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问题。

  继续深化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保证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通过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重复研究与重复生产;通过监督实施GMP,促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通过监督实施GSP,提高企业素质;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继续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加大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经营秩序。4.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要在进一步完善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受理审查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对查实的违法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要坚决撤销批准文号,对编造虚假文号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5.检查医疗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深化医疗单位纠风工作。一是检查医疗单位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的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室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将自制制剂品种流入市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6.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虚高定价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7.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活动的先进典型。一是要通过舆论宣传、电视、电台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已查实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以形成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的强大社会舆论。二是积极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医药、工商企业、医疗单位要积极宣传在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建设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方面的先进典型,以及医疗单位在实行医药分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行风的明显好转,为制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1日?D9月30日)。

  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厅牵头,组织省卫生、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地协调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纠风工作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围绕今年的工作任务,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督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督查处理情况。重点督查以下6个方面内容:1.已取缔的公主岭、梅河口市两个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否出现反弹;改制企业是否出现“一顶帽子大家戴”现象。2.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无证照或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已坚决予以取缔。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规定。4.医疗单位是否都实行了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是否加强了对药品的管理,以各种名义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到遏制。5.制售假劣药品、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及收受回扣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6.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是否开始有所减轻。(四)复查处理阶段(10月1日?D12月31日)。1.公开销毁假劣药品。拟定11月份或12月份在全省各地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2.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对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外,还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出的制售假劣药品的线索,要会同公安部门,彻底端掉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并依法进行严惩。用办案的手段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生产企业不生产假劣药品、经营企业不销售假劣药品。3.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结合此次纠风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条例和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鉴别真假药品的能力。4.各地、各部门对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12月中旬,各市州协调组要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总结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省里建立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人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文芳,成员有省监察厅副厅长陈蔷、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吕殿林、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志隆、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庆恒、省经贸委纪检组长许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霍凤兰、臧有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措施和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方案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