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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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4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日    








附件:《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08560052032029.doc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二、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八、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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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77号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