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府令第64号)制定了《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筹措和管理好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均应交纳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每亩按3000元标准交纳;征用其他区市县集体土地每亩按2000元标准交纳。
二、基金征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在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时,同征地费用一并收取。其中,属县市审批的由县市国土部门收取,属市审批的由市国土部门收取。一律不得减免。
(二)各级国土部门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安排专项支出预算,定期将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拨入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金征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只能根据全市统一的政策法规专项用于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不得挪用。
(二)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具体使用,由财政、国土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送有关基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四)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 加强对县市社会发展的统筹专项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用途或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14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15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海洋出版社:
现将《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局综合计划司。
附: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基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明确购置基建仪器设备的报批程序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价格为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基建仪器设备费是局年度基建经费的一部分,由局综合计划司向国家计委申报,并负责统筹安排年度计划。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任务、局计划项目的需要申请购置基建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须报项目建议书;进口仪器设备,要附有进口仪器设备订货卡片。于前一年的五月底(电子产品中的军用整机在四月底)之前,报送局主管业务司,并抄送综合计划司和物资装备司。
项目建议书内容:
1、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任务依据(国家任务、局任务和经局批准的外协任务名称及主要内容)与必要性;
2、本单位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情况;
3、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配套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指标对比,单价对比等;
4、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是否需改、扩建实验室(站)或改装船只、飞机及其它设施;
5、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辅助条件;
6、经费预算(要有仪器设备报价单。主件附件价格分别列出,引进设备要包括外汇指标);
7、使用效率与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可行性研究一般由申请单位组织进行;重大设备系统由局主管业务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四条 主管业务司对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认真地进行全面审查、技术把关并签署意见,于六月十五日前送达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 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基建仪器设备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装备司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案)送各业务司会签,报局领导批准后,作为正式的年度基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条 购置进口基建仪器设备,由物资装备司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办理外汇指标、订货事宜、进口免税手续及组织到货验收和移交使用单位前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批准的专项(系统)基建投资中的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上述报批程序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申报的基建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项目,经局批准后,由局统一下达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各单位可委托局物资装备司申请订货。
第九条 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单台(件)在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先报自筹资金,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各单位自己订货的,要向局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申报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认真选型,把好技术关、质量关,如实作出经费预算。凡已列入年度基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项目,在订购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时,须经局主管业务司批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订购中,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15%、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10%时,要经综合计划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否则要按报批程序重新申报,擅自超预算计划指标订购,由订货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订购仪器设备在已达到原计划要求而经费有节余时,未经局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订购范围。计划以内的仪器设备项目当年未能订货,经局综合计划司批准,经费可延续使用。延续一年后,仍不能订货时,取消计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必须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否则,不予安排计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允许擅自购置计划以外基建设备。否则,所购设备经费由各单位计划以外收入经费中支付,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列入年度基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项目,订货合同签订后,在三周时间内,将合同书复印件报局综合计划司,以便及时进行经费综合平衡,也作为经费托付的依据之一。仪器设备经验收后,在二周时间内将验收报告报送物资装备司、综合计划司、主管业务司。
第十五条 为订购大型仪器设备(含系统)需出国考察、订货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派人出国技术培训等,需事先申请列入年度外事计划。其所需费用(含外汇指标),均计入购进设备进设备项目经费内。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已购进的仪器设备验收后,超过半年无特殊原因不能投入实际使用,除追究责任外,并由局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无偿调给能尽早发挥效益的单位或部门使用,待申报单位条件具备后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局综合计划司。
国 家 海 洋 局
基建仪器设备项目建议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说 明
一、申请购置基建仪器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需填写本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
二、于每年五月底(电子产品中军用整机在四月底)前上报。
三、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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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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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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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 号 规 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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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产 国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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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造 工 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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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价: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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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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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金 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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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外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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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设备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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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 旧 年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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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依据与必要性 ┃
┃ (国家、局、外协任务〔经局批准〕名称,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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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效率与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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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单价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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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务要求的观测分析精度,本仪器的观测分析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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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单位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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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条件(是否需要修、改、建实验室〔站、台〕或船只、飞机改装,并┃
┃ 注明措施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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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条件(技术力量、辅助条件和技术人员素质,是否需要增加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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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费预算(包括自筹资金,外汇指标。主机、配件价格分别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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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装备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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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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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划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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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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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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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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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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