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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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
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095号


中国银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0]60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你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二、业务监管费。你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0年的分档费率为:3万亿元(含3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7%,3万亿元以上至5万亿元(含5万亿元)部分为0.005%,5万亿元以上至7万亿元(含7万亿元)部分为0.003%,7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1%,9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1年和2012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9,二级为0.95,三级为1,四级为1.05,五级为1.1。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三、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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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提乡(镇)统筹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征提乡(镇)统筹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为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筹费是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在全乡(镇)范围内筹集的用于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的经费。它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费用的提留,是性质和用途不同的资金,两者应明确区分。
二、征提乡(镇)统筹费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状况和农民的负担能力,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坚决防止“大办”之风再起。在确定乡(镇)统筹费定项限额之前,要对农民原有的经济负担逐项地进行认真清理和改革。
三、乡(镇)统筹费实行一级管理,两级使用。乡(镇)政府统一筹办的公共事业,由乡(镇)统一筹款,统一使用。各村兴办的项目,按统一预算批准的项目和数额,由各村筹款,在乡(镇)政府监督下使用。
乡(镇)统筹费不宜一律按田亩摊派,应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用途,宜按户摊的按户摊,宜按劳摊的按劳摊,宜按人摊的按人摊,努力做到合理负担。在有条件的地方,用乡镇(村)企业部分上交利润解决。
四、乡(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内,其定项范围和征提方法如下:
1、农村办学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精神,农村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下达到
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
农村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中小学定编内的原民办教师的工资,应根据其工龄和教学质量,参照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中小学校舍修建费、维修费及教学设备购置费,乡(镇)办的由乡(镇)负担,村办的由村负担。
农村办学所需费用,在征收时应扣除国家补贴部分,其差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业、乡镇企业进行征收。征收方法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
村幼儿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所需经费,由兴办村按人口负担。
2、农村计划生育补助费和奖励费,应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罚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全乡(镇)或全村人口平均负担。
3、民兵训练费。民兵训练的误工补贴和伙食补贴,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4、义务兵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可以实行“以地代优”即按当地劳力标准分给一份责任田;也可按当地劳力承包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5、农村优抚费。对居住在农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镇)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以适当优待,以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优抚费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6、农村敬老院房屋修建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扣除民政部门补贴后,不足部分列入统筹费,可按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送入敬老院的“五保户”的生活费,按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供给。由原送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7、民办养路员工资。根据配备标准,核定地方道路民办养路员人数。按当地中等劳力承包收入水平确定工资标准,由农村劳力平均负担。
建勤工和养路义务工,原则上只摊工不摊钱,因故不能出工者,可以钱代工。
8、农村文化站补助费。对乡(镇)办国助文化站所需的基建、设备和业务经费,扣除国家补贴以及放映电影和文化站开展“以文补文”等收入外,其差额部分列入统筹费,可按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除以上八项外,对其他急需兴办的合理公共事业经费,在不突破乡(镇)统筹费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列项。
五、统筹费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三。在此限额内,所列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六、统筹费的收缴时间,不要强求划一,要因户制宜,区别对待。对常年有收入的户,可以常年收缴;在麦豆产区,也可以在麦收和秋收两季按比例收缴。
七、建立和完善统筹费的管理使用制度。
1、预算审批制度。年初由乡(镇)政府汇集有关部门和各村意见,经综合平衡,提出当地统筹费预算方案,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提取收缴制度。由乡(镇)将统筹费的分摊指标下达到村、村代乡(镇)政府开收缴通知单到户,各户按规定时间上交。乡(镇)使用部分,由村代收交乡(镇);村用部分,由村收齐后,在乡(镇)政府监督下使用。
3、使用包干制度。统筹费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乡(镇)使用部分,由乡(镇)经管站管理,村用部分由村财务会计室管理。乡(镇)统筹费的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按项目限额包干,不得串项挪用,结余可转下年,超支不准增提。
4、监督审查制度。县、乡(镇)政府,对统筹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终应汇总决算明细表,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列决。
八、建立乡(镇)统筹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乡(镇)要建立统筹费征用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具体业务由乡(镇)政府委托经管站负责办理。
九、对不应纳入乡(镇)统筹费的其他负担,要以改革精神合理解决。村办卫生所要采取任务承包办法,有关计划生育、防疫宣传等用工,可由公益金适当补贴。乡(镇)以下有线广播网路维修和承包人员报酬,可采取收费办法,由用户负担;乡办其他事业的民办人员工资,应通过服
务收费的办法解决;农村兴办的各项文体活动,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谁办谁负担,谁看谁花钱,村屯文化福利设施建设,要根据集体经济能力而行。
十、实行征提乡(镇)统筹费后,集体提留的“两金一费”比例要适当降低,一般可控制在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后,除国家税金、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外,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擅自向下摊派,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均有权抵制。




