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前言
为了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的通知,对我省科技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的试行办法:
一、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逐步改为有偿合同制
(1)建立省级和地、市(厅、局)两级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由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和地方的科技经费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科委统筹协调,会同地(市)科委和各厅、局科技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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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从事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向有偿合同制的过渡。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承担国家、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科研任务时,一律签订科研合同。经费从各级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或由委托单位提供。科研单位的经费来源与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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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从事基础研究或理论性探索的科研单位(研究室、组),其经费仍由事业费支付。
(3)有偿合同制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84〕国科发管字262号)中“试点的内容”第三条至第七条执行。
(4)对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凡属省内首创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和小批量产品,经过批准,在三年内免予征税。银行对试点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给予低息贷款。有些项目经审查批准由科技发展基金的拨款中代付利息。
二、扩大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5)研究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有决定本所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权力。所长由上级任命,或实行民主选举,或自荐,经上级审批,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所内机构设置和行政业务干部的任免,一律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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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单位在完成年度任务后,所长有权给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晋升工资,每年晋升面控制在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7)科研单位实行定编定员,在不增加国家财政事业费的条件下,不受原定编制的限制,允许依靠自身收入增加科技业务人员。增加的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新增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
(8)科研单位的各项纯收入不上交(其中涉及专利的转让项目按专利法执行),用于建立本所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占百分之五十,所长基金占百分之五)。奖励与完成任务的情况直接挂钩,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有条件的单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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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人才、允许人才合理流动
(9)允许科技人员流动、辞职。对科技人员过于集中的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有权调出一批骨干力量,充实科技力量薄弱的地方。对科技力量富裕的单位,允许科技人员在归属不变的情况下,用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聘到外单位去兼职或当顾问,所得收入,受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可按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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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作技术业务指导,或承担技术服务任务等,所得报酬归个人所有。如需动用本单位设备、器材,必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并交付规定的费用。如涉及科技成果的应用,需经单位批准,办理转让手续。
(11)科技人员要求停薪留职、自找工作单位者,只要流向合理,应予批准。
(12)科技人员自愿从城市到农村、山区、乡镇企业工作,原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应热情支持。其户口可以不迁,住房不动,家属可以留在城市,子女可在原单位住地就学、就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浮动工资、津贴、补助等办法,给他们以优惠待遇。
(13)借调科技人员,在当前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调剂余缺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
四、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科技计划管理的改革
(14)对我省现有独立科研单位的布局和设置,有计划地进行整顿。新建立的由国家财政开支的独立科研机构、技术开发中心等,按国务院〔83〕国函字18号批复同意的〔83〕国科发管字158号文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承认,不发经费。
(15)新的科研机构,提倡建立面向社会、经费自给、组合灵活、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结构和软结构的科研机构或开发中心。农村科技推广体制,允许多种形式并存,提倡建立自负盈亏的农村科学实验、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中心。经县以上(含县)单位批准,允许退休、离休和在职
的科技人员以及有一技之长的人自由组合、自筹资金,举办和经营科研与技术服务组织等实体。
(16)提倡和支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同生产单位建立科研、教学、设计、生产联合体,或实行科研、设计、生产、服务一条龙。科研单位、科技推广机构可以和生产单位签订长期的技术合作合同,推行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责任制,也可以按行业建立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或技
术开发中心等。
(17)改革计划管理体制,逐步使科技发展计划、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紧密衔接,减少和避免重复。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全省经济、科技、社会综合发展计划、规划,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为做好重大建设和引进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服务。
(18)国家安排的任务较大、经费较多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招标的办法,公开张榜,择优委托。
(19)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采取无息贷款或部分偿还的管理办法,有偿部分回收后,作为各级财政增援的科技经费,纳入预算由科委周转使用。从省科技发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建立面向社会的科技资助基金,按省科技资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20)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科技发展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工作,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示范性推广工作由各级科委负责;大面积推广由各级经委及有关厅(局)负责。工业性技术开发,视项目的性质,分别列入基建前期工程或技术改造计划。在地方安排的生产性基建投
资和技术改造费用中,分别划出百分之一至二和百分之二至三的费用,由省计委和省经委掌握,用于有关技术开发工作。
(21)鼓励科研单位利用外资进行合作研究。
五、关于工矿企业的科技工作
(22)提倡工矿企业建立厂办科研所或科研室、组及新产品试制组,中、小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联合建立科研机构。大、中城市或全省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地区或行业分批建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中心。
(23)企业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中所需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均可列入成本。机械电子行业按国办发〔1983〕51号通知,允许企业提取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基金或新产品试制费,由企业自行掌握使用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大胆引进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24)企业在小试、中试中的科研产品,如属省内首创,经批准,可免征一至三年的工商税。这些新产品允许企业有自销权。
六、农村科技工作的改革
(25)农村科技机构的设置,允许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多渠道和不同形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中心。乡、镇要建立农科站或农技推广站,扶植和支持建立农村科技专业户,逐步形成县有中心,乡、镇有站,村有农民技术员的新的科技网络。
