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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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9]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保持荣誉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卫生、民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全市人口万分之一以内。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予以严格控制。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勤奋劳动,无私奉献,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每次评选的具体标准在评选前专门制定。

第七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上报。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初审。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审议、确定,再向市评选办公室推荐。行业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由市评选办按照行业名额分配数进行评选。

(三)考核。对推荐的人选,市评选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定。

(五)公示。市评选办公室对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确认的候选人进行公示。

(六)报批。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人、农民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劳动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单位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培训。

(二)劳动模范每年体检一次,在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属县区工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

(三)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市总工会每年组织部分劳模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费用上给予定额补助。

(四)对低收入的市级劳动模范、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给予低收入补助和特困帮扶,具体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补助标准应随工资及物价水平变动及时调整。

(五)符合城市廉租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可优先安排,逐年解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并根据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实行其他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检查落实,统筹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业、地区、单位的各级工会负责;退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区、街道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从劳动模范中,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劳动模范参与社会活动,发挥劳动模范的社会示范作用;

(五)维护劳动模范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六)教育和引导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努力工作,做出新贡献。

(七)建立劳模档案,动态掌握所辖范围内劳动模范基本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主要先进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十六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即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需作进一步明确的,由市总工会会商有关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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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据反映,近来一些银行在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时,出现了竞相压低回扣率的现象,深圳等个别地区的回扣率已降至2.5%。这种情况的出现,既破坏了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又造成了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另外,一些地方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直
接以外币进行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对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回扣的比率为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代理银行一律不得自行降低或变相降低回扣率。
二、中国境内的海外信用卡业务一般应通过中国的各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代办。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办理海外信用卡的收单业务。



1993年8月24日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