1985年1月5日

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出版局


图书租(供)型造货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0年6月25日,国家出版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出版方针,使广大读者迫切需要的优秀图书,能够比较及时和适量供应,在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好图书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印刷生产余力和纸张物资潜力,避免图书和纸张的长途运输,对读者需要量大的图书采取租(供)型造货的办法。
中央和上海的出版社为主要供型单位,其他地方出版社之间租(供)型也适用本规定。
一、租(供)型造货的图书主要是普遍学习需要的文件、政治理论读物,发行量大的普及性工具书、优秀文学书籍、各类普及读物、少儿读物和年画、连环画,以及发行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好的其他图书。
二、租型造货工作原则上以租型协作印制区为租型单位。暂设下列租型协作印制区:
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2.辽宁、吉林、黑龙江;
3.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四川、云南、贵州;
5.湖北、河南;
6.广东、广西、湖南;
7.浙江、江西、福建;
8.山东、江苏、安徽。
另设上海印制点。
为了便于工作,每区推选一个省(市、自治区)作为固定的召集单位,如有必要,召集单位也可以轮流担任。召集单位负责与供型单位联系,并组织、协调本区的租型造货工作。
普遍学习需要的图书,可以以省(市、自治区)为租型单位进行租型造货。
三、供型单位应从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出发,将质量较好,需要量较大,适于租型造货的图书,按季编制供型书目,于季度开始前15天发给租型单位,并同时抄送国家出版局、各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供型单位所在地的发货店。
供型单位在必要时,还可以按月编发补充供型书目。租型单位根据本协作区的需要选择品种,并确定租型书目,按时通知供型单位,同时抄送供型单位所在地的发货店。供型单位应及时供给纸型。
普遍学习需要的图书,由供型单位随时与各省(市、自治区)协商供型。
季度供型书目以外的图书,租型单位认为需要租型的,可以向供型单位提出书目,由供型单位根据图书内容和备型情况考虑供型。在书目的选择上,经过双方协商取行一致。
四、租型造货图书只限在本协作区(或本省、市、自治区)内发行,印数由租型和供型单位协商决定(普遍学习的用书,可由租型单位自定印数),并通知供型单位所在地的发货店。租型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决定租型图书的印数。租型印数十分大的图书,应分批印制供应,避免因盲目性而造成积压。
供型单位认为应该控制印数的供型图书,可以提出控制数,租型单位应在控制数内安排印制,只能少印不得多印。
租型单位不执行协议擅自增加印数,供型单位有权要求租型单位进行检查,超过部分的租型费增加50%。
五、租型单位除负担租型图书的纸型图版费和租型费外,供型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租型费按每本书租型造货的总定价计算。租型费率暂定为0.5—5%,由供型单位根据图书性质和定价标准高低,按互利原则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通知租型单位,并抄报主管出版局备案。
印刷工价特别高的地区(如新疆等),供型单位应酌量少收租型费。
六、租型图书的版本记录,应严格按照1972年颁发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办理,记载的项目除供型单位有规定的外不得省略。
七、租型图书的内容如有变动,或不宜再印,供型单位应及时通知租型单位;租型单位每印一次(学习文件在同一时期内连续重印的除外)租型图书,必须事先征得供型单位同意,以免发生差错。
八、每种租型图书印制工作结束后,租型单位应向供型单位报告实际印数、赠送样书,划付租型费、退回借用的纸型。
租型单位没有得到供型单位的同意,不得转借纸型,也不得翻制纸型和重排租型书。
九、由于供型单位的责任事故,造成租型图书停印、停售、技术处理等的经济损失,由供型单位负担。
十、中、小学教学用书(包括教学大纲、课本、教学参考书等)和工农业余课本仍按历来规定的分省(市、自治区)租型印造的办法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十一、供型单位和租型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租型合同(或协议书),共同执行,并将副本报送各自主管出版局备案。
十二、过去的租(供)型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