(26)农村科技工作的主要服务范围是:解决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多种经营以及农村建筑、农村交通运输、农村能源等综合性开发的科研课题。县级农业部门的各类科技人员应充实到县、乡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中去,直接为第一线服务。
(27)鼓励专业户、重点户集资兴办各种研究所、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同专业户、重点户签订合同,联合经营。
(28)允许县的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建立各种形式的自负盈亏的技术机构和试验基地。所需人员可实行聘用制和合同制,所得纯收入归主办单位掌握,用于发展县及乡、镇科技工作和奖励有关人员。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包括非试点单位)。过去由省颁发的有关科技改革办法即行废止。各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技改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试行。省科委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1984年7月17日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煤炭工业局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3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推进煤炭工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强和改善煤炭工业综合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化运行秩序,实现煤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订《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根据煤炭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所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调控措施,搞好产需平衡与衔接。
负责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市场调研,汇集煤炭经济信息,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有计划地加强煤炭行业经济信息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炭经济运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经济运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从事自身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有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对于现有工作人员,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全国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国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全国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全国煤炭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培训与交流。
(六)承办国家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区、市)及地(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该地区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并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该地区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
(四)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学习与交流。
(六)承办该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调度的职责:每日汇集经济运行信息及动态,检查督促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协调日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编印《煤炭调度日志》等调度快报、动态。
第十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统计的职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制订行业统计制度,完成煤炭工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以及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任务,组织协调煤炭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分析的职责:定期分析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根据经济调控目标、措施提出建议,反映问题,预测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研究分析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炭经济运行外部环境。
(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煤炭行业调控的执行情况。
(三)煤炭产运需关系。
(四)煤炭经营情况。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煤矿季节性灾害及安全情况。
(七)针对当时的中心工作、经济运行特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煤炭经济运行简报》制度。每月经济运行分析会之后,及时编印《煤炭经济运行简报》,要注重综合分析,提高简报质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简报每月10日前报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
为增强简报的综合性、权威性、时效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经济运行机构要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主要用煤行业建立广泛联系,掌握经济发展动态和产需关系,提高经济运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举办运行分析预测、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培训班,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用具,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五条 检查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调度值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日常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
第十七条 调度会议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要按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并负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 逐级汇报制度。要求做到:
1、产、运、销、安全调度实行日、旬、月汇报制度。
2、经营调度实行旬、月汇报制度。
3、基建调度实行月汇报制度。
4、对于煤炭生产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影响矿区生产和矿井安全的非伤亡事故(事件),实行及时汇报制度。一时难于弄清事实,应先汇报,后跟踪调度,并随时汇报进展情况。
5、专题汇报。经济运行的重要问题,实行专题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
1、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宏观管理要求和煤炭经济运行的需要,制订煤炭经济运行指标体系和不同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2、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制订补充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并报上一级煤炭统计机构备案。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书面分析资料,经过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管制度
经济运行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分析研究等)必须认真保管,按时归档,借阅要履行手续。
对外提供经济信息资料要按规定办理。作废的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变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济信息化建设基本任务: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和《煤炭工业调度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煤炭调度信息化装备技术规范》(试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据现实,分类指导”,“技术、装备、培训、管理同步进行”等原则,建设技术先进、信息畅通、指挥灵活、综合处理能力强的煤炭经济运行信息系统,培养一支掌握现代技术与装备的高素质经济运行队伍。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济信息网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逐步成网,满足对国内外经济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等综合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网络技术先进、可靠、实用、逐步成网,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在局域网建设、改造时要精心设计,并经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施工;竣工时要经过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者方可入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系统统一在同一平台上运行,所有的统计、调度、分析预测、辅助决策、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软件,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国际国内互联网络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