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3:35:42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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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


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经营企业:
  现将《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促进医疗器械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注册证的产品。具体价格管理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调整和公布(第一批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价格管理形式和主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经营者有权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制订和调整其市场实际零售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以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二)质价相符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体现产品质量、性能和疗效的差异,比价合理,差价适当,鼓励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三)公开透明原则。制定或调整价格应采取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的制度,政策透明、程序规范,并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告已制定或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
  第六条(价格制定与调整的程序)
  凡在本市销售的目录中产品,均由经营者依据制造成本、费用等因素提出零售价格申报(申报资料及要求详见附件二)。市物价局委托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进行价格和品种编码初审。品种编码方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目录制订。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或对企业作出说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
  进口产品的口岸价=到岸价(CIF)×(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
  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1+差别流通差率)
  (差别流通差率表详见附件三)。
  市物价局自收到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或对企业作出说明。
  第七条(最高零售价格的公布与执行)
  经市物价局审定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及执行时间统一公布在《上海价格信息(药械专刊)》上,本市所有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品种、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并按《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向门急诊病人提供药品价目及数量明细帐单的通知》(沪卫收[1999]1号)和《关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的通知》(沪卫财收[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细帐单。
  目录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品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经市物价局审核并公布价格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八条(实行招标采购产品的零售价格管理)
  纳入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中标后的市场临时零售价格由上海市物价局参照药品招标有关办法制定。
  第九条(价格监督与检查)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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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6]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我部曾多次对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过部署,并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情况进行了通报。为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质量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制度

  每年下半年在全国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检查计划,以保证每隔2~3年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检查一次。

  二、质量检查标准和内容

  质量检查标准以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及有关行业实施细则或现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应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的主要质量特性,环保、节能等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抗震等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施工图设计应以地基处理、结构设计的安全可靠,各专业设计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丙、丁级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结构的安全性,主要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图面质量、校对、审核等基本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运作情况。

  甲、乙级单位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其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贯标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三、质量检查的组织与分工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可由地、市负责实施。

  四、质量检查方法

  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按每年的检查计划事先通知被检单位,被检的勘察设计单位接到通知后首先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并填写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见表1)上报所属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检查组对被检单位近期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根据该单位所持证书的行业特点,抽查项目数量一般不少于三项,其中1/3由单位自荐,2/3随机抽选。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状况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等。

  五、质量检查后的处理

  质量检查应与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年检)和资格复查挂钩,检查结果可作为年检、复查的依据。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质量检查的结果对该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处理可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核减业务范围、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等五类。其中对核减业务范围、降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等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由颁发证书单位审核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对抽查项目中有1/3不合格的单位提出警告,当年年检或资格复查不予通过。第二年继续抽查l~2个工程项目,仍有不合格的要停业整顿。

  2.对抽查项目中有2/3不合格的单位要停业整顿,提出并落实改进质量的措施。第二年继续进行工程设计抽查,仍有不合格的,降低资格等级一级。

  3.对抽查项目均不合格的,要核减其业务范围。第二年抽查仍有不合格的,视情节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4.凡在质量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特别是对正处在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修改;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也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补救以确保安全。

  5.在质量检查中对出现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亦应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质量检查情况的汇总与通报

  1.各地、各部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抽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上报我部勘察设计司;报告内容包括情况说明、质量状况评价、问题分析等并附汇总表(见表2)。丙、丁级抽查简况也要报我部备案。

  2.我部对全国的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后于第二年3月底通报公布。

  3.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平时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了解其中有关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同时要及时、迅速地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4.对于不能按时上报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于管理薄弱、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所属单位的资格升级和新成立单位的审批。

  各地、各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这项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从而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逐年有所提高。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

  附件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和处理意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表1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统计表

单位名称:(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面积 项目情况 结构形式 建设情况 完成时间 环保 节能 消防 抗震 技术方案 备注
安全 不安全
                         

  注:1.建设情况分未建、在建和建成三类。

    2.环保、节能、消防、抗震棗指是否符合有关管理办法的规范、标准的要求。

    3.安全棗指地基、基础、墙体、梁板等结构设计及各专业设计均无质量问题。

    4.不安全棗指3中的某项或几项存在质量问题,并指明问题的性质。

    5.其他问题均填入备注栏内。

 

附件二

表2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和处理意见汇总表

部门或地区:(章)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行业及资格等级 所抽查的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和建议
           

  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类。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刘成江


〔案 例〕
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00年,王某应聘于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经理。同时,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年上交管理费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2000年10月间,王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但李某提出贷款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王某便找到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领导,声称如果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得到贷款后,将借一半给务实实业公司。务实实业公司于是就给王某提供了担保。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义与滨海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11月,王某从城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王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
〔剖 析〕
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19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活动,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活动,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五是指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王某为取得贷款,欺骗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了巨额贷款。从事后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贷款的目的在于将贷款占为己有。虽然,王某签订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利用了公司经理的身份,但这只是王某为骗取贷款的一个手段而已,贷款并未真正为公司所有使用。这一点从王某支取贷款后即行潜逃这一行为中看出。王某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是其所属单位五湖公司的财产,而是信用社的贷款。所以,无论是从犯罪的主观上、客体上、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还是犯罪对象上,王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重点把握〕
关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掌握:(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三)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